嚴密防控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

2017年6月26日,由國家衛計委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聯合印發《嚴密防控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嚴密防控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
  • 印發機構:國家衛計委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檔案通知,意見全文,

檔案通知

國衛辦醫發〔2017〕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公安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公安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進一步維護正常醫療秩序,嚴密防控、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保護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為醫患雙方營造良好診療環境,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了《嚴密防控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現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重要性
 維護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和治安秩序,事關人民民眾福祉,事關社會和諧穩定。近年來,各地按照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部署,在加強醫療機構安全保衛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當前我國社會矛盾多樣多發,治安形勢仍然嚴峻複雜,暴力傷害醫務人員案件和各類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事件時有發生,有的造成了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各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管理部門,下同)、公安機關要充分認識當前治安形勢的嚴峻性、複雜性,充分認識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重要意義,增強責任擔當意識,將維護醫療秩序作為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維護社會治安大局穩定的重要舉措來抓,將加強安檢安保措施作為防控違法犯罪的重點舉措積極推動,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取得實效。
二、綜合施策,全面提升涉醫違法犯罪案件防控能力
各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制訂細化工作方案,全力抓好《意見》的貫徹落實。公安機關應當指導醫療機構加強安全防範能力建設,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要求開展案件防範工作。各地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健全工作責任制,將落實任務細化分解到有關部門和具體人員。要制定專門的宣傳方案,廣泛宣傳《意見》,在全社會形成共同關注、共同支持的良好氛圍。
三、開拓創新,持續鞏固打擊涉醫違法犯罪既有成效
各地要充分考慮到本地區和每個醫療機構及周邊治安情況不盡相同的特點,在準確理解和把握《意見》重要內涵、總體要求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要加強督促檢查,深入調研指導,及時解決突出問題,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指導基層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不斷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對貫徹落實工作有力、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適時予以表揚;對工作不力的地方,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對於因工作不利導致重大涉醫案件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2017年6月26日

意見全文

嚴密防控涉醫違法犯罪 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
一、醫療機構應當持續改進服務工作,始終堅持以患者為中心,改善就醫環境,最佳化服務流程,全面開展實名制診療,提升醫療質量,嚴格執行診療規範和操作指南,保證患者安全。加強急診科、重症醫學科等重點科室建設,做好急危重症患者搶救和診療工作。
二、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醫院安全防範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要求,做好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設。二級以上醫院(含婦幼保健院,下同)應當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建立應急安保隊伍,開展安檢工作,安裝符合標準要求的監控設備,將加強安檢安保措施作為重點舉措積極推動。
三、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診區管理制度,指定專(兼)職人負責門急診的診區管理,實行住院患者探視實名登記制度,未經許可,不得隨意進出,維護正常診療秩序。建立特殊人群就醫接診制度,遇有醉酒、精神或行為異常患者就診,要安排保衛人員陪診,一旦出現突發情況立即採取果斷措施,確保醫務人員及患者安全。
四、醫療機構應當做好涉醫矛盾糾紛排查處理,二級以上醫院必須設立專門部門受理民眾投訴,主動排查醫患矛盾糾紛,及早調處化解。對多次反映訴求、有過激行為或揚言傷醫等有較高安全風險的人員,應當予以重點關注並及時向屬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五、醫療機構及其保衛人員應當及時制止發生在醫療機構內的違法犯罪行為,做好現場保護並立即報警。在醫療機構內遇有持刀、持械或其他危險物品傷害、劫持醫務人員和患者的,應急安保隊伍應當立即採取必要手段果斷制止,迅速控制行兇者,救助受傷人員。
六、公安機關應當指導醫療機構加強安全防範能力建設,定期組織開展安全防範檢查和培訓,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對醫療機構報警求助,應當嚴格按照“公安機關維護醫療機構治安秩序六條措施”要求,第一時間出警堅決依法果斷處置。對在醫療機構聚眾滋事、侵害患者和醫務人員人身安全、辱罵、恐嚇醫務人員等傷醫、鬧醫行為堅決果斷制止。
七、公安機關應當在有條件的二級以上醫院設立警務室並配備相應警力,警務室民警應當每天帶領醫院安保隊伍在重點時段、重點區域進行巡查,及時查處違法犯罪,維護醫院正常治安秩序。將治安狀況相對複雜且不具備條件設立警務室的醫療機構列為巡查必到點,切實加強巡邏防控,積極防範、及時查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八、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始終保持對涉醫違法犯罪的嚴打高壓態勢。對傷醫、鬧醫、辱醫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嚴格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指導醫療機構制訂涉醫案件輿情應對及信息發布預案。發生涉醫案件後,醫療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媒體溝通,未經批准不得隨意將醫療機構監控錄像提供給與案件調查無關的機構或人員,更不得公開對外發布,應當在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的指導下及時發布信息。
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將涉醫違法犯罪行為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依法依規施行聯合懲戒並通報其所在單位。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涉醫違法犯罪案件處置督辦通報機制。涉醫違法犯罪處置的考核評價工作由上級部門組織,並將醫務人員、患者對維護醫療秩序工作的滿意度納入評價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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