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醫院安全管理,維護醫院正常醫療秩序,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條例
  • 施行時間: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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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簡介

《天津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條例》於2017年1月9日舉行的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該條例規定,在醫院發生聚眾滋事、侵害患者和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等擾亂醫院安全秩序情況時,公安機關應迅速出警,依法處置。

條例全文

(2017年1月9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院安全管理,維護醫院正常醫療秩序,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各級各類醫院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第三條 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依法處置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規範和考核辦法,督促醫院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二)組織指導醫院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
(三)對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督促醫院及時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四)指導、協助醫院及時處置有關安全秩序的重大事件;
(五)對有較大影響的安全秩序事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
第六條 公安機關對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導、督促醫院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安全防範系統建設;
(二)指導醫院進行安全保衛的技能培訓;
(三)在三級醫院和有條件的二級醫院設立警務室,配備相應的警力,並加強對醫院的日常巡邏;
(四)在醫院門前道路設定交通警示標誌,施劃交通標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需要設定相關的交通安全設施,並在醫院周圍交通易堵部位和時段加強疏導,確保急救通道暢通;
(五)在醫院發生聚眾滋事、侵害患者和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等擾亂醫院安全秩序情況時,迅速出警,依法處置。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對符合條件的患者給予醫療救助;會同相關單位依法做好醫院內遺體的存放及處置管理工作。
第八條 醫院舉辦者應當依法保障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條件,監督、指導醫院落實各項安全秩序管理措施。
第九條 醫院是醫院安全秩序管理的主體,醫院法定代表人是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醫院應當建立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責任制,確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安全秩序管理,並將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標。
第十條 醫院應當建立安全保衛制度,配備或者聘用符合條件的人員從事保全工作。
醫院通過保全服務公司聘用保全人員,應當與保全服務公司簽訂保全服務契約,明確保全人員的條件、服務項目、服務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全服務公司應當根據契約約定,委派與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需要相適應的保全人員。
從事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保全人員應當履職盡責。
第十一條 醫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及監控報警設施,保證其正常運轉,醫院內各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重點區域、重點部門監控視頻全覆蓋。
醫院應當設定安全監控中心。三級醫院和有條件的二級醫院的安全監控中心應當設定應急報警裝置並與公安機關聯網。
第十二條 醫院應當建立安全保衛巡查制度,加強對門診、急診、住院部、夜間值班科室等重點區域的巡查。醫院保全人員巡查時發現可能擾亂醫院正常醫療秩序的情況,應當及時向醫院保衛部門、警務室或者公安機關報告,並採取防範措施。
第十三條 醫院應當建立酒後、有滋事或者暴力傾向、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吸毒人員等人群的就診安全防範制度。對多次來醫院無理糾纏,有過激行為或者揚言暴力傷害醫務人員的,以及有潛在暴力傾向的,醫院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和有效管控,防止發生傷害醫務人員和其他破壞醫院安全秩序的事件。
第十四條 醫院與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警醫聯動機制。發生破壞醫院安全秩序的事件後,醫院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立即報警,並協助警方做好處置工作,共同防止事態激化。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應當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依法採取措施,控制現場局勢、平息事態。
第十五條 醫院應當加強對進出醫院車輛及行人的管理,規定行車路線、速度和停放地點,確保院內道路暢通;發現非法攜帶管制器具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人員進入醫院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 醫院應當通過現場預約、網路預約、電話預約等方式完善實名掛號管理制度。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倒賣掛號憑證。發現倒賣掛號憑證的,醫院保全人員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醫院應當在顯要位置設定就醫流程指導圖和導診標識,提供導診服務,方便患者就診。當候診患者過多、等候時間過長時,醫院應當採取措施及時疏導。
第十八條 醫院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規範投訴處理程式,對收到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和反饋,做好疏導工作,化解醫患矛盾。
第十九條 醫院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教育和管理,提高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業務素質、醫療服務水平,增強醫務人員安全防範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條 醫務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遵守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範,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提高為患者服務的意識和與患者溝通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 患者及其家屬和其他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制度,不得有下列妨礙醫院醫療秩序的行為:
(一)大聲喧譁、吵鬧,擾亂醫療秩序;
(二)威脅、恐嚇、侮辱、傷害、惡意尾隨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
(三)非法攜帶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進入醫院;
(四)患者死亡後,不按照有關規定將遺體移放至太平間或者其他合法存放遺體的場所,或者違規在病房、搶救室、重症監護室等場所及醫院的其他區域停放遺體;
(五)在醫院內和醫院門前擺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
