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關於深化價格改革的通知

《吉林省政府關於深化價格改革的通知》是吉林省人民政府1991年8月31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關於深化價格改革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1-08-31
  • 發布單位:80702
  • 發布文號:吉政發[1991]46號
基本信息,主要內容,

基本信息

【生效日期】1991-08-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價格改革的通知
(1991年8月31日吉政發〔1991〕46號)

主要內容

為了落實省委五屆七次全委會議精神,促進我省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現就進一步深化價格改革問題通知如下:
一、適當放開價格和放寬價格政策
(一)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八五”計畫的建議提出的原則要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抓住當前的有利時機,適當下放和放開一批價格。放開價格要穩步進行,儘量減緩和避免社會震動,有些供不應求、放開後會大幅度上漲的商品價格要緩放。省有關部門管理的591種商品價格(含經營性收費,下同)中,111種繼續實行國家定價和國家指導價;碳酸氫銨的廠、銷價格,硝酸銨、尿素、磷酸二銨的縣級綜合平均銷售價格,計畫外煤炭最高銷售限價中的綜合管理費,內河旅客運價和貨物運價等5種下放給市、州政府有關部門(包括白城地區行署和前扶管理區行委有關部門)管理;其餘475種(附後)放開價格或放開部分環節價格。市縣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商品價格,由同級政府確定放開的品種,報省物價局備案。
(二)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少數商品價格,要及時進行調整,也可以採取制定作價原則、作價辦法或允許浮動等方式進行管理,具體價格由企業確定;對利率調整,折舊、新產品開發、自有流動資金增提,工資、補貼增加等影響成本上升的政策性因素,企業確實無力消化的,要按照物價管理許可權的規定,根據產業政策的要求,通過提價或其它方式使新增成本得到補償;具體價格的制定和調整,分別實行直接報批的程式,由企業直接向審批機關提出制定或調整價格的建議及有關資料,審批機關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答覆。
(三)《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進一步增強國營大中型企業活力檔案的通知》(吉政發〔1991〕34號)中第二、三條有關價格的規定,各類工業生產資料的生產企業均可執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搞活流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發〔1990〕65號)中第六條關於物資經營作價的規定,物資系統以外的物資供銷企業,經營同類物資,也可比照執行。
(四)進口商品在國內銷售,使用中央外匯進口的,按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價格執行;使用地方外匯進口的,由省物價局會同經貿委制定合理的價格,或制定作價辦法,由企業確定具體價格;用留成外匯或調劑外匯以及易貨貿易進口的商品,除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另有規定和木材、主要農業生產資料以外,由企業自行定價。出口商品國內價格放開的,收購價格也放開;國內價格沒放開的,屬於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價格也放開。放開的商品價格,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過去實行的利潤率、差價率、提價申報等管理辦法或臨時控制措施即行廢止,企業可以根據市場變化,自行確定或調整價格。
二、加強價格的管理和巨觀調控
(一)加強價格的綜合平衡。省物價局每年要及時提出全省零售物價總指數上升幅度控制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年度計畫,有關部門要制定相應措施確保實現。價格結構的調整,也要由省物價局制定年度計畫,經省政府批准後實施。各地區、各部門採取影響價格上漲的經濟措施,應事前徵求省物價局的意見再上報省政府。
(二)指導企業用好定價權。各級物價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要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內部的價格管理制度,加強對投入品和產出品的價格管理,設立與實際需要相適應的機構或配備專、兼職物價人員,選擇和制定最佳的價格策略,提高運用價格手段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強化價格的自我約束機制。
(三)加強調查研究和信息指導。在地方管理的商品價格大部分放開後,各級物價部門和有關部門應針對價格管理任務更艱巨、情況更複雜的新形勢,加強對市場價格的調查研究和分析預測,及時反映價格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為政府的價格決策當好參謀。要建立重要商品價格的監測制度和信息反饋制度,通過有效的信息指導,促進企業價格行為的合理化。
(四)加強價格的監督檢查。各級物價部門要搞好經常性的物價監督檢查,認真完成全省統一組織的各項價格監督檢查任務。對國家管理的商品價格要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按照實事求是、寬嚴適度的原則進行處理,把檢查與服務有機地結合起來,隨時搞好調查反饋。要嚴格按照企業隸屬關係進行監督檢查,為搞活企業、振興經濟創造良好的價格秩序和外部環境。
(五)適當運用價格的行政控制措施。今後,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重要農產品和工業品價格大幅度下跌時,要制定最低保護價,以及其它保護生產的措施;在重要的生產資料和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度上漲時,也要採取最高限價、利潤率、差價率等臨時性價格控制措施。市場恢復正常後,這些措施即行取消。省物價局、經貿委在必要時,可以對大宗的出口商品規定收購或外銷的限價,制止抬價爭購或降價傾銷。
三、全面落實各項配套措施
(一)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制度。豬、菜等副食品價格放開後,財政部門給經營企業的補貼每年可拿出一部分轉為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以保證兩項改革的順利進行。大中城市的政府有關部門也可以適當向社會徵集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此項基金主要用於在大宗副食品價格發生劇烈波動時,對生產者或經營者臨時補貼;使用時,由物價部門、財政部門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政府審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逐步建立重要商品的儲備制度,並組織國營商業企業、物資經營企業和供銷社根據市場供求情況,平抑和穩定市場價格。
(二)深化企業內部的改革。國營工、商企業要加快改革步伐,轉變經營方式,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努力消化各種漲價因素。經營豬、菜等商品的批發企業,要通過內部的改革消除價格放開後帶來的影響,妥善解決經營轉軌、人員安置等實際問題。
(三)加強市場建設和市場管理。為了建立正常的市場秩序,同一城市二、三級批發企業並存的,要將二級批發企業逐步辦成各類專業批發市場,允許個體和私人經營者按規定的經營範圍進入批發市場,使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批發交易逐步實現公開化、票據化、規範化。各級物價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衛生防疫部門、質量監督部門以及企業或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市場管理和行業管理,保護公平競爭,使生產者和經營者依法經營,照章納稅,正當謀利,制止各種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不法行為。
(四)加強計畫管理與價格管理的銜接。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繼續抓好“菜籃子”工程建設,搞好生豬產銷計畫的平衡,加強蔬菜種植的計畫管理,落實副食品生產的各項扶持政策。要穩妥地有計畫地適當壓銷平價糧油,逐步減少價格補貼。對與國計民生關係不大的工業生產資料,要逐步縮減指令性計畫或實行保量不保價,使其價格逐步轉為市場一軌;對與國計民生關係重大的工業生產資料,要隨著計畫內價格的提高,擴大指令性計畫的比重,使之逐步並為計畫一軌。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物價工作的領導,由一名主要負責同志抓好上述改革措施的落實,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隨時反映工作情況和市場動態。各地、各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或措施,並將本通知的執行情況於十月底前報省物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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