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第二版)》是2015年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餘明永、李娜、劉治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第二版)
- 作者:餘明永、李娜、劉治家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5年2月
- 頁數:525 頁
- 定價:79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1875075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第二版)》共分兩編,第一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理論部分,根據醫療賠償糾紛領域新的法律法規和理論界的觀點,介紹了醫療損害審判的新經驗。第二編典型案例與評析部分,增加了十幾個近年來在醫療糾紛領域較熱門的糾紛案例,在附錄部分收錄了新的醫療糾紛方面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地方規定等。力求全面體現醫療賠償糾紛領域的新問題和新思路。
作者簡介
餘明永,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三級高級法官,博士。
圖書目錄
第一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理論
第一章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概述/
一、醫療行為/
二、醫患關係與醫患糾紛/
三、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概念/
四、《侵權責任法》實行前關於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分類/
五、《侵權責任法》關於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具體規定/
六、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案由/
第二章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特點與審判思路/
第一節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特點/
一、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數量增長較快/
二、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審理難度大/
第二節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審判理念、思路與模式/
一、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審判理念/
二、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審判思路/
三、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審判模式/
第三章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
第一節醫療損害責任概述/
二、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競合問題/
三、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第二節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一、《侵權責任法》實行前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二、《侵權責任法》實施後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問題/
三、醫療機構承擔過錯推定責任的理解與適用/
第三節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醫療行為有過錯/
二、醫療損害/
三、因果關係/
第四章醫療損害賠償的抗辯事由/
第一節醫方的抗辯事由/
一、抗辯及抗辯權/
二、司法實踐中醫方的主要抗辯事由/
第二節《侵權責任法》施行前醫方抗辯事由的司法判斷/
一、醫方免責抗辯是否成立的判斷標準/
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3條的理解與適用/
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第2款的理解與適用/
四、併發症歸責問題的司法判斷/
五、手術同意書與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中免責或限制責任條款的效力/
六、訴訟時效抗辯的審查/
第三節侵權責任法關於醫方免責事由的具體理解與適用/
一、醫療損害責任的特定免責事由/
二、第三人過錯/
三、不可抗力/
第五章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
第一節舉證責任的意義與舉證責任的分配/
一、舉證責任的核心——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
二、舉證責任分配的理論與規定/
第二節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舉證責任的分配/
一、《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舉證責任分配/
二、《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後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舉證責任分配/
第三節醫療服務契約糾紛舉證責任的分配/
一、患者的舉證責任/
二、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
第四節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舉證責任與醫療損害責任鑑定/