(六)未經醫院允許占用病床、病房;
(七)其他擾亂正常醫療秩序,不服從醫院安全秩序管理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醫患雙方發生醫療糾紛,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本市醫療糾紛處置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院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宣傳、普及醫療衛生常識及相關法律知識,提高公眾對醫療風險的認識,引導公眾對醫療服務的合理預期,引導患者合法維權。
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倡導文明、和諧、互信的醫患關係,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第二十四條 衛生計生、公安、民政等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醫院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安全秩序管理職責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患者及其家屬和其他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對聚眾滋事、擾亂醫院安全秩序的,依照法律規定及時予以處置。
第二十七條 新聞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歪曲事實、進行虛假報導,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由新聞出版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其他醫療機構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醫院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該《條例(草案)》已於2016年9月22日經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截至2015年,全市共有醫院401家,其中三級醫院41家、二級醫院55家、一級醫院305家。近年來,我市醫療服務量以每年10%的速度遞增,2015年全市診療人次達1.18億,出院人數達151萬。醫療服務量的大幅增長使得醫療服務保障水平與患者的醫療服務需求之間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導致醫患矛盾突出,醫患糾紛事件呈上升趨勢,聚眾滋事、暴力傷醫事件屢屢發生,醫院安全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
經調研,2015年以來,我市發生涉醫傷害事件50件,揚言傷害醫務人員的45件,在醫院焚燒紙錢、擺設靈堂、擺放花圈的8件,強占病床的79件(已清理43件),違規停屍28起,鬧訪事件47起。為有效解決醫患糾紛,我市於2014年頒布了《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條例》,採取有效措施處理、化解、應對和調解醫療糾紛的全過程,從而有效地控制了因醫療質量引發的醫療糾紛。但是,目前對於危害醫院安全的秩序管理方面問題,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專門立法,只有國家多部委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維護醫療秩序工作的通知》(國衛醫發〔2016〕10號)等檔案作為管理依據,法律效力較低,醫院安全存在重大隱患。因此,我市亟待通過地方立法來填補該項制度的空白。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總結本市實踐經驗,在制度設計上不分章節,共設定29條,主要對醫院安全的界定,醫院安全管理職責,患者、家屬及其他人員禁止行為,建立警醫聯動機制,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進行明確和規範。
(一)明確“醫院安全”的概念。從廣義上講,醫院安全應當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涉及安全保衛的秩序安全管理;二是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服務等方面的醫療安全管理;三是關於設施設備安全、藥品安全等特殊安全管理。經過反覆調研論證,我們認為對於第二和第三方面內容,國家和本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條例》、《天津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已作出明確規範,且本市醫院目前面臨的突出問題主要是聚眾滋事、違規停屍等影響醫療秩序的問題。因此,經研究決定,《條例(草案)》本著不必全部覆蓋醫院安全可能存在的所有問題、集中有效解決重點問題這一原則,以預防和處置擾亂醫院正常醫療秩序的行為為核心,對已有法律法規關於處置醫院安全的問題進行補充和規範。為此,《條例(草案)》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所稱醫院安全,是指醫院開展正常診療活動所需要的醫療秩序。”
(二)明確醫院的安全管理責任。圍繞本市醫院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問題,《條例(草案)》在保全服務、安全監控設施、進入醫院的人員、車輛管理、安全巡查、重點人員防範、應急預案與演練、培訓教育、掛號管理、就醫秩序等方面進行規範,重點強調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1.明確責任,保障機構、人員、設施的配備。一是醫院作為安全管理主體,《條例(草案)》首先明確了領導責任,即醫院法定代表人是醫院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並要求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安全管理。二是要求醫院配備符合條件的保全人員,並為保全人員從事保全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三是要求在三級醫院和有條件的二級醫院設立警務室並配備相應的警力。四是要求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監控報警設施,設定安全監控中心,具備條件的二級以上醫院的安全監控中心應當設定應急報警裝置並與公安機關聯網。
2.掛號管理。針對目前醫院普遍存在且就醫民眾反映較多、容易引發糾紛的“號販子”問題,《條例(草案)》第十六條明確提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倒賣掛號憑證,並要求醫院完善掛號管理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對於從事倒賣掛號憑證的人員,醫院保全人員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三)明確患者、家屬及其他人員的禁止行為。為了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創造良好的就醫環境,《條例(草案)》第十九條分七項列舉了辱醫傷醫、非法攜帶危險品、違規停放屍體、焚燒紙錢、擺設靈堂、擺放花圈、未經醫院允許占用病床病房、在醫院附近擺攤設點等擾亂醫院正常醫療秩序的禁止行為。
(四)建立警醫聯動機制。為保障醫院安全,對擾亂醫院安全秩序的行為及時加以制止,需要醫院與警方的密切配合,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為此,《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提出:“醫院應當與公安機關建立警醫聯動機制。發生破壞醫院安全的事件後,醫院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立即報警,並協助配合警方做好處置工作,共同防止事態激化。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應當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依法採取措施,控制現場局勢、平息事態。”
(五)明確法律責任。《條例(草案)》分別對醫院、醫務人員和患者、家屬及其他人員規定了法律責任。第二十五條明確了對醫院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處罰。第二十六條規定醫務人員參與倒賣掛號憑證的,由醫院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公安機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醫師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第二十七條明確了對患者、家屬及其他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罰,即在醫院門前違法占用道路擺攤設點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依法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

