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行政執法監督規定》是哈爾濱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行政執法監督規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哈爾濱市行政執法監督規定》是哈爾濱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哈爾濱市行政執法監督規定》是哈爾濱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2003年12月12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12月26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公布 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
行政執法人員涉企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審批程式履行審批手續。第五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部門網站上公開本部門行政執法的許可權、依據、程式,設立監督電話並在部門網站上開設行政執法評議、投訴、舉報專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受理對涉企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舉報,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投訴、舉報人。第六條...
《哈爾濱市行政執法投訴辦法》是哈爾濱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2003年12月12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12月24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06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
哈爾濱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促進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監督,促進依法履行職責,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違法或不當行使行政權力的,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行政監察部門依據職責許可權,按照《哈爾濱市行政機關領導問責暫行辦法》、《哈爾濱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哈爾濱市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哈爾濱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監督規定》和《哈爾濱市行政效能監察規定》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第三章 工作配合 第十二條 松北區行政執法局與有關部門應當密切配合、相互監督,建立協調、有序的工作制度。第十三條 松北區行政執法局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涉及應當繳納賠償、補償等費用或者恢復原狀,應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接到通知的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繳納賠償...
《哈爾濱市行政執法檔案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市長:宋希斌 2014年9月9日 管理辦法 哈爾濱市行政執法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執法檔案管理,促進行政執法檔案規範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
政府法制部門對被評議考核單位、行政執法部門對被評議考核對象的評議考核目標完成情況應當進行日常監督,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組織檢查活動,並分別建立被評議考核單位和被評議考核對象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檔案,如實記載日常評議考核情況,並根據檔案所記載的內容進行年終行政執法評議考核。 第十二條 政府法制部門對被評議考核...
(十)負責市政設施運行管理。負責道路橋樑設施、園林綠化設施、市容環衛設施等市政設施管護工作,保障市政設施安全高效運行。指導、監督、協調公共設施權屬單位和管護單位(部門)對設施容貌進行日常管理與維護。(十一)負責對區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以及跨區域及重大違法違規案件的指定轄區查處工作...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依據本條例的授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執法人員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實施的行政處罰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第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所需資金通過政府...
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負責實施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規劃、建設、房產、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工商、衛生、公安、交通、水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第五條 市和區人民...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協助開展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工作:(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利用違法建設作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不符合國家相關註冊登記規定的,依法不予核發營業執照。(二)不動產登記機構對違法建設依法不予辦理不動產設立、變更、轉移、抵押等登記。(三)市政公用服務單位對違法建設工程或者...
第四條 本規定由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門前四包責任制實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管部門)和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負責對門前四包責任制實施情況的指導和監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實施本規定的行政處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第二十四條 城市內河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認真履行法定管理和監督職責,不得越權執法或者推諉、放棄法定職責,不得濫用職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第二十五條 城市內河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派執法人員及時到達禁止吸菸場所進行處理。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不得妨礙禁止吸菸場所的正常工作和生產、經營活動。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不得阻礙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進入該場所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第十二條 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定並公開監督電話...
第十九條 監察機關或者監察機構對辦理的投訴案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有違反行政紀律事實,應當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由監察機關或者監察機構負責人審批後,予以立案調查。(二)對有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的人員,按照《哈爾濱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和管理許可權,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三)對存在嚴重問題的...
監察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法,有權對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監察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並佩帶執法標誌。第九條 公民有權對市容和環境衛生進行監督,向市、區市容環衛部門或行政執法監督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條 市區內的建築物和設施,...
監察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法,有權對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監察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並佩帶執法標誌。第九條 公民有權對市容和環境衛生進行監督,向市、區市容環衛部門或行政執法監督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條 市區內的建築物和設施,...
第四十八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認真履行法定管理和監督職責,不得越權執法或者推諉、放棄法定職責,不得濫用職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第四十九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人員履行職務時,應當...
(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對商場(店)、超市等營業場所的禁菸工作進行監督執法;(七)金融、郵政、通信、供電、機場、鐵路的管理部門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業的禁菸或防止煙害工作;(八)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部門負責對所管理的機關室內工作場所的防止煙害工作進行監督執法;(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各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規劃區內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市(行署)、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學校周邊占道經營的違法行為,必要時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執法。第二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學校食堂、配餐單位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及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並實時更新。第二十三條 學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條前款規定的工程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第二十二條在行洪區內開發利用土地、灘地、沙洲,設定砂場,應當符合防洪規劃和河道整治規劃,並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批准。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臨時占用河道管理範圍內水域或者陸域進行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辦理審批...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舉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監督改正。第二十二條 管理和養護責任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集中行使城市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處罰:(一)未按照規定公示人行過街天橋、地下...
重點監督檢查與經濟發展環境密切相關,具有審批、執法等服務職能的部門、視窗和關鍵部位的工作人員。方法步驟 學習階段 (2月16日至3月16日)。重新修改、制定《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予以發布。利用一個月時間,在全市行政系統深入學習貫徹《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學習階段方案已制定下...
(十)負責市政設施運行管理。負責道路橋樑設施、園林綠化設施、市容環衛設施等市政設施管護工作,保障市政設施安全高效運行。指導、監督、協調公共設施權屬單位和管護單位(部門)對設施容貌進行日常管理與維護。(十一)負責對區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以及跨區域及重大違法違規案件的指定轄區查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