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化解醫療糾紛,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的通知》(渝辦發〔2011〕89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就開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南區開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實施方案
- 實施地區:巴南區
為有效化解醫療糾紛,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的通知》(渝辦發〔2011〕89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就開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為有效化解醫療糾紛,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的通知》(渝辦發〔2011〕89號)等相關法律...
通化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通化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辦法的通知是《通化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辦法》已經2015年6月19日市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中文名 通化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通化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辦法的通知 發布單位 通化市人民政府 ...
1.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醫療糾紛處置的受理和協調小組日常具體事務,制定維護社會穩定共建平安和諧醫療環境的工作計畫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2.市維穩辦:指導有關單位做好醫療糾紛預防工作,蒐集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醫療糾紛情報信息,組織相關...
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發揮人民調解紮根基層、貼近民眾、熟悉民情的特點和優勢,堅持合理合法、平等自願、不妨礙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及時...
《衡陽市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暫行辦法》是衡陽市施行的辦法。為妥善處置醫療糾紛,有效化解醫患雙方當事人的爭議及矛盾,保護患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建立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工作部門協調聯動工作機制,健全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理賠工作機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協調解決醫療糾紛預防與...
市、縣(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有關規定,指導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構,分別負責本級衛計行政部門所屬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構具體承擔下列工作職責:(一)調解醫療...
市醫調委負責東區、西區、仁和區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米易縣、鹽邊縣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醫調委是專業調解所在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的民眾性組織,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和人民調解協會的行業管理。醫調委...
第八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為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經費保障。第九條全市探索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督促指導。在堅持“保險自願”原則基礎上,鼓勵和支持醫療機構...
(六)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醫療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和人民調解員,應當向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的補貼費用由市財政予以保障。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指導、監督醫療機構做好醫療糾紛的防範與處置工作。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醫療場所的治安管理,依法處理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的指導。第七條...
衛生部門負責實施、管理、監督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工作。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醫療場所的治安管理,明確現場處置工作程式和方法,依法處理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和指導。財政部門應當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醫療機構做好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置工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鼓勵和支持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為確有困難的患方提供醫療糾紛處置方面的法律援助。公安機關負責維護醫療...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工作,監督管理在司法行政部門備案登記的從事醫療損害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及其鑑定活動。公安機關負責依法維護醫療機構治安秩序,查處、打擊侵害患者和醫務人員合法權益以及擾亂醫療機構秩序的違法犯罪...
人民調解員應當參加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業務知識培訓。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工作者、志願者擔任兼職人民調解員。第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從具備法律、醫療衛生、交通事故、勞動人事爭議等方面專業知識的人員中聘任人民調解工作專家,組建...
第六條 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醫療機構做好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理工作,引導醫患雙方依法解決醫療糾紛。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公安機關依法維護醫療機構治安秩序,查處、打擊侵害患者和醫務人員合法權益以及擾亂醫療秩序...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維護醫療場所的治安秩序,加強對醫療機構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查處涉醫違法犯罪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促進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規範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規範醫療機構準入,加強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監督管理,督促醫療機構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做好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
第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促進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規範化、專業化。各地根據需要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
民政部門負責醫療衛生行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醫療衛生行業組織登記管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會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和專家庫建設。財政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財務和專項資金監管。人社部門...
第十六條 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應當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第四章...
醫療糾紛是指基於醫療行為,在醫方(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因對治療方案與治療結果有不同的認知而導致的糾紛等。造成原因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過失是醫務人員在診斷護理過程中所存在的...
本市行政區域內醫患糾紛的預防和人民調解,適用本辦法。第四條(部門職責)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推進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規範化建設。公安部門負責保障醫療機構正常的醫療秩序,依法及時處置擾亂醫療機構和醫患糾紛人民...
第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統一協調有關部門,負責做好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促進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規範化建設。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維護醫療機構的治安秩序,加強對...
加快落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意見和近期重點實施方案,突出抓好醫改各項任務,提高突發公共事件衛生應急能力和重大活動衛生保障水平,繼續抓好甲型H1N1流感等重大疾病防控工作,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和醫療衛生服務監管,做好食品藥品安全保障工作,...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指導,推進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規範化、專業化建設。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維護醫療機構治安秩序,查處、打擊侵害患者和醫務人員合法權益以及擾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