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聲的風險防控措施包括環境治理措施、人體防護以及健康監護。做好城市中各項功能區域的科學規劃,合理地進行城市防噪聲布局,是降低城市環境噪聲的有效措施。控制城市環境噪聲水平的根本辦法是控制聲源,但往往由於技術或經濟等原因,采...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噪聲...
一是佩帶護耳器;二是減少在噪聲環境中的暴露時間;三是根據聽力檢測結果,將聽力顯著下降者調離噪聲環境。管理方面的主要措施是:①在城市建設中,制定和執行合理的城市防治噪聲規劃。②制定並貫徹噪聲控制的有關標準及法規。③加強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對設備進行合理布局,採用低噪聲設備,改進工藝,並採取吸聲、消聲、隔聲、隔振和減振等治理措施,減輕環境噪聲污染,達到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第四章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六條本辦法所稱...
第十一條 超過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單位和個人,應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並按有關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第三章 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防治 第十二條 進行建築施工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第十三條 建築施工單位應當...
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噪聲值和防治設施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並採取應有的防治措施。第四章 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第二十三...
堅持穩中求進,綜合施策。遵循噪聲污染防治的客觀規律,立足當前治理階段,緊抓政策、標準、管理等要求,豐富意識、行為、習慣等措施,循序漸進、多措並舉,分階段、有步驟地推動噪聲污染防治水平提高。堅持齊抓共管,社會共治。發揮制度...
第六條 排放工業噪聲、產生振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固定設備、運輸工具、貨物裝卸等噪聲源管理,配備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第七條 ...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因事故停止使用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減少或者停止噪聲排放,並及時向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第二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環境噪聲污染的日常巡查,...
14.落實噪聲管控責任。在《建設工程施工契約》中,明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和應採取措施等要求;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總造價。施工單位編制並認真落實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採取有效隔聲降噪設備、設施或施工工藝。在...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於開工前,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設定公告欄,向周圍單位和居民公示施工單位名稱、施工時間、施工範圍和內容、環境噪聲污染防治主要措施、施工現場負責人及其聯繫方式、投訴渠道等信息。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使用...
第二十條 從事工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生產設施合理布局,採取隔聲、消聲、減震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減輕環境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範圍內設定工業設施或者從事機械加工金屬、石材、木材等工業生產活動,產生...
為了有效地控制城市環境噪聲,僅依靠技術措施是不夠的,尚需頒發必要的限聲標準和法規。它不僅可以保證技術措施的實施,而且能促進噪聲控制技術的發展。噪聲控制標準主要集中在對接受者採取防護和噪聲源控制兩個方面。我國為防治噪聲污染及時...
申報事項需作重大改變的,應當提前15日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並採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噪聲排放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超標準排污費的征繳、管理和使用辦法,按有關規定...
市公安、工商、交通、文化以及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 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限期進行治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徵收的超標準排污...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規定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並按規定報環保部門批准。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未經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批准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區內不得...
加強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科學劃定和調整機動車限行、禁行、禁鳴的時段、路段。加強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對使用可能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管理者加強監管,通過採取最佳化布局、集中排放、減振降噪措施並...
鼓勵企業採用低噪聲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採取吸聲、消聲、隔聲、隔振和阻尼減振等治理措施,減輕噪聲影響。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工業信息化局 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海東工業園區管委會 (三)加強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4...
第二十條 建設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輕軌道路,有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必須按照批覆的環境影響評價提出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執行。第二十一條 用於廣告宣傳的飛艇等航空器在城市市區低空飛行,可能產生...
第十三條 工業企業應當在使用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固定設備三個月前,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所擁有的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種類、數量和在正常情況下所發出的噪聲值、使用時間和防治噪聲污染所採取的措施,並提供防治噪聲污染的技術資料。
第七條 向周圍環境排放噪聲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排放噪聲設施的種類、數量和噪聲強度,並提供防治噪聲污染的有關資料。第八條 從事工業生產、建築施工和商業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
第三十一條 在城市市區範圍內,建築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區、縣環境保護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採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
第十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實現鐵路列車鳴笛數據實時採集,督促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嚴格落實限鳴措施。第十七條 鼓勵鐵路運輸企業聯合噪聲污染防治科研機構,組織研究、推廣使用鐵路機車車輛鳴笛噪聲污染防治新技術。鼓勵...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施工單位應當調整施工作業內容,採取有效的環境噪聲防治措施,減少對周圍環境的干擾。第二十條 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在夜間連續作業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作業前向工程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環境...
天津市人民政府 令第6號 《天津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於2003年7月29日經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戴相龍 二OO三年八月十五日中文名 天津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 ...
第十三條 在城市區內,建築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十五日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採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第...
排污單位辦理排污申報登記,必須按規定提供噪聲污染的有關資料。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受申報後,屬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在30日內辦理完畢,屬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應當在10日內辦理完畢。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審批意見採取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條 進行建築施工作業的,應當採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並不得超過建築施工場界噪聲限值;超過噪聲限值並嚴重污染環境的,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限制其作業時間或者責令其停工治理。工程搶修、搶險除外。第二十二條 在城市...
(二)按照申報要求填寫《建築施工場地排污申報登記表》並加蓋單位公章後,隨附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措施以及其他相關附屬檔案,提交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申報材料進行核實,並在收到施工單位提交齊全的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