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環境噪聲的監督管理,防治環境噪聲污染,創造安靜良好的工作、學習、生活環境,保護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水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 外文名:Tianshui environmental noise pollution prevention measures
  • 目的:加強對環境噪聲的監督管理
  • 所屬地區:天水市
  • 檔案類型:條令條例
內容簡介,所屬地區,

內容簡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轄區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區環境保護部門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具體負責工業生產、建築施工和部分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部門對機動車輛和部分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不受噪聲污染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應當設立監督舉報電話,接受民眾的監督和舉報。
第五條 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其管轄範圍內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檢查。
第六條 本市執行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等有關環境噪聲質量標準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按《天水市城市區域環境噪聲功能區劃分方案》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向周圍環境排放噪聲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排放噪聲設施的種類、數量和噪聲強度,並提供防治噪聲污染的有關資料。
第八條 從事工業生產、建築施工和商業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經營者,對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必須採取隔聲、消聲、吸聲等有效控制措施,使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的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廠(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噪聲排放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必須採取措施進行治理,並按國家規定繳納噪聲超標準排污費。
第九條 在城市範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產生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並報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後,方可開工建設。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使用前,其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部門檢查驗收合格。
第十一條 在城市市區內,禁止夜間(22時至次日6時)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和因生產工藝要求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前款必須夜間連續施工作業的,需經環境保護部門批准。建設單位附批覆意見公告附近居民。
第十二條 在城市市區範圍內行駛的機動車輛的消聲器和喇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嚴格執行《機動車輛允許噪聲標準》。公安部門應把機動車輛的噪聲污染防治列入機動車輛初檢、年檢和道路行駛抽檢內容,對超過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標準的,不予辦理行車執照、年 檢合格證。年檢結束後,應將噪聲審驗情況報市環境保護部門。
第十三條 機動車輛在城市市區範圍內行駛,鐵路機車駛經或者進入城市市區時,必須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
警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機動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必須符合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市區區域聲環境保護的需要,建設噪聲達標區和劃定機動車禁鳴喇叭路段,由環境保護和公安部門實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邊界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部門發給噪聲排放許可證;不符合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
第十六條 在居民樓內,不得興辦產生噪聲污染的娛樂場點及超標準排放噪聲的加工廠。在城鎮人口集中區內興辦娛樂場點和排放噪聲的加工廠,必須採取相應的隔聲措施,並限制夜間經營時間,不得超過規定的噪聲標準。
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市區居民、機關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採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 第十八條 在市區部分地段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由公安部門作出規定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二十條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採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並禁止在夜間(22時至次日7時)作業。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環境保護部門或公安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需要罰款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頒布之前,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規定,由本規定依據有關環保法規確定罰款額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頒布之後,從其決定。
第二十二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部門給予警告或並處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申報事項的,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拒絕環境保護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閒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處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所屬地區

天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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