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等
國衛醫發〔2013〕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綜治辦、黨委宣傳部、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民政廳局、司法廳局、工商局、保監局、中醫藥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綜治辦、黨委宣傳部、高級人民法院分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工商局:
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建設平安中國的重要批示和國務院“維護正常醫療秩序建立和諧醫患關係”會議精神,經研究,我們制定了《關於維護醫療秩序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計生委
中央綜治辦
中宣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
法務部
工商總局
中國保監會
國家中醫藥局
2013年12月20日
行動方案
為維護醫療秩序,建立和諧醫患關係,切實保障廣大人民民眾的利益,確保醫務人員、就診患者的安全,構建安全穩定的醫療環境,全面推進平安醫院創建工作,決定自2013年12月起,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為期1年的維護醫療秩序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具體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緊密圍繞建設平安中國、健康中國的要求,深入開展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以創建“平安醫院”活動為載體,通過開展維護醫療秩序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專項行動,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為廣大患者和醫務人員營造良好的醫療環境,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主要措施
(一)嚴厲懲治侵害醫患人身安全、擾亂正常醫療秩序違法犯罪活動。
1.依法懲治暴力傷害醫務人員和患者的違法犯罪活動。公安機關要加強對醫療機構安全指導檢查及周邊的巡邏防控,對實施傷害醫務人員和患者人身安全的違法犯罪分子,要採取一切有效措施果斷制服,依法嚴懲。對在醫療機構內發生的各類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機關要快偵、快破,檢察院、法院要依法及時批捕起訴、審判。重大案件上級機關要掛牌督辦,堅決打掉違法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
2.依法處理擾亂正常醫療秩序等行為。對在醫療機構拉橫幅、擺設花圈、設靈堂、違規停屍,驅趕其他就醫人員等擾亂醫療機構秩序的,或者聚眾打砸和圍堵醫療機構,侮辱、威脅醫務人員,非法限制醫務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人身自由等,致使醫療機構診療活動無法進行、侵害人民民眾合法就醫權益的,公安機關接報警後應當立即採取果斷措施,及時控制現場,維護正常醫療秩序;對不聽勸導、不肯停止過激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嚴厲打擊職業“醫鬧”、“醫托”及“號販子”。對專門捏造、尋找、介入他人醫患矛盾,故意擴大事態,尋釁滋事,向醫務人員、醫療機構敲詐勒索的職業“醫鬧”分子,要嚴厲打擊,堅決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要加強醫療機構周邊秩序維護和亂點整治,重點打擊、依法查處 “醫托”、“號販子”,為患者創造良好的醫療環境。
(二)切實提高醫療機構安全防範能力。
1.落實醫療機構內部治安保衛責任。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治安保衛工作負責。醫療機構應當健全安全防範系統日常管理防範制度,對發生的各類案件要認真做好案件登記,並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積極協助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2.強化醫療機構安全防範系統建設。按照《關於加強醫院安全防範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衛辦醫發〔2013〕 28 號)的要求,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做好對醫療機構安全防範工作的指導、檢查與考核,積極協調地方財政部門加大投入力度,加強醫療機構三防系統建設,確保重點區域、重點部門視頻監控覆蓋率達到100%。具備條件的二級以上醫院安全監控中心應當建設應急報警裝置並與當地公安機關聯網。
3.加強醫療機構內部巡查守護。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會同公安機關督促醫療機構加強內部巡查守護,對重點區域、要害部位、夜間值班科室等關鍵部門要安排專人值守,及時發現可疑情況,先期處置。要加強醫療機構安全防範動態管理,組織保衛人員、保全員定時和隨時巡查。發生案事件後,要立即報警,保衛人員和保全員要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控制違法犯罪人員,做好現場保護措施,配合公安機關開展相關工作。
4.完善警醫聯動機制。各級公安機關要對醫療機構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加強指導。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落實專門機構和人員與公安機關對接。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實際需要在二級以上醫院設立警務室,及時受理涉醫報警求助,加強動態管控,積極配合做好維護醫院秩序的各項工作。各級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指導醫療機構建立醫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健全警醫聯動、聯防聯控機制,提高應急突發事件的現場處置能力。
(三)切實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1.落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要求。各地應當加快健全全民醫保體系建設,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做好生活困難人群的醫療救助,幫助民眾解決看病負擔。建立並完善醫療服務監管機制,健全醫療質量控制與持續改進體系,加大醫療服務信息公開力度,改善人民民眾就醫感受。
2.完善醫患溝通制度。各地應當加強醫務人員人文教育、醫患溝通培訓,提高醫患溝通效果;會同社會媒體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醫療衛生科普及法律知識宣傳活動,提高人民民眾對醫療風險和醫療服務特殊性的認識,增強人民民眾的遵紀守法意識,引導患者合法維權;落實《醫院投訴管理辦法(試行)》, 暢通投訴渠道,實行“首訴負責制”,規範接待流程,疏導理順當事人情緒。
3.改善服務,提高質量。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以深入開展“三好一滿意”活動為契機,加強醫療機構能力建設,提高醫療服務能力和醫療技術水平,改善服務態度,最佳化服務流程,增加便民惠民措施,開展優質服務,加強行風建設。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要熱情關心醫務人員,改善醫務人員工作環境和生活條件,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充分調動醫務人員的積極性。
(四)做好醫療糾紛化解工作。
