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

201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以法發〔2014〕5號印發《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重要性、嚴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建立健全協調配合工作機制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
  • 文號:法發〔2014〕5號
  • 時間:2014年4月22日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等
通知,意見,

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法務部 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印發《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的通知
法發〔201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衛生局:
為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經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制定了《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切實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法務部 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2014年4月22日

意見

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
為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踐,制定本意見。
一、充分認識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重要性
加強醫藥衛生事業建設,是實現人民民眾病有所醫,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社會建設工程。經過多年努力,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取得顯著成就,但醫療服務能力、醫療保障水平與人民民眾不斷增長的醫療服務需求之間仍存在一定差距。一段時期以來,個別地方相繼發生暴力殺醫、傷醫以及在醫療機構聚眾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擾亂了正常醫療秩序,侵害了人民民眾的合法利益。良好的醫療秩序是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體現,也是增進人民福祉的客觀要求。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有利於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為患者創造良好的看病就醫環境,為醫務人員營造安全的執業環境,從而促進醫療服務水平的整體提高和醫藥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
二、嚴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
對涉醫違法犯罪行為,要依法嚴肅追究、堅決打擊。公安機關要加大對暴力殺醫、傷醫、擾亂醫療秩序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查處力度,接到報警後應當及時出警、快速處置,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時立案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證據,確保偵查質量。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依法批捕、起訴,對於重大涉醫犯罪案件要加強法律監督,必要時可以對收集證據、適用法律提出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準確定罪量刑,對於犯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涉醫犯罪行為,要依法從嚴懲處。
(一)在醫療機構內毆打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身體、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分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故意殺害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嚴重後果,或者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二)在醫療機構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堵塞大門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醫療秩序,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經勸說、警告無效的,要依法驅散,對拒不服從的人員要依法帶離現場,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聚眾實施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依法予以治安處罰;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擾亂其他公共秩序情節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在醫療機構的病房、搶救室、重症監護室等場所及醫療機構的公共開放區域違規停放屍體,影響醫療秩序,經勸說、警告無效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罰;嚴重擾亂醫療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構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罰;構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四)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採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情節嚴重(惡劣),構成侮辱罪尋釁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五)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機構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六)對於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託處理醫療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從嚴懲處。
三、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
(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醫療行業監管,指導醫療機構提高醫療服務能力,保障醫療安全和醫療質量。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要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改善服務態度,注重人文關懷,尊重患者的隱私權知情權、選擇權等權利,根據患者病情、預後不同以及患者實際需求,採取適當方式進行溝通,做好解釋說理工作,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
(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指導醫療機構加強投訴管理,設立醫患關係辦公室或者指定部門統一承擔醫療機構投訴管理工作,建立暢通、便捷的投訴渠道。
醫療機構投訴管理部門應當在醫療機構顯著位置公布該部門及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等相關機構的聯繫方式、醫療糾紛的解決程式,加大對患者法律知識的宣傳,引導患者依法、理性解決醫療糾紛。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設立網路投訴平台,並安排專人處理、回復患者投訴。要做到投訴必管、投訴必復,在規定期限內向投訴人反饋處理情況。
對於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不成的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當及時通過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等其他合法途徑解決。
(三)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加快推進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在醫療機構集中、醫療糾紛突出的地區建立獨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人民法院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幫助完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受理、調解、回訪、反饋等各項工作制度,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和業務培訓,建立醫學、法律等專家諮詢庫,確保調解依法、規範、有效進行。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組織法律援助機構為有需求並符合條件的醫療糾紛患者及其家屬提供法律援助,指導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為醫療糾紛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指導律師做好代理服務工作,促使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妥善解決爭議。
(四)人民法院對起訴的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應當及時立案受理,積極開展訴訟調解,對調解不成的,及時依法判決,切實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利益。在訴訟過程中應當加強訴訟指導,並做好判後釋疑工作。
(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指導醫療機構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應對機制和警醫聯動聯防聯控機制,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現場處置能力。公安機關可根據實際需要在醫療機構設立警務室,及時受理涉醫報警求助,加強動態管控。醫療機構在診治過程中發現有暴力傾向的患者,或者在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發現有矛盾激化,可能引發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四、建立健全協調配合工作機制
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打擊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重要性,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和諧醫患關係的決策部署,加強組織領導與協調配合,形成構建和諧醫患關係的合力。地市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等工作制度,定期互通信息,及時研究解決問題,共同維護醫療秩序,促進我國醫藥衛生事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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