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指導和規範我市各類醫療糾紛及其引發的突發性事件的處置工作,保障人民民眾就醫安全,規範醫療糾紛處置程式,維護正常的醫療服務秩序,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構建和諧醫患關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本預案所指的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機構與患者或其家屬之間,基於醫療關係而產生的各種爭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盤水市醫療糾紛處置工作預案
- 出台地區:六盤水市
- 適用領域:醫療領域
- 檔案性質:地方性行政規定
為指導和規範我市各類醫療糾紛及其引發的突發性事件的處置工作,保障人民民眾就醫安全,規範醫療糾紛處置程式,維護正常的醫療服務秩序,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構建和諧醫患關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本預案所指的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機構與患者或其家屬之間,基於醫療關係而產生的各種爭執。
本預案適用於全市醫療糾紛及其引發的突發性事件處置。由醫療糾紛所導致的規模較大的群體性社會穩定事件結合《六盤水市處置大規模群體性治安事件應急預案》(市府辦發〔2005〕116號)處置。二、處置組織機構與職責 (一)處置領導機構 市...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醫療糾紛處置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監督管理,指導醫療機構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建立醫患溝通協商機制、做好醫療糾紛預防與...
第三條 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處理、公平公正、及時便民、快速高效的原則。第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做好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工作。第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推進醫患糾紛調解機構建設,做好醫療...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屬醫務人員的管理,提高醫療質量和服務水平,保障醫療安全。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醫療糾紛應急處置預案。並報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第十三條 醫療人員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生安全不受侵犯。...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患溝通制度,設定接待場所,配備專(兼)職人員,接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的諮詢和投訴,及時解答和處理有關問題。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醫療糾紛應急處置預案,並報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第十五條患者應當...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屬醫務人員的管理,提高醫療質量和服務水平,保障醫療安全。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醫療糾紛應急處置預案。並報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第十三條 醫療人員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生安全不受侵犯。...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指導、協調、監督醫療機構做好醫療糾紛的預防與...
調委會的組織和工作辦法另行制定。第十一條 患方所在單位、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醫患糾紛處置工作,應醫患雙方或一方請求參與醫療糾紛處理。第二章 預 防 第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規範醫療機構...
第十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醫療糾紛應急處置預案,並報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第十一條發生醫療糾紛後,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醫療糾紛的實際情況,採取下列相應措施及時進行處置:(一) 啟動醫療糾紛應急處置預案,採取相應控制措施,...
(衛通〔2001〕12號)、《衛生部公安部關於加強醫療機構治安管理維護正常診療秩序的通知》(衛醫發〔2001〕216號)、《六盤水市處置大規模群體性治安事件應急預案》(市府辦發〔2005〕116號)、《六盤水市醫療糾紛處置工作預案》(市府辦發...
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遵義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遵府發〔2011〕27號 各縣、自治縣、區(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遵義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暫行辦法》經市人民政府(2011)第14次...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醫療糾紛處置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的醫療糾紛處置工作領導機構負責制定本轄區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防範與處置工作預案和工作程式,受理關於醫療糾紛調解的投訴。
(一)責令醫療機構採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對醫患雙方協商不成的,及時到現場指導醫療糾紛處置工作。(二)對發生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和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醫療糾紛,及時向當地重大醫療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報告有關情況。第二十條 ...
醫療糾紛的處置應遵循合法、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處置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醫療糾紛處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醫療糾紛...
第一條 為預防與處理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6號)等有關...
第四十三條 保險機構協商理賠部門工作人員和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在醫療糾紛協商、調解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和醫療糾紛處置工作規則的,由有權機關和組織或者所在單位依法處理。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醫療糾紛預防與...
第十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院務公開、醫療質量監控、考核評價、醫療責任追究、風險評估等制度,制定醫療糾紛應急處理預案,並報所在地衛生計生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負責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的工作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的領導,將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建立以“醫院內部溝通調解、應急處置聯動、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醫療責任保險、醫療救助”為主要內容的預防和處置醫患糾紛“五位一體”...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費用。第十二條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工作人員報酬補貼由市財政予以保障。第十三條 醫患雙方所在單位、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醫療糾紛處置工作,必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的診療秩序、侵害就醫者合法權益、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損壞醫療機構財產。第二章 領導機構與運行模式 第六條 成立湘潭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由市綜治、公安、衛生、司法、財政、民政等...
第八條 全市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市和縣(市、區)保險機構組建醫療責任保險項目共保體,並設立醫療責任保險處置理賠中心,負責當地醫療糾紛處置及醫療責任保險的承保和理賠工作。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醫療糾紛處置預案,並報所在地...
第四條醫療糾紛的處置應當遵循預防為主、依法處置、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處理妥當。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工作的領導,建立醫療糾紛處置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處置...
第五條 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預防與處置醫療糾紛,協調解決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能,指導醫療機構做好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
(一)一個中心,即市醫療糾紛調解中心(以下簡稱醫調中心)。醫調中心是以人民調解為基礎,綜合綜治、維穩、衛計、司法等資源,整合相關職能部門的功能,指導協調處置醫療糾紛及監督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的平台機構。中心主要是受理...
經重新修定的《漢川市醫療糾紛處置暫行辦法》,已於12月1日開始施行。暫行辦法充分吸收借鑑了即將出台施行的《湖北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有關精神,結構上分為總則、應急處置、調解程式、法律責任、附則五個章節,列明了衛生、司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