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明軍

員明軍(1976年5月20日—2020年5月9日),男,漢族,甘肅殺醫案罪犯,務工人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員明軍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76年5月20日 
  • 職業:務工人員 
  • 性別:男 
  • 死刑日期:2020年5月9日 
案件回顧,裁判結果,典型意義,

案件回顧

2017年2月9日,被告人員明軍到甘肅省蘭州市五洲皮膚病醫院治療其鼻根兩側暗褐色沉著斑,該院皮膚科主任張某(被害人,女,歿年35歲)對其進行了色素分離、表淺電解術等治療。一個療程結束後,員明軍自認為療效不好並對其造成燒燙傷,要求醫院賠償並揚言報復。後由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等進行調解,因員明軍無端索要高額賠償而未果。同年12月,員明軍決意報復張某,併購買了作案工具尖刀、菜刀。2018年1月22日14時20分許,員明軍攜帶刀具闖入五洲皮膚病醫院張某的辦公室,將門反鎖,持尖刀朝張某胸背部等處連刺十餘刀,在張某倒地後又持菜刀連續砍擊張某頸部等處,致張某頸內外動脈、頸內靜脈斷裂及左肺靜脈、雙肺破裂大失血死亡。員明軍作案後明知有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公安人員。

裁判結果

本案由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覆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員明軍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員明軍不能正確認識治療效果,在索要高額賠償未得到滿足後蓄意報復,到醫生辦公室持尖刀、菜刀連續捅刺、砍擊醫生致死,犯罪情節惡劣,手段特別殘忍,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員明軍雖有自首情節,但綜合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員明軍判處並核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罪犯員明軍已於2020年5月9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

醫學是複雜的生命科學,診療方案是醫生基於醫學知識作出的專業判斷,患者對治療效果要理性對待,不能僅因自認為治療效果不佳就遷怒於醫生甚至報復行兇。本案是一起患者因對治療效果不滿,經調解未果,報復殺害醫生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員明軍雖有自首情節,但其蓄意報復,在就診近一年後攜刀具到醫生辦公室連續捅刺、砍擊醫生致死,主觀惡性深,罪行極其嚴重。人民法院依法對員明軍判處死刑,體現了對此類犯罪的嚴懲。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