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醫療糾紛處置工作預案

為指導和規範我市各類醫療糾紛及其引發的突發性事件的處置工作,保障人民民眾就醫安全,規範醫療糾紛處置程式,維護正常的醫療服務秩序,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構建和諧醫患關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本預案所指的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機構與患者或其家屬之間,基於醫療關係而產生的各種爭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盤水市醫療糾紛處置工作預案
  • 出台地區:六盤水市
  • 適用領域:醫療領域
  • 檔案性質:地方性行政規定
頒布單位,基本內容,

頒布單位

六盤水市

基本內容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本預案所指的由醫療糾紛引發的突發性事件是指由醫療糾紛引發的危害醫療機構財產和醫務人員、其他患者人身安全及破壞醫療秩序等行為,包括由醫療糾紛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二)編制依據
本預案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突發事件應對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衛生部公安部通告》(衛通〔2001〕12號)、《衛生部公安部關於加強醫療機構治安管理維護正常診療秩序的通知》(衛醫發〔2001〕216號)、《六盤水市處置大規模群體性治安事件應急預案》(市府辦發〔2005〕116號)以及市人民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職責制定。
(三)工作原則
醫療糾紛及其引發的突發性事件的處置應當遵循依法規範、公正公平、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及時便民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四)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市醫療糾紛及其引發的突發性事件處置。由醫療糾紛所導致的規模較大的群體性社會穩定事件結合《六盤水市處置大規模群體性治安事件應急預案》(市府辦發〔2005〕116號)處置。
二、處置組織機構與職責
(一)處置領導機構
市人民政府成立六盤水市維護社會穩定共建平安和諧醫療環境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主要職責是:貫徹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和決定,按照“屬地管理、分級回響”的原則,負責醫療糾紛及其引發的突發性事件處置的統一指揮、組織協調工作。協調解決影響社會穩定和嚴重擾亂醫療秩序的重大問題,監督各成員單位落實工作職責,向市人民政府建議進行責任追究。
協調小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衛生工作的領導任組長;市人民政府聯繫衛生工作的副秘書長、市衛生局局長、市公安局局長、市維穩辦主任任副組長;市委宣傳部、市衛生局、市公安局、市維穩辦、市信訪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民族事務局(市宗教事務局)、市殘聯等部門(單位)負責人為成員。
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衛生局,市衛生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市維穩辦、市衛生局有關負責人任辦公室副主任。
各縣、特區、區相應成立協調小組。
(二)處置機構成員職責
1.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醫療糾紛處置的受理和協調小組日常具體事務,制定維護社會穩定共建平安和諧醫療環境的工作計畫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2.市維穩辦:指導有關單位做好醫療糾紛預防工作,蒐集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醫療糾紛情報信息,組織相關部門開展醫療機構內部及周邊的社會治安綜合整治,妥善處置相關群體性事件。
3.市衛生局:加強行業管理,督促、指導醫療機構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減少醫源性人身損害事件發生,加強對醫療從業人員的醫德醫風教育,改善服務態度,建立和完善醫患雙方合理的溝通渠道,避免和減少醫患矛盾。醫療糾紛發生後,負責向患方告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知識、醫療事故賠償民事責任爭議解決途徑和鑑定的程式;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書面申請及醫療事故調解申請,並及時協調醫患雙方委託有資質的屍檢部門和法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部門進行屍檢、鑑定。
4.市公安局:明確基層公安機關在維護社會穩定、建設平安和諧醫療環境中的工作職責,按照管轄許可權,指導屬地醫療機構開展安全保衛工作,維護醫療機構正常秩序,及時依法查處、打擊嚴重擾亂醫療秩序、危害醫務人員及其他就醫人員人身安全、損壞醫療機構財產的各類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維護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及就醫人員的合法權益。
