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做好維護醫療秩序工作的通知

2016年3月30日,國家衛生計生委、中央綜治辦、公安部、法務部四部門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做好維護醫療秩序工作的通知,明確了醫療糾紛責任未認定前不得賠錢、滋事行為未制止前不得調解、涉及死亡事件12小時內上報國家等多項具體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做好維護醫療秩序工作的通知
  • 來源: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文號:國衛醫發〔2016〕10號 
  • 發布時間:2016年3月24日 
通知簡介,通知全文,通知解讀,起草背景,主要內容,

通知簡介

2016年3月30日,國家衛生計生委、中央綜治辦、公安部、法務部四部門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做好維護醫療秩序工作的通知,明確了醫療糾紛責任未認定前不得賠錢、滋事行為未制止前不得調解、涉及死亡事件12小時內上報國家等多項具體要求。
通知明確,各地要堅決打擊涉醫違法犯罪,維護醫院良好秩序。特別是對暴力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等違法犯罪行為,必須堅決果斷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不得拖延、降格處理。滋事擾序人員違法行為未得到制止之前,公安機關不得進行案件調解。
通知提出,醫療機構要高度重視涉醫事件的早介入、早處理。健全警醫聯動機制,特別是基層醫療機構報警時應當講清當事方人數、具體行為、有無人員受傷等情況。醫療糾紛責任未認定前,醫療機構不得賠錢息事。
通知要求,應全面提升醫療機構安全防範能力,特別是區縣級醫院、社區衛生院以及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機構,集中力量針對薄弱環節和重點科室做好防範。醫療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等重點人員的梳理掌握,對多次到醫療機構無理糾纏或揚言報復醫務人員的患者及家屬群體,要列出清單,重點關注,向公安機關報告。
通知同時要求,進一步加強醫療服務與質量安全管理。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做好信息發布及信息溝通工作,醫療機構發生涉醫違法犯罪案件,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屬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並逐級上報至國家衛生計生委。其中,涉及死亡、重傷或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報告屬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當地綜治組織,並在12小時內上報至國家衛生計生委。各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上級公安機關。國家衛生計生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對重點地區、重大涉醫違法案件進行督辦,並在全國範圍內進行通報。