2016年9月27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天津市醫院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了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和其他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6年12月6日,法制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衛生計生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修改形成了《天津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本條例的立法主旨是維護醫院的安全秩序,而草案名稱使用的是範圍更加寬泛的“醫院安全”,雖然草案第二條第二款對“醫院安全”作了解釋,但這一解釋與公眾的一般理解差距過大,且針對醫院安全秩序的內容不夠突出,建議對草案名稱進行修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草案名稱修改為“天津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條例”,同時刪除草案第二條第二款。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了進一步突出醫院安全秩序管理的基本原則,建議將基本原則的內容單列一條予以表述。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三條修改為:“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及時處置的原則。”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建議在衛生計生部門的職責中增加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信息通報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並將第五條的內容進行歸併調整,修改為:“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制定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規範和考核辦法,督促醫院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二)組織指導醫院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三)對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督促醫院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四)對有較大影響的安全秩序事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五)指導、協助醫院及時處置有關安全秩序的重大事件。”
四、有關方面提出,醫院舉辦者除了應當依法提供醫院安全工作的必備條件外,還應當承擔監督、指導醫院落實各項安全秩序管理措施的責任。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八條修改為:“醫院舉辦者應當依法保障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條件,監督、指導醫院落實各項安全秩序管理措施。”
五、有關方面提出,草案缺少對醫院保全人員盡職履責的要求,建議增加這方面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十條修改為:“醫院應當建立安全保衛制度,配備符合條件的人員從事保全工作。醫院保全工作人員應當履職盡責。”
六、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出,設定應急報警裝置並與公安機關聯網的醫院,應當包含全部三級醫院和有條件的二級醫院。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醫院應當設定安全監控中心,三級醫院和有條件的二級醫院的安全監控中心應當設定應急報警裝置並與公安機關聯網。”
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中有關醫院保全人員巡查時發現問題及時向院方及公安機關報告的內容,需要進一步細化,增強可操作性。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十二條修改為:“醫院應當建立安全保衛巡查制度,加強對門診、急診、住院部、夜間值班科室等重點區域的巡查。醫院保全人員巡查時發現可能擾亂醫院正常醫療秩序的情況,應當及時向醫院保衛部門、警務室或者公安機關報告,並採取防範措施。”
八、有關方面提出,今年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等9部門出台了《關於嚴厲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方案》。建議參照這一行動方案,對有暴力傷醫傾向等重點人群的安全防範管理予以細化規定,更好地防止傷醫事件的發生。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十三條修改為:“醫院應當建立酒後、有滋事或者暴力傾向、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吸毒人員等人群的就診安全防範制度。對多次來醫院無理糾纏,有過激行為或者揚言暴力傷害醫務人員的,以及有潛在暴力傾向的,醫院應當及時向公安等部門反映,相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和有效管控,防止發生傷害醫務人員和其他破壞醫院安全秩序的事件。”
九、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規定醫院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的內容,在國家突發事件應對法和我市實施辦法中已有具體規定,建議予以刪除。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刪除草案第十四條。
十、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有些醫患矛盾是由於患者就診等候時間過長、情緒激動而引起的。建議針對這一問題,明確醫院的相應疏導責任。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十七條修改為:“醫院應當在顯要位置設定就醫流程指導圖和導診標識,提供導診服務,方便患者就診。當候診患者過多、等候時間過長時,醫院應當採取措施及時疏導,縮短患者等候時間。”
十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規定新聞媒體或者新聞記者對破壞醫院安全的事件惡意進行失實報導,或者報導中故意煽動對立情緒,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後果的,依法追究責任。這一內容與醫院安全秩序管理沒有直接關聯,建議予以刪除。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刪除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三款。
十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患者、家屬及其他人員聚眾滋事、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公安機關的處罰、處置措施應當按照有關法律作出規定。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患者及其家屬和其他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患者及其家屬和其他人員聚眾滋事、擾亂醫院安全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置。”
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此外,還對草案的條款順序和文字表述作了調整和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解讀