一、醫療損害責任鑑定的申請與舉證責任的承擔/
二、無須進行醫療損害鑑定的情形/
三、無法進行醫療損害鑑定時案件的處理/
第六章醫療損害責任鑑定機構的選擇與鑑定意見的審查/
第一節醫療損害責任鑑定的種類與意義/
一、醫療損害鑑定的二元化/
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與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的關係/
第二節醫療損害鑑定機構的選擇/
一、當事人、鑑定機構和人民法院視野中的醫療損害鑑定/
二、審判實踐對醫療損害鑑定的有益探索/
第三節醫療損害鑑定展望/
一、醫療損害鑑定制度改革的目標/
二、完善當前醫療損害鑑定制度的建議/
第三節醫療損害鑑定意見的審查與判斷/
一、法官對醫療鑑定意見進行實質審查的必要性/
二、鑑定意見的審查依據和方法/
三、醫療損害鑑定審查時應當注意的問題/
第七章醫療損害賠償範圍的確定/
第一節醫療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
一、《侵權責任法》施行前法律適用的衝突與協調/
二、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節醫療損害責任的賠償範圍/
一、侵權責任法實行前醫療損害責任的賠償範圍/
二、《侵權責任法》施行後醫療損害責任賠償範圍的確定/
第八章醫師的告知說明義務及違反告知說明義務的法律責任/
第一節醫方的說明義務/
一、醫方說明義務的內容/
二、醫方說明義務的分類與意義/
第二節說明同意義務/
一、說明同意義務的概念與內容/
二、違反說明同意義務的法律後果/
第九章醫療產品責任/
第一節醫療產品責任概述/
一、因給藥不當或器械的使用、操作不當導致患者損害而引發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二、藥品、醫療器械存在缺陷導致患者損害而引發的醫療產品責任糾紛/
第二節醫療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
一、醫方在醫療產品責任中的法律地位/
二、醫療機構承擔醫療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
第三節醫療機構與其他責任人承擔醫療產品責任的形式和訴訟程式/
一、醫療機構與其他責任人承擔醫療產品責任的形式/
二、醫療機構與其他責任人能否作為共同被告進行訴訟/
三、醫療機構與其他責任人作為共同被告進行訴訟時判決主文應當如何表述/
第十章幾類特殊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第一節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引發的損害責任糾紛/
一、概述/
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與不當出生、不當生命、不當懷孕之訴/
第二節因預防接種引發的損害責任糾紛/
一、疫苗的概念與種類/
二、因疫苗預防接種而引發的損害責任糾紛的種類/
三、因接種單位的醫療過錯引發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法律適用和處理原則/
四、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引發藥品不良反應補償糾紛的法律適用和處理原則/
五、因疫苗質量不合格引發損害賠償糾紛的法律適用和處理原則/
第三節因醫療美容服務引發的損害責任糾紛/
一、美容的概念與種類/
二、因醫療美容服務引發的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和處理原則/第二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典型案例與評析
案例1醫療損害鑑定意見的審查與認定
——關甲等訴廣東省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2存在多份相互衝突的醫療鑑定時醫療過錯與因果關係的認定
——李某某訴中山大學附屬腫瘤醫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
案例3醫療意外的歸責原則及地域性因素對責任認定的影響
——黎甲等訴大岡衛生站醫療損害賠償案/
案例4醫方告知義務的內容及違反該義務時的責任承擔
——馬某某訴珠江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5醫方採用創新性診療手段時的義務和責任承擔
——陳某某等訴南方醫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6精神病醫院對精神病患者的監護職責
——廣州市精神病醫院與龍某醫療侵權糾紛案/
案例7患方術前簽字猶豫不決時的告知
——尹某、劉某訴廣東省某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8醫方告知說明義務的例外情形
——黃某訴廣州某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案/
案例9醫療費用的告知義務及術後併發症的及時救治義務
——許某等訴廣東省某醫院案/
案例10“不當出生”的責任承擔及其判斷標準
——陽甲等訴廣州市番禺區何賢紀念醫院醫療
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11假藥、劣藥給患者造成損害時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及醫療機構的責任承擔及方式
——齊二藥亮菌甲素注射液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12特異性體質能否限縮醫療過錯參與度以及患方能否向醫方索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
——杜某、譚甲等訴廣州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醫療
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13合理醫療水平的判斷,即“可尊重的少數”法則與“最佳判斷”法則的取捨適用
——鄧某訴中山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14損害患者知情同意權的賠償範圍
