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公布9起檢察機關懲處涉醫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檢公布9起檢察機關懲處涉醫違法犯罪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06月23日發布,自2015年06月2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檢公布9起檢察機關懲處涉醫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布日期:2015年06月23日
  • 實施日期:2015年06月23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目錄
一、醫患糾紛引發的侵害醫護人員案件
1.連恩青故意殺人案
2.王英生故意殺人案
3.錢德平故意傷害案
4.李明故意傷害案
二、妨害醫療秩序類案件
5.王敏尋釁滋事案
6.張德義、龐成偉、胡瑋恆尋釁滋事案
7.陳金泉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
8.趙君堂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
9.賀志謀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案
案例1
連恩青故意殺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連恩青在浙江省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接受鼻部手術治療後,感到術後效果不佳,多次到醫院投訴。2013年10月25日,連恩青攜帶榔頭和尖刀來到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行兇,致該院醫生1死2傷。
2013年11月21日,溫嶺市公安局向溫嶺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11月22日,溫嶺市人民檢察院將案件報送台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12月3日,台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台州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2014年1月26日,台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連恩青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判決後,連恩青不服提出抗訴,浙江省高級法院於2014年3月28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報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連恩青於2015年5月25日被執行死刑。
二、檢察機關主要做法
這是一起因懷疑醫療不當殺害醫生,手段極其殘忍的案件。該案發生後,浙江省檢察機關高度重視,抽調精幹力量參與案件辦理,確保辦案質量與效率。
一是加強業務指導,指派專人辦理案件。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派專人帶隊趕赴台州,聽取案件情況匯報,提出指導意見,全程跟蹤指導該案的審查起訴工作。案發後的第3天,台州市檢察院即指派辦案骨幹組成特偵組辦理該案。
二是依法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特偵組與偵查機關保持密切聯繫,及時掌握案件進展情況;在案件移送批捕以及執行逮捕之後,特偵組提前調閱批捕卷和全部偵查卷宗,對閱卷時發現的包括連恩青鼻部醫療是否適當以及醫院有無過錯等未查清事實向公安機關提出補證意見;在案件審查起訴後,特偵組與公安機關反覆溝通,要求公安機關對醫療機構有無醫療過錯及其他待證事實及時進行鑑定。
三是尊重各方權利,仔細核實證據。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特偵組既充分聽取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意見,作好安撫善後工作,又充分尊重保障連恩青的訴訟權利,如對其提出的數據、病歷作假等情況到醫院實地調查、聽取證人證言、親自觀看機器操作並作錄像、隨機調看其他病人的影像片以印證證言,進一步查清真相。
四是準備充分,確保庭審效果。出庭前,在充分預測庭審焦點的基礎上,特偵組認真準備出庭預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派專人全面、仔細地審閱、修改“三綱一書”,提出由鑑定人出庭對司法精神病鑑定意見作出說明。鑑定人當庭從專業的角度解釋了辯護人提出的問題,闡明了持久性妄想障礙和疑病症之間的根本區別,指出連恩青的疑病症與其在溫嶺市人民醫院的就醫沒有直接因果關係。公訴人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依法嚴懲兇手意見,並被法院採納。
案例2
王英生故意殺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英生因病在天津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進行針灸治療,因感到效果不佳,遂產生報復之念。2012年11月29日,王英生攜帶斧子到該院行兇,將為其治療的針灸科主任醫師康某某砍死。
2012年12月3日,經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檢察院批准,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對王英生執行逮捕。2012年12月13日,天津市公安局以王英生涉嫌故意殺人罪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2012年12月21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王英生涉嫌故意殺人罪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3年2月6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人王英生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判決後,王英生不服提出抗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王英生於2014年4月22日被執行死刑。
二、檢察機關主要做法
