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連恩青故意殺人案
--因懷疑治療不當殺死醫生,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連恩青,男,漢族,1980年6月11日出生,農民。
2012年3月,被告人連恩青因鼻部疾病,在浙江省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就診時接受了該醫院耳鼻喉科醫生蔡朝陽的手術治療。此後,連恩青認為手術效果不佳,多次到該醫院複查、投訴,並要求再次手術未果。儘管其間連恩青多次到其他醫院就診,均診斷其鼻部無異常,但其仍對蔡朝陽和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處理投訴事宜的耳鼻喉科醫生王雲傑(被害人,歿年45歲)以及為其進行CT檢查的醫生林海勇心生怨恨,預謀報復殺人。2013年10月25日8時許,連恩青攜帶事先準備的木柄鐵錘、尖刀,來到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門診大樓五樓耳鼻喉科門診,見王雲傑、蔡朝陽分別在各自的診室坐診,遂進入王雲傑診室,持鐵錘擊打王雲傑頭部。因鐵錘木把斷裂,鐵錘頭掉落在地,連恩青又掏出尖刀捅刺王雲傑,並追趕王雲傑至同樓層的口腔科門診室處,連續捅刺王雲傑胸腹部、背部等處,還持刀捅刺勸阻其行兇的該醫院醫生王偉傑(被害人,時年59歲)右腋下一刀,在擺脫王偉傑阻攔後再次捅刺王雲傑胸部。隨後,連恩青持刀返回耳鼻喉科門診尋找蔡朝陽,見蔡朝陽診室房門已被鎖住無法進入,便用尖刀刀柄敲碎診室門玻璃後離開。接著,連恩青持刀來到該醫院放射科一樓CT室操作間尋找林海勇,誤將CT室醫生江曉勇(被害人,時年39歲)認作林海勇,即上前捅刺江曉勇胸腹部3刀。連恩青被在場人員及聞訊趕來的保全當場抓獲。王雲傑因被刺致心臟、肺動脈及肺破裂,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江曉勇的損傷構成重傷。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覆核。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連恩青因對醫院的治療效果和投訴處理事宜不滿,到醫院持械行兇,故意非法剝奪醫生生命,致1人死亡、2人受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連恩青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情節、後果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連恩青判處並核准死刑。
罪犯連恩青已於2015年5月25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案例2
王敏尋釁滋事案
--多次到醫院滋事並毆打、辱罵、恐嚇醫務人員,情節惡劣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敏,女,漢族,1984年2月7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王敏在某美容整形醫院進行鼻部整形術失敗後,到湖北省武漢市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同濟醫院整形美容外科,於2008年5月、2009年11月兩次接受了鼻部整形修復重建術。術後,王敏不滿手術效果,多次到該科室糾纏、吵鬧,用紅色油漆在門診室牆壁、門上亂塗亂畫,書寫侮辱性文字,打砸辦公用品及門窗、天花板。2012年3月,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定。但此後王敏仍多次到該科室打砸印表機、電腦等辦公物品,造成經濟損失1萬餘元。同年5月20日早晨,王敏又指使他人在該科室醫生徐逸上班途中對徐逸拳打腳踢,打碎徐逸的眼鏡,致其輕微傷。王敏還多次給該科室醫生葉子榮傳送大量侮辱、威脅性質簡訊,並跟蹤至葉子榮家中,揚言欲傷害葉的家人。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湖北省武漢市礄口區人民法院一審,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敏為泄憤多次到醫院任意毀損公共財物,後果嚴重;在醫院起鬨鬧事,造成醫院秩序嚴重混亂;辱罵、恐嚇並指使他人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懲處。王敏多次實施上述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且致1人輕微傷,酌情從重處罰。王敏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王敏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上述裁判已於2014年11月26日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3
陳金泉等聚眾
擾亂社會秩序案
--聚眾擾亂醫院秩序,情節嚴重,造成嚴重損失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金泉,男,漢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務工。
被告人陳扁,女,漢族,1985年4月5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朱乾坤,男,漢族,1983年5月1日出生,經商。
被告人陳寶治,女,漢族,1988年6月24日出生,務工。