醫院肩負保障全民健康的重要使命,但今年來發生在醫院的惡性傷人事件時有發生。為了構建舒適、安全的就醫環境,醫院有必要加強安防管理。近日,天津通過了《天津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條例》,旨在加強醫院安全管理,在醫院各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重點區域、重點部門將做到監控視頻全覆蓋。
多方面規範醫院安全管理
近日,天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條例》。針對本市醫院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天津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條例》在保全服務、安全監控設施、進入醫院的人員與車輛管理、安全巡查、重點人員防範、應急預案與演練、培訓教育、掛號管理、就醫秩序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條例》明確,醫院是醫院安全秩序管理的主體,醫院法定代表人是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求醫院配備符合條件的保全人員,並為保全人員從事保全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在三級醫院和有條件的二級醫院設立警務室並配備相應的警力,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監控報警設施,設定安全監控中心。醫院內各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重點區域、重點部門做到監控視頻全覆蓋。具備條件的二級以上醫院的安全監控中心應當設定應急報警裝置並與公安機關聯網。
針對民眾反映較多的“號販子”問題,《條例》明確,醫院應當通過現場預約、網路預約、電話預約等方式完善實名掛號管理制度。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倒賣掛號憑證,並公布舉報電話。對於從事倒賣掛號憑證的人員,醫院保全人員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處罰“七禁止”
為了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條例》第十九條分七項列舉了擾亂醫院正常醫療秩序的禁止行為。其中包括:大聲喧譁、吵鬧,擾亂醫療秩序;威脅、恐嚇、侮辱、傷害、惡意尾隨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非法攜帶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進入醫院;患者死亡後,不按照有關規定將遺體移放至太平間或者其他合法存放遺體的場所,或者違規在病房、搶救室、重症監護室等場所及醫院的其他區域停放遺體;在醫院內和醫院門前擺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未經醫院允許占用病床、病房;其他擾亂正常醫療秩序,不服從醫院安全秩序管理的行為。
《條例》明確,患者及其家屬和其他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聚眾滋事、擾亂醫院安全秩序的,依照法律規定及時予以處置。
建立警醫聯動機制及時控制事態發展
要保障醫院安全,對擾亂醫院安全秩序的行為及時加以制止,需要醫院與警方的密切配合,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為此,《條例》明確,醫院應當與公安機關建立警醫聯動機制。
《條例》規定,醫院應當加強對進出醫院車輛及行人的管理,規定行車路線、速度和停放地點,確保院內道路暢通;發現非法攜帶管制器具及易燃、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人員進入醫院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發生破壞醫院安全的事件後,醫院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立即報警,並協助配合警方做好處置工作,共同防止事態激化。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應當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依法採取措施,控制現場局勢、平息事態。

媒體報導

1月9日上午,天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條例》,旨在加強醫院安全管理,維護醫院正常醫療秩序,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該條例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近年來,本市醫療服務量以每年10%的速度遞增。同時,醫患糾紛事件也呈上升趨勢,聚眾滋事、暴力傷醫事件時有發生,醫院安全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本市亟待通過地方立法,來填補醫院安全秩序管理方面的制度空白。
《天津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條例》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共設定29條,對醫院安全的界定,醫院安全管理職責,患者、家屬和其他人員禁止行為,建立警醫聯動機制,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進行了明確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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