——吳某金訴南方醫科大學珠江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15醫療產品存在缺陷的舉證責任
——畢某全訴廣州花都人愛醫院醫療產品責任糾紛案/
案例16“事實本身說明過失原則”在手術併發症歸責中的適用
——吳某訴廣州某大學附屬腫瘤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17關於替代醫療方案的告知說明義務
——周某訴廣東省某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18醫方面臨兩難時的患方選擇權
——陳某等訴廣州某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醫療損害責任
糾紛案/
案例19術後補簽手術同意書的法律效力
——郭某訴廣州市番禺區某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20他人代簽手術同意書的效力
——鄺某訴廣州市荔灣區某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附錄
附錄一: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一、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
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節錄)/
5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二、相關行政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3護士條例/
4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
5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三、相關部門規章/
1處方管理辦法/
2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
3病曆書寫基本規範/
4中醫病曆書寫基本規範/
5電子病歷基本規範(試行)/
6中醫電子病歷基本規範(試行)/
7醫療機構手術分級管理辦法(試行)/
8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
附錄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司法檔案/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印發《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的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
附錄三:各地法院指導性意見/
1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2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醫療損害鑑定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
5上海法院關於委託醫療損害司法鑑定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6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醫療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7江蘇省高院、衛生廳關於醫療損害鑑定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
8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
9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審理指引/
參考書目/案例案例
案例1醫療損害鑑定意見的審查與認定
——關甲等訴廣東省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要點提示】
醫療損害鑑定意見作為鑑定意見的一種,僅僅是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之一,而並非定案的必然依據。法官應當從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角度去審查醫療損害鑑定意見,在充分尊重醫學判斷規律基礎上運用自己掌握的法學知識、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等,綜合全案各種證據,對鑑定意見進行司法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還可以詢問權威的醫學專業人員,對不能同時具備科學性、客觀性、法律性的鑑定意見不予採信。唯如此,在醫療訴訟中的司法弱化和司法專斷傾向才可解決。
案例2存在多份相互衝突的醫療鑑定時醫療過錯與因果關係的認定
——李某某訴中山大學附屬腫瘤醫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
【要點提示】
在存在多份鑑定的情形下,不能將鑑定機構的級別作為採信與否的唯一根據。即便中華醫學會具有最高的權威性,亦需經法官的嚴格審查,對多份鑑定結論進行比較,並對照案件中的其他證據,尤其應重視病歷的作用,綜合分析、採信和認定。
案例3醫療意外的歸責原則及地域性因素對責任認定的影響
——黎甲等訴大岡衛生站醫療損害賠償案/
【要點提示】
醫療意外無法預見、無法避免,醫生對於醫療意外的發生不存在過失,故無須對此承擔責任。但是,當醫療意外發生後,醫生仍需積極對患者進行救治,履行相應的診療義務和必要的轉診義務,儘可能地避免損害後果的進一步擴大。若醫生違反了上述義務,造成醫療意外的損害擴大,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地域性因素對於責任的認定有一定的影響。所謂地域性因素,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綜合大醫院與小醫院之間的差別;二是經濟發達地區與偏遠貧困地區之間的差別。由於不同地區的醫療機構在人才、技術、設備等多方面的條件存在差距,故法官在認定醫療過失以及確定醫方責任程度時,應充分考慮上述地域性因素的影響。
