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5起涉醫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發布5起涉醫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02月23日發布,自2017年02月2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法發布5起涉醫犯罪典型案例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17年02月23日
  • 實施日期:2017年02月23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案例1 盧德坤故意殺人案,基本案情,裁判結果,典型意義,案例2 賀正平故意殺人案,基本案情,裁判結果,典型意義,案例3 王興臣故意殺人案,基本案情,裁判結果,典型意義,案例4 向冰豪等故意傷害案,基本案情,裁判結果,典型意義,案例5 宋全喜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基本案情,裁判結果,典型意義,

案例1 盧德坤故意殺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盧德坤,男,漢族,1982年8月6日出生,農民。
2011年1月,被告人盧德坤因面肌痙攣先後三次到廣東省東莞市長安醫院就診。同月30日,盧德坤再次到長安醫院就診,該醫院醫生劉某某(被害人,歿年53歲)為盧德坤診斷開藥。盧德坤服藥後自認為病情惡化,又到北京等地多家醫院就診。盧德坤主觀認為,系劉某某的診治錯誤導致其花費數萬元,且妻子為此與其離婚,遂決定報復劉某某。同年8月16日14時許,盧德坤攜帶菜刀來到長安醫院三樓,趁劉某某在診室為他人看病不備之機,拿出菜刀猛砍劉某某的頭部、頸部等處。在旁邊診室接診的醫生伊某某(被害人,時年55歲)聽到聲響出來查看,盧德坤又持菜刀追砍伊某某頭部、軀幹等處數刀,後被聞訊趕到的醫院保全人員控制。劉某某因被銳器砍劈頭部致顱腦損傷合併全身多處創口失血性休剋死亡;伊某某的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七級傷殘。

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覆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盧德坤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盧德坤僅憑個人主觀臆測,認為系醫生的診治錯誤加重其病情,導致其花費數萬元且妻子與其離婚,經預謀在醫院公然持刀砍擊兩名醫生,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盧德坤判處並核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罪犯盧德坤已於2017年1月10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

人類對疾病的認識是一個不斷進步的過程,總有一些疾病當下醫療技術無法治癒,或者無法阻止其惡化,正因這一局限性,不是所有的醫療效果都能滿足患者的期待。患者不能僅因病情惡化就無端懷疑醫生診治錯誤,更不應該將病情惡化帶來的一切後果都歸咎於醫生,進而報復殺害醫生。本案就是一起患者因無端懷疑醫生診治錯誤而報復殺害醫生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盧德坤判處死刑,體現了對殺醫犯罪堅決從嚴懲處的立場。

案例2 賀正平故意殺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賀正平,男,漢族,1962年9月25日出生,務工。
2016年5月中旬,被告人賀正平因患肺氣腫等疾病到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區管醫院岳家橋鎮衛生院住院治療。其間,賀正平要求到市管醫院益陽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醫生根據其病情認為不需要。後賀正平辦理出院手續,自行到益陽市中心醫院住院。因屬跨區住院,賀正平無轉診證明,且未事先申報,其在益陽市中心醫院的住院治療費用報銷比例下降10%。賀正平認為此系岳家橋鎮衛生院未為其開具轉診證明所致,要求該衛生院補償,被衛生院拒絕。賀正平欲搬走衛生院醫生辦公室電腦,被衛生院工作人員孔某出面制止。後賀正平以孔某的行為致其病情加重為由,在衛生院又住院數日,要求孔某賠禮道歉並進行經濟補償。同年6月12日,衛生院院長徐某等與賀正平再次協商未果,賀正平決意殺人泄憤。次日5時30分許,賀正平攜帶事先購買的尖刀到衛生院附近蹲守,伺機殺害徐某或孔某。6時許,賀正平見孔某年僅10歲的兒子孔某某走出衛生院去上學,決定改變目標對孔某某下手,即跟隨孔某某上了公車,持尖刀連續捅刺孔某某頭頸部、胸部等處。孔某某用手臂護住頭部大聲呼救。公車司機立即停車,奪下賀正平的尖刀並將其拖下車。孔某某右上臂的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二級;全身多處軟組織裂創,構成輕傷一級;失血性休克,構成輕傷二級。