這是一起因懷疑醫療不當而殺死醫生,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案件。在該案辦理中,天津市檢察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嚴把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適用關,使被告人得到了應有的法律制裁。案發後,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公安機關案件討論會。在公安機關將該案報送天津市南開區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南開區檢察院在保證案件質量的基礎上,快速審結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英生。在該案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後,第一分院公訴部門於受理案件當日即訊問了犯罪嫌疑人王英生並依法告知其訴訟權利,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依法嚴格審查案卷材料,核實相關證據,將案件起訴至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案件的辦理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3
錢德平故意傷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錢德平等人在上海市金鼎路108號普陀區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二樓調解室內,與同濟醫院醫務處副處長董某某等人協商朋友徐某某在該醫院手術中死亡的賠償事宜,期間因言語不和,錢德平用頭部撞擊董某某面部,致其受傷倒地,經司法鑑定構成輕傷。4月17日,錢德平至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2014年8月15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錢德平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處罰。考慮到被告人錢德平系自首,且在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錢德平家屬已賠償被害人因身體損傷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據此,法院對被告人一審判處拘役四個月。
二、檢察機關主要做法
這是一起因醫療糾紛打傷調解醫患糾紛的醫務人員的案件。在辦理該案過程中,上海檢察機關專門指派辦理傷害類案件經驗豐富的檢察官辦理該案,並及時告知各方當事人相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依法聽取了被害人、醫院、醫調委對該案的意見,依法保障醫務人員的相關權利。
在這起案件中,就被害人被打傷而產生的民事賠償問題,上海檢察機關依法積極開展調解工作,將調解的相關法律意義及後果向被告人和被害人釋明,被告人聽後明確表達了願意賠償的態度,為案件後續到法院審理階段開展調解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使案件的辦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4
李明故意傷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7日,被告人李明及其親屬因李明父親病故,與救治醫院南京市第一醫院產生糾紛,後在醫院調解室內與醫生袁某某等人進行協商。當日18時許,雙方矛盾升級,被告人李明遂用拳頭擊打被害人袁某某頭面部。經南京市公安局法醫鑑定,被害人袁某某的損傷程度屬重傷。
2013年6月18日,李明涉嫌故意傷害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偵查終結,依法向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7月17日,秦淮區人民檢察院向秦淮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秦淮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全部採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量刑建議,判決被告人李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李明未抗訴,檢察機關也未抗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二、檢察機關主要做法
這是一起因醫療糾紛毆打醫生致重傷,情節嚴重的案件。在該案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一是認真傾聽被告人對犯罪的認識和看法,耐心細緻地對其講法、講理,經過多次勸導,被告人李明最後表示認罪服法,其和親屬會採取合法的方式表達訴求,不會再找醫院鬧事。二是認真聽取被害人意見,主動聯繫被害人及親屬,聽取被害人的訴求,多次和被害人及親屬耐心溝通,闡明法律和政策,在向被害人表示將依法從快處理案件的同時,針對被害人提出的有預謀惡意傷害等問題一一做了耐心細緻的解答,安撫了被害人及親屬的情緒,避免事態擴大,激化社會矛盾。三是注重正面宣傳引導。在案件起訴到法院之後,秦淮區人民檢察院積極主動邀請區人大代表、南京市多家媒體旁聽庭審,在庭審中,當庭發表了公訴意見,針對醫患糾紛頻發的深層次原因闡述檢察機關意見、呼籲醫患雙方互信、互諒,取得較好效果。
案例5
王敏尋釁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敏在武漢美容整形醫院進行鼻部整形術失敗後,到湖北省武漢市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同濟醫院整形美容外科,於2008年5月、2009年11月兩次接受了鼻部整形修復重建術。術後,王敏不滿手術效果,多次到該科室糾纏、吵鬧,用紅色油漆在門診室牆壁、門上亂塗亂畫,書寫侮辱性文字,打砸辦公用品及門窗、天花板。2012年3月,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定。但此後王敏仍多次到該科室打砸印表機、電腦等辦公物品,造成經濟損失1萬餘元。5月20日,王敏又指使他人對正在工作中的該科室醫生徐某進行拳打腳踢,致其輕微傷。王敏還多次給該科室醫生葉某某傳送大量侮辱、威脅性質簡訊,並跟蹤至葉某某家中,揚言欲傷害葉某某的家人。
2014年1月17日,公安機關在武漢市武昌區大東門將被告人王敏抓獲。2月19日,經檢察機關批准,對王敏執行逮捕。