2014年5月2日零時許,被告人陳金泉送其兄陳金木到福建省安溪縣中醫院五樓住院部就診。當日5時許,陳金泉的姐姐被告人陳扁等因懷疑陳金木病情惡化系醫院責任,毆打值班醫務人員梁培榕、孫萍萍等人,並從醫生陳炳煌手中搶走患者病歷。8時左右,院方宣布陳金木經搶救無效死亡,陳金泉即通過打電話等方式召集親友來醫院。9時許,陳金泉、陳扁及陳金木的前妻被告人陳寶治、陳扁的丈夫被告人朱乾坤等在醫院五樓打砸醫生辦公室、護士站、治療室,致大量醫用器具、器械、藥品及電腦、印表機等物品損壞,毆打陳炳煌等醫務人員和在場執勤的派出所協勤人員柯國欣、王智輝,並強行拉柯、王二人去看護陳金木屍體。隨後,陳金泉等將陳金木屍體從病房移出,拉至醫院一樓大廳入口處,設靈堂、燒紙錢、拉橫幅、堵大門、圍堵電梯出入口,打砸中藥房、急診科醫生辦公室、護士站、治療室等,並毆打周藝娜、黃麗麗等醫務人員及出警民警柯典強。綜上,陳金泉等4名被告人毆打醫務人員,致周藝娜輕傷,黃麗麗等7人輕微傷,毀損醫院財物,造成醫院經濟損失3萬餘元,並導致醫院醫療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金泉、陳扁、朱乾坤、陳寶治採取聚眾圍、堵、打、砸等方式擾亂醫院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多名醫務人員受傷,情節嚴重,致使醫院醫療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應依法懲處。在共同犯罪中,陳金泉屬首要分子,陳扁、朱乾坤、陳寶治屬其他積極參加者。4名被告人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積極主動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陳金泉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對被告人陳扁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對被告人朱乾坤、陳寶治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
宣判後,被告人不抗訴,檢察機關未抗訴,上述判決已於2014年10月26日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4
趙君堂等聚眾
擾亂社會秩序案
--聚眾擾亂醫院秩序,情節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趙君堂,男,漢族,1982年3月2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韓金言,男,漢族,1981年11月22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趙濕峰,男,漢族,1988年2月23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郭擁軍,男,漢族,1968年11月9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樊長喜,男,漢族,1959年11月19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郭紅海,男,漢族,1976年12月2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趙利清,女,漢族,1976年3月7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趙丹只,男,漢族,1982年11月5日出生,無業。
2014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趙君堂之父趙克庭在河南省安陽市第六人民醫院住院期間因醫治無效死亡。為給醫院施加壓力獲得更多賠償,趙君堂及被告人韓金言、趙利清等人在該醫院住院部擺放恆溫棺,次日凌晨,又將恆溫棺停放在一樓門診大廳內。趙君堂糾集被告人趙濕峰、樊長喜、郭擁軍、郭紅海、趙丹只等30餘人在門診大廳設定靈堂,用音箱播放哀樂,並讓人用汽車堵住住院部大門。韓金言還在醫院門口懸掛寫有“還我生命”的白色橫幅。同月11日11時30分許,民警邢衛東、晉志超等到該醫院門診大廳維持秩序,勸離趙君堂等人,趙君堂等採取撕扯、抓打等方式阻礙民警執行公務,將邢衛東、晉志超打致輕微傷。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君堂、韓金言、趙濕峰、郭擁軍、樊長喜、郭紅海、趙利清、趙丹只聚集多人到醫院門診大廳設靈堂、堵大門等,並致2名維持秩序的民警輕微傷,致使診療活動無法正常進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應依法懲處。在共同犯罪中,趙君堂是組織、策劃和糾集者,系首要分子;韓金言、趙濕峰、郭擁軍、樊長喜、郭紅海、趙利清、趙丹只系積極參加者。8名被告人均認罪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趙君堂、韓金言、趙濕峰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體作用和情節,依法對趙君堂減輕處罰,對韓金言、趙濕峰、郭擁軍、樊長喜、郭紅海、趙利清、趙丹只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趙君堂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對被告人郭擁軍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對被告人韓金言、趙濕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對被告人樊長喜、郭紅海、趙利清、趙丹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宣判後,被告人不抗訴,檢察機關未抗訴,上述判決已於2015年2月4日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