裁判結果

本案由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賀正平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賀正平因醫療費報銷問題無理糾纏醫院工作人員,未達目的即預謀泄憤殺人,在伺機殺害醫院工作人員時,竟改變目標對醫院工作人員親屬行兇,持刀連續捅刺年僅10歲的無辜兒童致重傷,犯罪情節惡劣,犯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懲處。賀正平已著手故意殺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據此,判處被告人賀正平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審裁定已於2017年2月20日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醫患矛盾多起因於患者對醫生的診療效果或者診療方案不滿,但也有因對醫療保障力度、醫療費用等不滿而遷怒於醫務人員,甚至向醫務人員的親屬泄憤。本案就是一起患者因醫療費報銷問題無理糾纏醫院及醫務人員未果,進而報復醫務人員未成年親屬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賀正平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體現了對此類報復醫務人員親屬犯罪的嚴懲。

案例3 王興臣故意殺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興臣,男,漢族,1958年3月13日出生,農民。
2016年5月,被告人王興臣因身體不適先後到黑龍江省集賢縣人民醫院、集賢人民康泰門診部就診。數日後王興臣仍感不適,遂認為集賢縣人民醫院醫生劉某、集賢人民康泰門診部醫生張某某沒有為其認真診治,產生報復之念,購買鐵錘、刀具伺機作案。同年6月2日11時許,王興臣持鐵錘尾隨劉某至縣人民醫院住宅樓門洞,趁劉某不備,持鐵錘擊打劉某頭部三下,致劉某倒地後逃離現場。隨後,王興臣來到集賢人民康泰門診部張某某辦公室,持鐵錘擊打張某某頭部,後逃離現場。當日,王興臣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劉某的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二級,八級傷殘;張某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

裁判結果

本案由黑龍江省集賢縣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興臣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王興臣自認為被害人劉某、張某某未對其認真診治,報復行兇,先後持鐵錘擊打二被害人頭部,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王興臣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王興臣已著手故意殺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殺人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王興臣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宣判後,刑事部分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抗訴、抗訴,已於2017年1月10日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近年來我國就醫人數持續增長,2016年,全國醫療衛生機構診療人次已達79億。面對持續增長的就醫人數,醫務人員診療壓力不斷加大,客觀上導致單位人次的診療時間縮短,與患者溝通交流的時間不足等問題,影響了患者的就醫感受。在醫務人員改善醫療服務、提高醫療質量的同時,患者也應多一份理解和寬容,不能簡單地因診療時間較短、治療效果未達預期就推斷醫生的診治態度不認真,更不能因此就報復醫生。本案就是一起患者因主觀推斷醫生醫療態度不認真而殺害醫生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後果,並考慮被告人王興臣有自首情節,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案例4 向冰豪等故意傷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向冰豪,男,土家族,1997年4月20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曹某,男,土家族,1998年7月21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劉林,男,土家族,1998年3月13日出生,務工。
2016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向冰豪與他人發生糾紛,惱怒之下用手砸玻璃致手指受傷。當日2時許,被告人曹某、劉林陪同向冰豪到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中醫院診治。醫生汪某某查看後告訴向冰豪傷口需縫合,向冰豪要求僅包紮傷口,不同意縫合,雙方為此發生口角。向冰豪、曹某、劉林遂上前毆打汪某某,向冰豪持跳刀捅刺汪某某背部,曹某持跳刀劃刺汪某某面部,劉林用拳腳踢打汪某某,後三人逃離現場。汪某某面部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背部刺傷導致開放性血胸、胸腔貫通傷,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肋骨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裁判結果