5.市司法局: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增強人民民眾的法制觀念,建立健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引導醫患雙方調解處理糾紛,通過司法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防止矛盾激化。同時,做好睏難人員的法律援助工作。
6.市民政局:協助醫療糾紛的處置,會同有關部門對不按規定移放和處置的屍體依法進行處理,對涉及需要民政救助的醫療糾紛及時給予救助。
7.市信訪局:在接待醫療糾紛引發的信訪過程中,穩定、疏緩信訪人的情緒,引導信訪人通過合法渠道與理性方式反映和解決醫療糾紛。
8.市委宣傳部:發揮宣傳、輿論的主導作用,堅持正面引導,嚴肅新聞紀律,防止炒作醫療事故及醫療糾紛。對不實新聞報導及時予以糾正和處理。
9.市民族事務局(市宗教事務局):協助醫療糾紛的處置,對醫療糾紛中涉及的民族宗教等問題進行處理。
10.市殘聯:協助醫療糾紛的處置,對醫療糾紛中涉及的殘疾人員等問題進行處理。
其他各成員單位依照自身職責和市協調小組的安排開展工作。
三、信息報告及發布
(一)報告程式
醫療機構在處置醫療糾紛及其引發的突發性事件的同時應立即按行政隸屬關係和屬地管理原則,報告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在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況後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及本級協調小組。
(二)報告內容
醫療糾紛及其引發的突發性事件的事件起因、具體經過、相關性質、波及範圍、危害程度、事態評估、控制措施以及需要上級和其他部門支援的建議等。
(三)信息發布
醫療糾紛及其引發的突發性事件信息由協調小組辦公室發布,或由協調小組授權的其他部門發布。
四、醫療糾紛的處置
(一)發生醫療糾紛(含患者死亡事件)後,醫療機構在1小時內書面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負責人及相關職能部門要在第一時間到達現場,指定專人負責,積極主動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告知患方解決醫療糾紛的程式、方法和步驟,引導患方按法律程式解決醫療糾紛。同時要迅速對糾紛原因進行調查,對明確為醫療事故的,要主動與患方溝通,依法賠償,並依法查處醫療機構及責任人。
(二)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有關病歷檔案、現場實物應當在醫患雙方均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或啟封。患者死亡的,醫療機構應告知患方有關屍檢的必要性和拒絕屍檢的後果,並作好相應記錄。醫患雙方不能確定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時,應當在患者死亡48小時內進行屍檢。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屍體應當立即移送太平間或殯儀館等地方,醫患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移動屍體。
(三)發生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時,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雙方協商應當遵循依法、自願、平等的原則,在醫療機構指定的地點進行;參加協商的雙方人員各不超過3人,患方參加人員為直系親屬或特別授權委託人,醫方參加人員為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特別授權委託人。
(四)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未果,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市醫學會組織鑑定,認定責任當事人;也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醫療機構應配合做好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民事訴訟的相關工作。
五、醫療糾紛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分級回響與處置
因醫療糾紛引發群體性事件時,按行政隸屬關係和屬地管理原則,醫療機構應在30分鐘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和所在縣(特區、區)協調小組辦公室、鄉(鎮、街道辦事處)及相關成員單位報告,成員單位在職責範圍內根據事件規模及程度,適時分級回響。
(一)一般事件(Ⅲ級)
事件參與人數在10人以下。
回響部門為醫療機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其他相關成員單位。由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人任總指揮,轄區派出所負責人或指派人員任治安組組長,根據事件需要組織、協調各部門按職責參與現場處置。
(二)較大事件(Ⅱ級)
1.事件參與人數10--49人。
2.有損壞醫療機構財產或危及到人身安全的行為,且醫療機構不能控制局面。
回響部門為醫療機構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及其他相關成員單位。由縣(特區、區)協調小組負責人或其指派人員任總指揮,公安部門分管領導或其指派人員任治安組組長,根據事件需要組織、協調各部門按職責參與現場處置。
