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涉醫犯罪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14年04月25日發布,自2014年04月2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14年04月25日
- 實施日期:2014年04月25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案例1
王英生故意殺人案
--因懷疑治療不當殺死醫生,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英生,男,漢族,1950年12月24日出生,退休職工。
2012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英生因患腦血栓病到天津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就醫,該院針灸科主任醫師康紅千(被害人,女,歿年46歲)為其進行針灸治療。王英生接受治療後自感病痛沒有緩解,反而有所加重,認為系康紅千針灸所致,產生報復之念。同年11月29日13時許,王英生攜帶斧子到該院二樓康紅千所在的針灸十四診室,持斧子朝康紅千的頭面部猛砍數下,致康紅千重度顱腦損傷死亡。王英生作案後從該診室窗戶跳下,受傷倒地,後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覆核。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英生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王英生無端懷疑其病症未緩解系醫生治療不當所致,蓄意行兇報復,持斧闖入醫院殺死診治醫生,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王英生判處並核准死刑。
罪犯王英生已於2014年4月22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案例2
王運生故意殺人案
--因不滿治療效果殺死主治醫生,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運生,男,漢族,1987年9月5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王運生因患肺結核病,於2011年7月27日至8月23日在湖南省衡陽市第三人民醫院(南院)住院治療,入院時由十二病區主任陳文明接診,後由陳妤娜(被害人,女,歿年33歲)擔任主治醫生。住院期間,王運生對治療效果不滿,多次與陳妤娜發生爭執。出院後,王運生髮現病情惡化,認為系陳妤娜在治療過程中停藥、換藥、減藥所致,由此產生怨恨,決意報復陳妤娜或陳文明。為此,王運生先後兩次從其打工地廣東省來到衡陽市伺機報復,但均因故未能實施。2012年4月28日14時許,王運生攜帶事先準備的摺疊刀來到該醫院,戴上口罩進入第十二病區,見陳妤娜獨自在醫生辦公室,遂持刀捅刺陳背部。陳妤娜被刺後起身跑向辦公室門口並跌倒在地,王運生又上前朝陳的頸部、胸部、背部等處捅刺20餘刀,致陳妤娜頸動脈破裂失血性休剋死亡。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覆核。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運生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王運生因對住院期間的治療效果不滿,蓄意報復,持刀捅刺主治醫生20餘刀致人死亡,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王運生判處並核准死刑。
罪犯王運生已於2014年4月21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案例3
劉曉東故意傷害案
--因不滿醫生轉院建議毆打醫生致輕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曉東,男,漢族,1968年7月3日出生,無業。
2012年12月3日零時30分許,被告人劉曉東因頭部受傷,到遼寧省丹東市中醫院就診。劉曉東對接診醫生宋峰(被害人,男,時年46歲)稱自己可能顱骨骨折,宋峰建議劉曉東去其他醫院治療。劉曉東對宋峰建議其轉院治療不滿,離開十幾分鐘後返回,拽掉宋峰的眼鏡,用頭撞擊宋峰的口、鼻處,並對宋峰進行毆打,致宋峰2顆牙齒折斷,鼻骨線形骨折,構成輕傷。
(二)裁判結果
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曉東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劉曉東就診時因對醫生提出的轉院治療建議不滿,將醫生打致輕傷,應依法懲處。鑒於劉曉東當庭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劉曉東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該案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未抗訴,檢察機關未抗訴,上述判決刑事部分已於2013年12月9日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4
卞井奎等尋釁滋事案
--就診時隨意毆打醫生、任意毀損財物,情節惡劣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卞井奎,男,漢族,1992年9月7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卞龍,男,漢族,1986年9月7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劉浩,男,漢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王阜南,男,漢族,1984年1月6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宋孝猛,男,漢族,1985年4月18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姜玉,男,漢族,1985年4月3日出生,農民。
2013年11月9日晚,被告人卞井奎、卞龍、劉浩、王阜南、宋孝猛、姜玉一起飲酒。當日23時許,卞井奎在其他5人陪同下到浙江省寧波市第七醫院治療手傷。卞井奎等6人因違反就醫流程要求拍片,被該院放射科值班醫生王成偉、秦鵬程拒絕,遂謾罵並踹門進入放射科辦公室毆打王成偉、秦鵬程,致王成偉頭部、右上肢損傷,秦鵬程右耳、面部、口唇皮膚裂傷,二人傷情均構成輕微傷。卞井奎等6人還造成放射科辦公室內醫用顯示器、櫸木門和2把木凳毀壞,價值總計人民幣4167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一審,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卞井奎、卞龍、劉浩、王阜南、宋孝猛、姜玉酒後在醫院謾罵、隨意毆打值班醫生,致2人輕微傷,情節惡劣;任意毀損公私財物造成損失4167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懲處。卞井奎、卞龍、劉浩、宋孝猛、姜玉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應依法從輕處罰;上述5人積極賠償被害人、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卞井奎、王阜南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對被告人宋孝猛、姜玉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對被告人卞龍、劉浩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上述裁判已於2014年4月16日發生法律效力。