1.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建設。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會同衛生計生等部門,積極拓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覆蓋面,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路,力爭2014年底覆蓋75%的縣級行政區域。建立健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與醫療機構投訴管理銜接機制,及時引導醫療糾紛通過人民調解化解,有效防止矛盾糾紛擴大升級。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聘請3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加大培訓力度,建立一支能夠滿足需求、高水平、相對穩定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隊伍。
2.完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運行機制。地方政府應當保障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場所、工作經費和人員經費,確保調解工作正常運行。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指導、規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並協調律師、公證、法援等職能部門為有需求的民眾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3.健全醫療風險分擔機制。鼓勵各地探索建立符合當地實際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大力推進醫療責任保險,力爭覆蓋二級以上醫療機構。鼓勵開展醫療意外險,提高風險分擔的覆蓋面。各地應當建立醫療責任保險考核評價機制,指導保險公司積極主動為投保對象提供優質保險服務。
(五)開展涉醫矛盾隱患大排查。
1.開展醫患矛盾與醫療糾紛排查化解。要認真貫徹中綜辦〔2013〕16號檔案精神,進一步落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紀要月報制度,各相關部門要將醫療糾紛風險隱患排查納入矛盾大排查工作之中,深入醫療機構及周邊社區、村鎮開展廣泛深入的調查摸排,及時發現矛盾糾紛,指定專人開展化解工作。針對排查出的醫療糾紛,適宜通過人民調解解決的,應當引導到當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解決;對有暴力傾向的案例,或調解過程中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糾紛,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通報,防止矛盾激化。要充分運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的工作機制,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醫療糾紛預防化解工作。
2.嚴格控制重點人員。一是對不能及時化解的,要部署落實相關人員的管控措施。同時,對醫療機構周邊其他各類重點人,特別是對社會不滿、有可能鋌而走險報復社會的,有關部門和單位、社區、家庭要落實穩控措施。二是加強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管理。各地要重點發現肇事肇禍及有潛在暴力傾向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管理。對精神障礙患者在醫療機構及其周邊滋事、擾亂秩序的,屬地公安機關要迅速出警處置,嚴防發生惡性案件。
三、實施步驟
(一)工作部署階段(2014年1月底前)。各省(區、市)按照本方案的內容和要求,與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相結合,制訂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建立各類涉穩基礎台賬,部署具體工作。
(二)集中整治階段(2014年2月-9月)。
1.梳理摸排,確定工作目標。認真梳理摸排職業“醫鬧”等線索信息,組織專門力量,收集固定證據,組織開展破案打擊;開展醫療機構安全防範系統、醫療糾紛預防化解以及醫療責任險等方面的檢查,認真查找不足,明確工作要求。
2.打建並舉,維護醫療秩序。公安機關要會同衛生計生部門整治醫療機構突出治安問題和周邊治安秩序,組織深度打擊整治,嚴厲打擊暴力傷醫、傷患的違法犯罪活動,查辦一批擾亂醫療秩序的案件。同時,進一步固化各項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醫院安全防範,醫患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長效機制。
3.督導檢查,鞏固工作成效。各省(區、市)要組織聯合督導檢查,開展明察暗訪,鞏固工作成果,創新工作思路,深入發掘先進典型,不斷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做法,完善法律法規和工作制度。
(三)總結評估階段(2014年10月-11月)。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牽頭,會同綜治、公安、司法、保監等部門於2014年10月底前應當完成本省(區、市)專項行動的總結評估。國家衛生計生委將會同中央綜治辦、公安部、法務部等部門對重點地區進行集中整治回頭看,深入持續打擊涉醫違法犯罪活動,維護醫療秩序,建立和諧醫患關係。
四、工作要求
(一)切實做好組織領導。各地要依託創建“平安醫院”活動工作小組,統一負責、領導轄區內專項行動,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直接負責,堅決穩妥處置涉醫突發事件,及時化解醫患矛盾及醫療糾紛。對於因工作不到位引起的重大傷醫案件以及群體性涉醫事件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確保工作措施落實到位。各省(區、市)專項行動情況作為該省(區、市)綜治工作(平安建設)考核評價內容中“平安醫院創建工作”的主要內容,對於連續發生惡性傷醫案件以及專項行動開展不力的,在平安醫院創建工作考核中一票否決。
(三)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地方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分工協作工作機制,確保專項行動取得顯著效果。綜治組織要發揮協調推動作用,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著重抓好醫療服務質量和醫療機構內部安全防範工作,司法行政部門要推行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公安、檢察院、法院對重大傷醫案件及涉醫案事件要依法從快從重處理,保監部門積極推進醫療責任保險,民政部門對困難人群及時給予救助,工商部門要積極開展打擊非法醫療廣告專項行動。
(四)加強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各地要廣泛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大力宣傳專項行動取得的戰果,及時報導涉醫案件打擊處理情況,對典型案例要通過媒體集中披露,以起到法制教育和打擊震懾作用。大力宣傳衛生行業先進典型,以及醫患共同抵禦疾病的生動故事,弘揚救死扶傷人道主義精神,營造尊醫重衛的良好氛圍。做好醫學科普宣傳和普法教育,提高人民民眾健康素養,引導民眾對醫療服務的合理預期。
(五)做好信息報送工作。專項行動期間,各省(區、市)牽頭部門要及時收集匯總本地區專項行動工作進展、先進典型及經驗、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問題困難等信息,及時報送國家衛生計生委。各省級有關部門應當將本部門進展情況及時報送給相應上級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