(三)重大事件(Ⅰ級)
1.事件參與人數50人以上。
2.有嚴重損壞醫療機構財產且危及到人身安全的行為。
回響部門為醫療機構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衛生執法監督部門及其他相關成員單位。由縣(特區、區)協調小組負責人或其指派人員任總指揮,公安部門分管領導或其指派人員任治安組組長,根據突發事件需要組織、協調各部門按職責參與現場應急處置。事態嚴重的,由市協調小組組長(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人員)任總指揮,市公安局分管領導任治安組組長,根據事件需要組織、協調各部門按職責參與現場處置。
(四)回響終止
醫療糾紛引發的突發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醫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醫院正常診療秩序恢復後,回響結束。
(五)回響部門工作任務
1.公安部門
在接到醫療機構報告後30分鐘內,根據事件規模組織出警,協助醫療機構告知患方合法維權途徑,敦促醫患雙方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對醫患雙方參與糾紛談判的人員進行身份識別,防止無資格人員參與糾紛協商。對擾亂醫療機構正常工作秩序的行為,依法、果斷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保障其他患者合法就醫權及醫務人員人身安全。對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對已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及時保全證據,依法予以查處。在有關部門強制移送屍體時要安排警力予以保障。定期會同醫療機構、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群體性醫療糾紛事件分析,將反覆、多次參與群體性醫療糾紛事件的無關人員納入治安危險分子進行嚴格管制。
2.衛生行政部門
接到醫療機構報告後,1小時內派人到現場參加處置和進行事件調查,組織衛生監督人員做好醫療機構和當事醫療衛生人員資質的調查取證,監督醫患雙方共同對病歷等證據進行封存,同時1小時內書面報告當地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職責,協調醫患雙方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協調公安、維穩、民政等部門參與醫療糾紛處置工作。
3.維穩部門
接到醫療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後,1小時內派人到現場協調處置工作,切實維護穩定。
4.民政部門
接到醫療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後,對不按規定移放和處置屍體的,及時派員會同公安部門依法進行移放和處理。對涉及醫療糾紛的無主患者或家庭經濟困難患者,要按有關規定及時給予救助。
5.宣傳部門
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在預防和依法處置醫療糾紛及其引發的突發性事件中的正確導向作用,引導媒體客觀、真實地報導醫療糾紛。對未經合法有權機構認定,私自對事件作定性報導的新聞媒體,責令其及時糾正。嚴禁惡意炒作,嚴防激化醫患矛盾。必要時按有關規定召開新聞發布會。
6.民族宗教、殘聯等部門
要根據事件涉及的民族宗教、殘疾人員等問題,積極配合維穩、公安、衛生等部門共同妥善處置,確保社會穩定。
7.信訪部門
要做好醫療糾紛及其引發的突發性事件當事人上訪時的勸解工作,引導上訪人通過合法渠道與理性方式反映和解決醫療糾紛,指導醫療糾紛及其引發的突發性事件當事人所在地基層組織,做好當事人的穩控工作,避免出現越級上訪、集體上訪和非正常上訪。
六、處置經費
處置醫療糾紛所產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難以明確責任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報同級財政解決。
七、責任追究
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及醫療機構以下行為屬醫療糾紛處置工作失職行為:
(一)未建立預防和處置醫療糾紛及其引發的突發性事件工作機制的。
(二)發生醫療糾紛後,不按照各自職責開展調處工作的,互相推諉導致醫療糾紛演變為群體性事件的;在調處工作中態度生硬、作風漂浮、措施不力,導致醫療糾紛演變為群體性事件的。
(三)發生突發性事件後,不及時處置,導致醫療機構正常診療秩序受到嚴重干擾的。
(四)醫療機構及其周邊區域內“職業醫鬧”人員和黑惡勢力猖獗,長期未受到嚴厲打擊的。
(五)本地新聞媒體對真相未明、調查結果尚未公布的醫療糾紛及其引發的突發性事件作嚴重失實報導,或在報導中煽動對立情緒,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六)不按規定時限採取處置措施或因處置措施不到位導致群體性醫療糾紛事件事態擴大,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對出現上述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責任。
八、附則
(一)本預案所指醫療機構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二)本預案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三)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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