王英生故意殺人案
--因懷疑治療不當殺死醫生,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英生,男,漢族,1950年12月24日出生,退休職工。
2012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英生因患腦血栓病到天津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就醫,該院針灸科主任醫師康紅千(被害人,女,歿年46歲)為其進行針灸治療。王英生接受治療後自感病痛沒有緩解,反而有所加重,認為系康紅千針灸所致,產生報復之念。同年11月29日13時許,王英生攜帶斧子到該院二樓康紅千所在的針灸十四診室,持斧子朝康紅千的頭面部猛砍數下,致康紅千重度顱腦損傷死亡。王英生作案後從該診室窗戶跳下,受傷倒地,後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覆核。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英生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王英生無端懷疑其病症未緩解系醫生治療不當所致,蓄意行兇報復,持斧闖入醫院殺死診治醫生,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王英生判處並核准死刑。
罪犯王英生已於2014年4月22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案例2
王運生故意殺人案
--因不滿治療效果殺死主治醫生,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運生,男,漢族,1987年9月5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王運生因患肺結核病,於2011年7月27日至8月23日在湖南省衡陽市第三人民醫院(南院)住院治療,入院時由十二病區主任陳文明接診,後由陳妤娜(被害人,女,歿年33歲)擔任主治醫生。住院期間,王運生對治療效果不滿,多次與陳妤娜發生爭執。出院後,王運生髮現病情惡化,認為系陳妤娜在治療過程中停藥、換藥、減藥所致,由此產生怨恨,決意報復陳妤娜或陳文明。為此,王運生先後兩次從其打工地廣東省來到衡陽市伺機報復,但均因故未能實施。2012年4月28日14時許,王運生攜帶事先準備的摺疊刀來到該醫院,戴上口罩進入第十二病區,見陳妤娜獨自在醫生辦公室,遂持刀捅刺陳背部。陳妤娜被刺後起身跑向辦公室門口並跌倒在地,王運生又上前朝陳的頸部、胸部、背部等處捅刺20餘刀,致陳妤娜頸動脈破裂失血性休剋死亡。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覆核。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運生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王運生因對住院期間的治療效果不滿,蓄意報復,持刀捅刺主治醫生20餘刀致人死亡,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王運生判處並核准死刑。
罪犯王運生已於2014年4月21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案例3
劉曉東故意傷害案
--因不滿醫生轉院建議毆打醫生致輕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曉東,男,漢族,1968年7月3日出生,無業。
2012年12月3日零時30分許,被告人劉曉東因頭部受傷,到遼寧省丹東市中醫院就診。劉曉東對接診醫生宋峰(被害人,男,時年46歲)稱自己可能顱骨骨折,宋峰建議劉曉東去其他醫院治療。劉曉東對宋峰建議其轉院治療不滿,離開十幾分鐘後返回,拽掉宋峰的眼鏡,用頭撞擊宋峰的口、鼻處,並對宋峰進行毆打,致宋峰2顆牙齒折斷,鼻骨線形骨折,構成輕傷。
(二)裁判結果
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曉東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劉曉東就診時因對醫生提出的轉院治療建議不滿,將醫生打致輕傷,應依法懲處。鑒於劉曉東當庭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劉曉東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該案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未抗訴,檢察機關未抗訴,上述判決刑事部分已於2013年12月9日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4
卞井奎等尋釁滋事案
--就診時隨意毆打醫生、任意毀損財物,情節惡劣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卞井奎,男,漢族,1992年9月7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卞龍,男,漢族,1986年9月7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劉浩,男,漢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王阜南,男,漢族,1984年1月6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宋孝猛,男,漢族,1985年4月18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姜玉,男,漢族,1985年4月3日出生,農民。
2013年11月9日晚,被告人卞井奎、卞龍、劉浩、王阜南、宋孝猛、姜玉一起飲酒。當日23時許,卞井奎在其他5人陪同下到浙江省寧波市第七醫院治療手傷。卞井奎等6人因違反就醫流程要求拍片,被該院放射科值班醫生王成偉、秦鵬程拒絕,遂謾罵並踹門進入放射科辦公室毆打王成偉、秦鵬程,致王成偉頭部、右上肢損傷,秦鵬程右耳、面部、口唇皮膚裂傷,二人傷情均構成輕微傷。卞井奎等6人還造成放射科辦公室內醫用顯示器、櫸木門和2把木凳毀壞,價值總計人民幣4167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一審,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卞井奎、卞龍、劉浩、王阜南、宋孝猛、姜玉酒後在醫院謾罵、隨意毆打值班醫生,致2人輕微傷,情節惡劣;任意毀損公私財物造成損失4167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懲處。卞井奎、卞龍、劉浩、宋孝猛、姜玉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應依法從輕處罰;上述5人積極賠償被害人、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卞井奎、王阜南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對被告人宋孝猛、姜玉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對被告人卞龍、劉浩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上述裁判已於2014年4月16日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