通知全文

國衛醫發〔2016〕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綜治辦、公安廳局、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綜治辦、公安局、司法局:
近年來,各地不斷深化“平安醫院”創建工作,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完善醫療糾紛化解機制,維護醫療秩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涉醫違法犯罪時有發生,部分地區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醫療糾紛、懲處涉醫犯罪的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為進一步做好維護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係工作,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堅決打擊涉醫違法犯罪維護醫院良好秩序
(一)嚴厲打擊傷害醫務人員的違法犯罪。各地公安機關要始終保持對涉醫違法犯罪的嚴打高壓態勢,要嚴格按照《公安機關維護醫療機構治安秩序六條措施》的要求,對各類傷醫、鬧醫等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果斷處置,當場查證,嚴厲打擊。特別是對暴力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等違法犯罪行為,必須堅決果斷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不得拖延、降格處理。
(二)依法懲處聚眾滋事等擾序行為。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貫徹執行《刑法修正案(九)》,對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致使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不法分子,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地公安機關要對在醫療機構聚眾滋事,嚴重影響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行為堅決果斷依法制止,對挑頭和主要人員要強制帶離現場,依法嚴肅查處,對其他聚集人員要加強教育,並對其個人身份信息進行登記掌握。滋事擾序人員違法行為未得到制止之前,公安機關不得進行案件調解。各地各有關部門在工作中要嚴格遵守法定程式、守住法律底線,堅決不得縱容以鬧取利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加強醫院及周邊巡邏防控。各地公安機關要會同相關部門和醫院,加強醫院及周邊的秩序維護工作,要進一步調整警力部署,加大公開力量的震懾力度。警力相對薄弱的基層公安機關應發動治安積極分子、醫院周邊商販等群防群治力量加強對醫院的巡邏守護,切實維護醫院周邊秩序,及時發現問題隱患,為醫院創造良好的治安環境。
二、切實提高涉醫事件現場處置能力
(一)做好前期處置工作。醫療機構要高度重視涉醫事件的早介入、早處理。發生傷醫、擾序等涉醫事件,醫療機構負責人及相關部門要靠前指揮,採取果斷措施,保護醫務人員和事發現場,維護現場秩序,配合公安機關開展相關工作。對威脅、恐嚇、侮辱醫務人員的,要堅決依法制止,並迅速報警;對“醫鬧”等聚眾滋事的行為要採取果斷措施,維護現場秩序,防止事態擴大;對故意傷害醫務人員的,要採取強有力的措施,有效制止犯罪活動,依法控制犯罪嫌疑人,及時移交公安機關。
(二)健全警醫聯動機制。醫療機構內部發生傷醫、擾序等涉醫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在做好應急處置的同時,立即報警,提供現場準確情況,特別是基層醫療機構報警時應當講清當事方人數、具體行為、有無人員受傷等情況。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應當第一時間趕到現場,並迅速控制現場局勢,防止事態激化,警力相對薄弱的基層公安機關應當邊出警邊向上級請求警力支援。負責現場處置的公安機關負責同志要將處置情況和可能採取的處理意見通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應當做好對醫務人員的宣傳解釋和情緒安撫工作。
(三)及時做好醫療糾紛調處工作。要認真貫徹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推動完善院內調解、人民調解相結合的醫療糾紛調解體系,建立醫療糾紛多元化解告知制度。發生醫療糾紛後,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方有關醫療糾紛處理的途徑、方法和程式,引導依法處理糾紛,同時宣傳國家關於處理涉醫違法犯罪的有關規定要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應當及時介入醫療糾紛處理,通過耐心細緻地疏導,引導當事人採取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糾紛,醫療機構應當積極配合、支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患方明確拒絕調解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或醫療機構要積極、主動協助患方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醫療糾紛責任未認定前,醫療機構不得賠錢息事。
三、全面提升醫療機構安全防範能力
(一)加強安全防範系統建設。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完善醫療機構安全防範機制,強化周邊治安綜合治理。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嚴格落實單位主要負責人治安保衛責任,完善各項治安保衛制度。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認真貫徹落實《關於加強醫院安全防範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落實醫院的安全防範主體責任,根據需要組建應急處置隊伍,會同公安機關指導醫院,特別是區縣級醫院、社區衛生院以及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機構,集中力量針對薄弱環節和重點科室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建設,落實重點防範,進一步完善醫院安全保衛制度,提高醫院自身應對突發安全事件的能力。
(二)加強重點區域工作巡查。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門診、急診進行巡視,發現醫療投訴或患者不滿意的行為,應當及時處理,對於有過激行為的,應當及時引導到專門場所進行處理。醫療機構要嚴格出入口的管理,切實加強診室、病房的人員管理,防止無關人員出入診療、住院區域。要重點加強急診、夜間值班科室等重點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急診科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保全人員,在急診區域進行24小時安全巡查。
(三)加強重點人群安全防範。醫療機構應當提高醫務人員的安全防範意識,遇有酒後就診、有滋事或暴力傾向的非急重患者,應第一時間通知保衛部門,同時做好安全防範工作。醫療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等重點人員的梳理掌握,對多次到醫療機構無理糾纏或揚言報復醫務人員的患者及家屬群體,要列出清單,重點關注,向公安機關報告。一旦發現此類人員出現在醫療機構,要由保衛人員盯緊看牢,防止其製造事端,造成危害後果。
四、進一步加強醫療服務與質量安全管理
(一)深入開展進一步改善醫療服務行動。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指導醫療機構進一步最佳化服務流程,改善醫療服務,加強醫患溝通,構建共同參與型醫患關係。大型醫院全面開展預約診療服務,通過現場預約、複診預約以及網路、電話預約等形式,嚴格落實實名制預約掛號制度,加強號源、床位等醫療資源管理,維護公平就醫秩序。
(二)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健全醫療質量控制與持續改進體系,完善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報告制度,不斷改善醫療服務,提升患者安全管理水平。規範診療服務,完善質控評價指標體系,指導醫療機構排查醫療質量安全隱患。醫療機構應當完善危重症患者診療預案和應對制度,加強醫務人員培訓,重點提高急危重症救治能力。強化產科、新生兒科等重點科室風險控制。
五、及時做好信息發布及信息溝通工作
(一)做好信息發布工作。醫療機構應當做好涉醫案事件信息發布預案,指定專職部門、專人接待媒體。對於惡意炒作、報導嚴重失實的,醫療機構要做好輿論應對,及時發聲、澄清事實。對於有較大影響的涉醫案事件,屬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發布信息。對於惡意炒作引起社會不良影響的,醫療機構應當向有關部門反映,依法維權。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對典型案件集中曝光,震懾犯罪、教育民眾。
(二)做好信息溝通工作。醫療機構發生涉醫違法犯罪案件,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屬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並逐級上報至國家衛生計生委。其中,涉及死亡、重傷或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報告屬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當地綜治組織,並在12小時內上報至國家衛生計生委。各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上級公安機關。國家衛生計生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對重點地區、重大涉醫違法案件進行督辦,並在全國範圍內進行通報。
國家衛生計生委 中央綜治辦
公安部 法務部
2016年3月24日