本案由湖北省武漢市礄口區人民法院一審,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以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敏有期徒刑四年。
二、檢察機關主要做法
這是一起多次到醫院滋事並毆打、辱罵、恐嚇醫護人員,情節惡劣的案件。在辦理涉醫刑事犯罪案件中,湖北省檢察機關貫徹依法從重從快的方針和堅持“穩、準、狠”打擊涉醫犯罪的要求,立足檢察職能,嚴打涉醫犯罪,檢察機關在保證辦案質量的前提下,提高辦案效率,加快涉醫案件的辦案進度,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涉醫案件,及時批捕、起訴。同時,加強同公安等部門溝通配合,堅持對敏感涉醫犯罪案件的適時介入,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偵查取證工作,共同研究和處理辦案工作中出現的疑難問題,確保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到位,及時鎖定證據,排除分歧,形成共識,形成打擊涉醫犯罪的合力。
案例6
張德義、龐成偉、胡瑋恆尋釁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張德義之妻龐某在江蘇省宿遷市沭陽縣南關醫院進行剖宮產手術。4月19日,張德義因懷疑該院婦產科男醫生劉某某故意看龐某私密處而心生不滿,欲對劉某某實施毆打,因被人勸阻而未實施。後夥同被告人龐成偉、胡瑋恆在住院部四樓醫生辦公室處對劉某某實施毆打。經鑑定構成輕傷二級。
2014年4月20日,被告人張德義、龐成偉、胡瑋恆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4月28日被批准逮捕。5月28日被移送審查起訴。
2014年8月21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並當庭做出判決:被告人張德義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被告人龐成偉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被告人胡瑋恆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二、檢察機關主要做法
這是一起因猜疑無端毆打醫生,情節嚴重的案件。在該案辦理過程中,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檢察院一是重視案件辦理,及時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在審查起訴期間,公訴人嚴把證據關口,多次閱卷、提審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意見,並對庭審中被告人和辯護人可能提出的辯護觀點做了充分的研判。二是檢察長出庭支持公訴。庭審中,公訴人就案件事實逐一訊問被告人,論證條理清晰、出示證據客觀完整,面對被告人和辯護人的各種辯解,沉著應對、一一反駁,並就定罪量刑發表公訴意見。三是加強宣傳教育。針對本案的特殊社會危害性,在法庭教育環節,檢察機關重點就近年來頻繁發生的暴力傷醫案件做了社會原因和犯罪原因分析,以案說法,告誡三名被告人認清錯誤,早日回歸社會,收到較好的社會效果。
案例7
陳金泉等4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日零時許,被告人陳金泉將陳某某(系陳金泉之兄)送至福建省泉州市安溪縣中醫院就診治療。同日凌晨5時許,被告人陳扁(系陳金泉之妹)等人懷疑陳某某病情惡化是醫院的責任所致,遂動手毆打醫務人員梁某某、孫某某等人。在院方宣布陳某某死亡後,被告人陳金泉即用手機召集其親戚朋友前來中醫院。被告人陳金泉、陳扁、陳寶治(系死者陳某某前妻)、朱乾坤(系死者陳某某妹夫)等人隨後在中醫院五樓內一科搶奪病歷,對醫生辦公室、護士站、治療室進行打砸,致中醫院的大量醫用器具、器械、藥品及電腦、印表機等物品損壞,且隨意毆打陳某某等醫護人員及在場執勤的鳳城派出所協勤人員柯某某、王某某,並強行將該兩名執勤的協勤人員拉至死者陳某某旁看屍體。被告人陳扁、陳寶治、朱乾坤、陳金泉等人後又將死者陳某某的屍體從病房中移出,強行拉至中醫院一樓入口大廳處,設靈堂、燒紙錢、拉橫幅、堵大門、圍堵電梯出入口,用水將收費視窗工作檯凹槽注滿,並對中藥房、急診科醫生辦公室、護士站、治療室等進行打砸,並隨意毆打周某某、黃某某等醫護人員及鳳城派出所出警民警柯某某。四被告人的行為造成醫務人員周某某輕傷,黃某某等7人輕微傷,醫院總價值36645元的醫用器具、器材、藥品等財物被毀損,導致醫院醫療工作無法正常進行,在院病人無法得到正常治療。
2014年6月18日,陳金泉等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一案,由安溪縣公安局移送安溪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其間,因本案重大、複雜,延長審查起訴半個月。2014年7月31日,安溪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安溪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4年9月23日,安溪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10月15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陳金泉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陳扁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宣告緩刑一年三個月;被告人朱乾坤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三個月;被告人陳寶治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三個月。宣判後,被告人未抗訴,檢察機關未抗訴,一審判決於2014年10月26日發生法律效力。
二、檢察機關主要做法
