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4起侵犯婦女兒童權益犯罪典型案例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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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黃澤學強姦案
【基本案情】
2003年冬季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黃澤學以金錢引誘、毆打、威脅等方式,多次對其繼女晉某甲(被害人,1990年出生)、晉某乙(被害人,1992年出生)、晉某丙(被害人,1995年出生)進行姦淫。晉某乙住校讀書期間,黃澤學還發手機簡訊到晉某乙同學的手機上,威脅晉某乙必須回家與其繼續發生性關係。2014年5月的一天,黃澤學授意其親生女兒誘騙女同學晉某某(2001年10月出生)留宿其家,趁晉某某睡覺時欲強姦晉某某,遭晉某某反抗並提出要回家而未遂。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澤學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長期對3名不滿14周歲的繼女實施姦淫,強姦未滿14周歲的晉某某未遂的行為,均已構成強姦罪,應依法從重處罰。黃澤學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黃澤學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繼父強姦年幼繼女的典型案件。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姦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這種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性侵行為,具有高度隱蔽性,被害人往往被長期侵犯而不被發現,其身心遭到巨大損害。不僅如此,這種行為也嚴重破壞了社會、家庭的基本倫理道德觀。鑒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中規定,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員及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人員實施強姦的,更要從嚴懲處。本案被告人黃澤學身為三名年幼被害人的繼父,利用與被害人共同生活的便利條件,在長達十餘年時間內多次對被害人實施姦淫,不僅嚴重侵害了被害人身心健康,更是嚴重違反了社會人倫,社會危害極大,影響極其惡劣,最終受到法律的嚴懲。本案的發生,給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一個警示,應提高防範性侵的意識和能力,發現犯罪後,要勇於揭露、制止犯罪,防止因一味沉默忍讓而致不法分子得寸進尺,致使遭受更大傷害。同時,社會、學校也要加強對未成年人防範各種侵害的意識教育。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學校發現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成員侵害的,有義務向公安機關報警。
案例四:
李征琴故意傷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征琴與施某甲於2010年登記結婚,婚前雙方各有一女,2012年下半年,李征琴夫婦將李征琴表妹張某某之子被害人施某某(男,案發時8周歲)從安徽省帶至江蘇省南京市撫養,施某某自此即處於李征琴的實際監護之下。2013年6月,李征琴夫婦至民政局辦理了收養施某某的手續。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因認為施某某撒謊,在其家中先後使用竹製“抓癢耙”、塑膠制“跳繩”對施某某進行抽打,造成施某某體表150餘處挫傷。
經法醫鑑定,施某某軀幹、四肢等部位挫傷面積為體表面積的10%,其所受損傷已構成輕傷一級。案發後,施某某的生父母與李征琴達成和解協定,並對李征琴的行為表示諒解。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征琴故意傷害被害人施某某的身體,造成施某某輕傷一級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案發後,李征琴經公安機關通知後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主要罪行,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取得被害人施某某及其生父母的諒解,酌情可以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李征琴有期徒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對未成年人進行管教過程中因方式、手段不當觸犯刑法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依法對未成年人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但未成年人並非任何人的私有財產,其人格尊嚴、生命健康等基本權利不應受任何非法侵害,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進行管教亦不得超越法律邊界。國家作為未成年人的最終監護人,有權力也有責任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干預。本案中,被告人雖系出於對被害人的關心、教育,但其以暴力手段侵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後果,已構成犯罪,應受到國家法律的懲處。本案發生後,為了實現對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優先保護,相關部門已為被害人提供了基本的住房、生活和教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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