案例4醫方告知義務的內容及違反該義務時的責任承擔
——馬某某訴珠江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要點提示】
醫方在為患者實施手術前應向患者充分的告知、說明病情、醫療措施及醫療風險等。告知、說明的程度應以在醫方充分說明的基礎上患方作出有效同意為必要。其標準可采“具體患者與合理醫師雙重標準說”,即若某一情況應為合理醫師所知曉,且這一情況的告知與否有足以導致具體患者作出不同決定之可能,則對這一情況,醫方即有充分說明之義務。醫方違反告知、說明義務的民事賠償責任,應根據在醫師充分告知的情況下患者若作出不同選擇可能產生的後果與實際發生的後果之間的差額以及若醫方正確告知,患方作出不同選擇的可能性大小而定。
案例5醫方採用創新性診療手段時的義務和責任承擔
——陳某某等訴南方醫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要點提示】
法官在確定醫方的賠償責任比例時,應綜合考慮醫方的過失、患者的原發疾病及患者治療前的一般狀況等多個因素,平衡醫患雙方的利益,兼顧社會效益,達到既填補患方的損失,又規範醫療行為,正確引導醫學發展的目的。
醫院應當規範創新性的診療手段。創新是一柄“雙刃劍”,在給人類帶來希望的同時,也可能帶來未知的災難。對於創新性的診療手段,醫方應先進行嚴謹的科學實驗並經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方可試用於臨床。同時,在對患者使用前,還應將該創新性的給藥方法向患者充分說明,告知該治療的必要性和可能風險,以便患者作出有效的知情同意。
案例6精神病醫院對精神病患者的監護職責
——廣州市精神病醫院與龍某醫療侵權糾紛案/
【要點提示】
本案是由於精神病醫院未盡善良管理人的監護職責而致精神病患者在醫院就診過程中自傷致殘的醫患糾紛。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精神病醫院對精神病人是否負有監護職責,精神病醫院對精神病患者的自傷行為是否應承擔責任以及如何承擔責任。
案例7患方術前簽字猶豫不決時的告知
——尹某、劉某訴廣東省某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要點提示】
醫方在對患者實施手術前,除了應向患方告知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外,還應就手術的必要性進行說明,包括手術目的、手術指征、手術時機以及若不接受手術,患者可能將面臨的不良後果。尤其在患方猶豫不決或者不接受手術的情況下,更應重點強調“手術必要性”的告知說明。
案例8醫方告知說明義務的例外情形
——黃某訴廣州某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案/
【要點提示】
通常情況下,如果某一情況應為合理醫師所知曉,且這一情況的告知與否有足以導致具體患者作出不同決定之可能,則對這一情況,醫方即有充分說明之義務。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如在某些病情危急的特殊情況下,醫師的說明義務得以全部或部分免除。
案例9醫療費用的告知義務及術後併發症的及時救治義務
——許某等訴廣東省某醫院案/
【要點提示】
醫療風險作為醫方重點告知的內容,應包括可能給患者帶來較大經濟負擔的醫療措施。若某一醫療措施可能產生的費用足以導致患者作出不同選擇之可能,則對這一情況,醫方應有如實告知之義務。
醫方對於術後併發症負有及時救治義務。醫方常以併發症難以避免為由要求免責,此時,法官不僅需分析醫方對於該併發症的發生是否存在過失,還應審查醫方對於併發症的處理是否及時得當。如果醫方沒有盡到及時救治義務,即便該併發症的發生非醫方責任,醫方仍需對併發症損害的擴大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例10“不當出生”的責任承擔及其判斷標準
——陽甲等訴廣州市番禺區何賢紀念醫院醫療損害
責任糾紛案/
【要點提示】
醫療機構未能通過醫療手段及時確診,未能檢查出胎兒是否存在染色體異常,而影響了胎兒父母作出是否終止妊娠的決定,侵害了其優生優育選擇權,依法應當對胎兒的醫療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及特殊人力照顧費用(護理費)等損害的產生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例11假藥、劣藥給患者造成損害時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及
醫療機構的責任承擔及方式
——齊二藥亮菌甲素注射液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案/
【要點提示】
(1)在醫藥不分、以藥養醫的醫療體制下,醫療機構在為患者診療疾病的過程中向患者提供藥品,通過藥品加價的方式獲取大量的收益,作為藥品的銷售者應當對假藥、劣藥等缺陷產品給患者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2)經對《產品質量法》第42條、第43條作體系解釋可知,缺陷產品的銷售者承擔產品質量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分為兩個層面:相對於受害人而言,缺陷產品的銷售者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或嚴格責任,即對於受害人的賠償請求,產品的銷售者不能以其沒有過錯作為免責事由;而相對於生產者而言,產品的銷售者承擔的則是過錯責任,即其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如果其沒有過錯,則可以向生產者進行追償。
(3)連帶責任應當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3條的規定,缺陷產品的銷售者與生產者對受害人承擔的並非連帶責任,而應該是不真正連帶責任。但由於不真正連帶責任與連帶責任具有相同的對外效力,故在受害人將缺陷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要求他們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時,判決由生產者與銷售者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未加重生產者和銷售者的負擔,且連帶責任的表述使得判決主文更為簡潔明了,故可以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