這是一起聚眾擾亂醫療秩序,情節嚴重,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案件。在辦理該案過程中,檢察機關一是建立涉醫案件處置機制。根據《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安溪縣人民檢察院聯合縣人民法院、縣公安局就辦理涉醫案件建立快偵、快捕、快訴辦理機制、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機制、案件信息通報機制、聯席會議研判機制。如公安機關在偵辦此案時及時將案件信息告知檢察院,檢察機關及時指派專人提前介入,引導案件偵查、取證,要求迅速查清涉案人員各自在案發現場的具體行為,並對相關證據及時固定與保存,同時注意規範現場扣押物品程式、首次詢問筆錄的製作等問題,有效增強辦案民警辦案活動中的證據意識、確保證據效力,為司法階段從速、高效辦理該案奠定了良好基礎。二是成立專業化辦案小組,積極探索專業、高效涉醫案件辦理機制。為積極履行打擊犯罪職能,抽調公訴部門辦案骨幹,成立涉醫案件專業化辦理小組,專門辦理涉醫案件。一方面組織小組成員加強學習,探討涉醫各類犯罪主體、“情節嚴重”標準和加重情節等認定中存在的具體問題。另一方面,組織成員利用業餘時間積極學習相關醫學知識,以提高訊問、詢問以及審查鑑定意見的專業化水平。三是開展人性化執法,既注重打擊犯罪,又注意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在該案出庭支持公訴時,公訴人認為被告人陳扁、朱乾坤、陳寶治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三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各自家中均有幼小子女需撫養,死者陳某某後事尚未料理,建議合議庭在判決時應綜合考慮上述法定、酌定量刑情節,如有監管條件,可適用緩刑,一審判決最終採納檢察機關意見,對三被告人適用緩刑,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結合。
案例8
趙君堂等8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9日至7月11日期間,為迫使河南省安陽市第六人民醫院對患者趙某某的死亡進行賠償,被告人趙君堂、韓金言、趙濕峰、樊長喜、郭擁軍、郭紅海、趙利清、趙丹只聚集其親戚朋友30餘人將患者趙某某的屍體停放在安陽市第六人民醫院門診大廳內,並以汽車堵住住院部大門、懸掛橫幅、設定靈堂、燒紙等方式致使醫護人員無法正常工作,嚴重擾亂了安陽市第六人民醫院正常的醫療秩序。7月11日,對前來勸解的安陽市公安局文惠分局民警採取撕扯、抓打等方式,阻礙公安民警執行公務,並將民警邢某某、晉某某打傷,經法醫鑑定構成輕微傷。在公安民警進行勸離、清理恆溫棺、燒紙等物品時,樊長喜、郭擁軍、郭紅海、趙利清四人拒不配合,並對民警的正常工作百般阻撓,嚴重阻礙公安民警執行公務。
2014年10月19日,該案由安陽市公安局文惠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君堂、韓金言、趙濕峰、郭擁軍、樊長喜、郭紅海、趙利清、趙丹只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向安陽市文峰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10月28日,安陽市文峰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安陽市文峰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文峰區人民法院於2014年12月25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2015年1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依法判處被告人趙君堂有期徒刑九個月;被告人韓金言、趙濕峰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郭擁軍有期徒刑七個月;被告人樊長喜、郭紅海、趙利清、趙丹只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宣判後,被告人不抗訴,檢察機關未抗訴,上述判決已生效。
二、檢察機關主要做法
這是一起聚眾擾亂醫院秩序,情節嚴重的案件。在該案辦理過程中,為了保護醫生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案件,到達案發現場並會見醫院相關人員,走訪醫院病人,引導偵查機關調查取證。為了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檢察機關依法從嚴、從快辦理案件,案件到審查起訴環節之後,案件承辦檢察官加班加點,認真細緻地審查卷宗材料,第一時間提審被告人,在保證案件質量的前提下,依法快速辦理,在受理案件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起訴到法院之後,檢察機關認真準備出庭工作,庭審效果良好,使八名被告人依法得到了法律的嚴懲。
案例9
賀志謀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2日,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縣敖市鎮敖市村村民賀某某因病到黎平縣人民醫院治療,後因病情惡化,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賀某某的弟弟被告人賀志謀等親屬主觀判斷是醫院的責任,要求醫院賠償160萬元,2013年11月3日中午,在醫院沒有滿足要求的情況下,由賀志謀提出,並帶頭參與將賀某某的屍體推到醫院門診大廳停放,在那裡燒香紙、放鞭炮,聚集有一百多人在醫院門診大廳及附近,並安排聚集的人員在醫院食堂就餐。在有關部門安排的工作人員勸阻時,拒不撤離,嚴重擾亂了醫院的正常秩序。
2013年11月22日,經黎平縣人民檢察院批准,賀志謀被黎平縣公安局批准逮捕。12月19日,黎平縣公安局以被告人賀志謀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向黎平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黎平縣人民檢察院於2014年1月20日審查終結,並於當日以賀志謀涉嫌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2014年2月11日,黎平縣人民法院以賀志謀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二、檢察機關主要做法
這是一起因家屬死因及賠償問題引發糾紛,嚴重擾亂醫院正常秩序的案件。為維護醫療秩序,建立和諧的醫患關係,切實保障廣大人民民眾的利益,確保醫務人員、就診患者的安全,構建安全穩定的醫療環境,黎平縣人民檢察院受理該案後,高度重視,指派經驗豐富的檢察官承辦此案。經認真審查案件事實、證據後,該院認為被告人違反社會管理秩序,不能理性處理醫患糾紛,公然糾集親屬將賀某某的屍體停放至醫院門診大廳,燒香紙、放鞭炮,嚴重擾亂了整個醫院及其周邊交通的正常秩序,且在有關部門進行勸阻時拒不撤離,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遂改變公安機關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定性,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後黎平縣人民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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