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文號】吉政發[2000]26號
【生效日期】2000-08-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部門管理的機構與主管部門關係問題的通知
(吉政發〔2000〕26號)
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理順關係,保證部門管理的機構與主管部門之間能夠協調運轉,現就省政府部門管理的機構與主管部門關係問題通知如下:
一、部門管理的機構是負責省政府某一方面工作的行政管理機關,具有較大的相對獨立性。主管部門可通過主任辦公會議的形式,對部門管理的機構工作中的重大方針政策和工作部署進行指導與管理(具體包括:行業或系統的發展規劃、擬採取的重大改革措施、年度工作計畫以及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安排等)。除此之外,部門管理的機構可以獨立開展日常工作。
二、部門管理的機構可直接向省政府請示和報告工作,但應同時報告主管部門,重大事項要事先報告主管部門。
三、部門管理的機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決定、命令,在許可權內擬定的屬部門業務範圍的指示和命令,可在徵求主管部門意見後按程式直接發布。
四、省政府下發的有關檔案、電報應直接發給部門管理的機構;國家部委因工作隸屬關係直接發給主管部門的、涉及部門管理的機構業務方面或應由部門管理的機構辦理的文電,主管部門應及時送部門管理的機構。部門管理的機構在參加國家有關會議之後,應將會議基本精神和內容及時告知主管部門。部門管理的機構可參加省政府召開的有關會議。
五、部門管理的機構領導班子由省委管理,其他幹部人事工作由本部門黨組管理。機關黨的工作接受省直機關黨工委的領導。
六、部門管理的機構外事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有關外事管理的規定辦理,原有的外事經費渠道和外事審批權(包括人員出訪)不變。重大外事活動在報請省政府批准的同時,要報主管部門備案。部門管理的機構可以直接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七、部門管理的機構原有的資金、財政、物資和機關行政經費渠道不變。
省監獄管理局與省司法廳的工作關係,維持現行體制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