本案由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向冰豪、曹某、劉林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向冰豪、曹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劉林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曹某作案時不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向冰豪、曹某、劉林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向冰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對被告人曹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對被告人劉林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抗訴、抗訴,上述判決已於2016年12月6日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醫患雙方,信則兩利,疑則兩傷,唯有相互信任、相互尊重,才能戰勝疾病,實現共贏。醫生提出的治療方案是基於醫學知識作出的專業判斷,患者既然選擇到醫療機構就醫,就應選擇信任醫生,即便對醫生提出的治療方案有不同意見,也應通過合理方式、正當渠道進行溝通解決,而不是動輒訴諸暴力。本案就是一起患者在就診過程中因治療方案與醫務人員發生口角,進而暴力傷害醫務人員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充分考慮三名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曹某系未成年人、劉林系從犯等情節,依法從輕處罰的同時,對三名被告人均判處有期徒刑實刑,體現了對此類動輒暴力傷醫犯罪的嚴懲。

案例5 宋全喜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全喜,男,漢族,1961年8月4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宋胖胖,男,漢族,1993年9月10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宋全喜的女兒宋某某自2016年1月6日起先後在山西省洪洞縣人民醫院等多家醫院住院治療,同年3月31日再次住入洪洞縣人民醫院時,已處於昏迷狀態。同年4月1日17時許,宋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該院急診科主任立即向醫務科主任匯報情況,該院副院長、醫務科主任、辦公室主任及時去病房了解情況,並與宋全喜等死者親屬見面,建議先將死者屍體放置在太平間,之後根據規定協商相關事宜,宋全喜等人不同意。該院立即將情況通報山西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當日19時50分許,該調解委員會臨汾工作站副主任到現場了解情況,並告知宋全喜等人先將死者屍體妥善安置,儘快恢復醫院正常工作秩序,之後根據相關規定通過司法程式解決糾紛,被宋全喜等人拒絕。隨後,宋全喜及其子被告人宋胖胖糾集親屬將死者屍體從病房推出,停放在醫院急診大廳內,又帶領親屬將租賃的冷凍棺搬放到急診大廳,將屍體放入冷凍棺內並設定靈堂,宋全喜還將候診座椅搬至冷凍棺旁擺放遺像、香案、祭品等物,造成急診大廳秩序嚴重混亂。次日10時許,調解委員會臨汾工作站主任再次與宋全喜等人調解,仍無果。下午,公安人員接到洪洞縣人民醫院報警後當即趕到醫院勸解宋全喜等人,宋全喜等不聽勸阻。20時許,宋全喜指使宋胖胖與其一起將死者屍體從冷凍棺內抱出放在急診大廳分診台上,後又將屍體抱回冷凍棺內。同月5日10時許,公安人員將宋全喜、宋胖胖等人帶離急診大廳。

裁判結果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縣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全喜、宋胖胖糾集多人在醫院急診大廳停放屍體、私設靈堂,燒香祭拜數日,還將死者屍體擺放於分診台,擾亂醫院正常醫療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宋全喜、宋胖胖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宋胖胖作用相對較小,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對被告人宋全喜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對被告人宋胖胖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抗訴、抗訴,上述判決已於2016年11月22日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醫學和醫療技術的發展有其自身的局限性,無法阻止死亡,有時也難以延緩死亡。面對親人醫治無效死亡,死者親屬難免悲痛,但不能將這種悲痛的情緒轉化為憤怒和仇恨,發泄在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身上。死者親屬即便認為醫生治療不當,也應通過合法途徑予以解決,而不是在醫療機構違規停屍、私設靈堂、懸掛橫幅、堵塞大門。這樣既於事無補,更是嚴重擾亂正常醫療秩序,影響其他患者的就診權益。本案就是一起情節嚴重的在醫院急診大廳聚眾擾序,影響急危病人搶救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宋全喜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體現了對此類嚴重擾亂醫療秩序犯罪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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