通知解讀

起草背景

近年來,各地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維護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係的部署要求,不斷深化“平安醫院”創建工作,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完善醫療糾紛化解機制,取得明顯成效,涉醫案事件頻發的勢頭得到有效遏制,醫療秩序總體平穩。為進一步鞏固當前工作取得的成效,針對涉醫違法犯罪時有發生,部分地區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醫療糾紛、懲處涉醫犯罪的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等問題,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中央綜治辦、公安部、法務部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維護醫療秩序工作的通知》,進一步做好維護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係工作,依法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五個部分:
(一)堅決打擊涉醫違法犯罪維護醫院良好秩序。一是始終保持對涉醫違法犯罪的嚴打高壓態勢,對各類傷醫、鬧醫等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果斷處置,當場查證,嚴厲打擊。二是依法懲處聚眾滋事等擾序行為,對造成嚴重損失的不法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是進一步調整警力部署,加強醫院及周邊的秩序維護工作,及時發現問題隱患,為醫院創造良好的治安環境。
(二)切實提高涉醫事件現場處置能力。一是醫療機構要高度重視涉醫事件的早介入、早處理,積極做好前期處置工作。二是完善警醫聯動機制,建立突發事件處理快速反應機制,暢通信息溝通渠道。三是推動完善院內調解、人民調解相結合的醫療糾紛調解體系,及時做好醫療糾紛調處工作。
(三)全面提升醫療機構安全防範能力。一是完善醫療機構安全防範機制,加強安全防範系統建設,強化周邊治安綜合治理。二是加強重點區域工作巡查,提升重點部位安全保衛能力,嚴格出入口的管理。三是提高醫務人員安全防範意識,加強酒後就診、有滋事或暴力傾向及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等重點人員安全防範工作。
(四)進一步加強醫療服務與質量安全管理。一是最佳化服務流程,改善醫療服務,加強醫患溝通,深入開展進一步改善醫療服務行動。二是健全醫療質量控制與持續改進體系,規範診療服務,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管理,提升患者安全管理水平。
(五)及時做好信息發布及信息溝通工作。一是做好信息發布工作,完善涉醫案事件信息發布預案,對於惡意炒作、報導嚴重失實的,做好輿論應對,及時發聲、澄清事實。二是做好信息上報工作,發生涉醫違法犯罪案件,醫療機構按照相關要求及時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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