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制定罰款沒收財物項目審批管理辦法

《吉林省制定罰款沒收財物項目審批管理辦法》在1992.01.16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制定罰款沒收財物項目審批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1.16
  • 實施時間:1992.01.16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罰款、沒收財物等項目的審批管理,制止亂立罰款和沒收財物項目的行為,保證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吉林省收費罰款沒收財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罰款、沒收財物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國務院部委規章和省政府規章的規定執行。
除前款規定外,各市、州人民政府、白城地區行署、前扶管理區行委、省政府各委辦廳局不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自行制定含有罰款、沒收財物等內容的規章或規範性檔案;除法律、法規有特別授權外,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無權制定含有罰款、沒收財物內容的規定。
其它任何組織、企事業單位無權針對本組織、本單位以外的組織和個人制盼捉糠去定罰款、沒收財物的規定。
第三條 各市、州人民政府、白城地區行署、前扶管理區行委、省政府各委辦廳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報請省政府批准後,制定含有罰款、沒收財物內容的規範性檔案:
(一)法律、法規、國務院部委規章和省政府規章對制定罰款、沒收財物項目有明確授權的;
(二)法律、法規、國務院部委規章和省政府規章對罰款、沒收財物項目只有原則規定,但沒有具體適用範圍和標準的;
(三)法律、法規、國務院部委規章和省政府規章規定罰款、沒收財物項目的適用範圍、標準、幅度與本地區、本部門的情況不一照跨致,或難以操作,需加以調整補充的;
(四)法律、法規、國務院部委規章和省政府規章對某行政管理領域尚未明的罰款、沒收財物規定,而本地區、本部門在實際工作中又迫切需要制定的。
第四條 申報制定含有罰款、沒收財物項目的請示,應以申報機關的名義報省政府,徑送省政府法制局。
第五條 制定罰款、沒收財物項目的請示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申報機關的請示一式二份;
(二)制定含有罰款、沒收財物項目的檔案以及起草說明一式十份;
(三)制定罰款、沒收財物的檔案依據及其它材料各二份。
第六條 省政府法制局、省財政廳負責制定罰款、沒收財物項目的審核工作,審批原則為:
(一)涉及面小,罰款、沒收財物數額小的項目由省政府法制局徵求省財政廳同意後代省政府直接批覆;
(二)涉及面寬,罰款、沒達影妹霸收財物數額大的項目,由省政府法制局會同省財政廳提出審核意見,報經省政府批准後,由省政府批覆或由省政府法制局代省政府批覆。
第七條 罰款、沒收財物項目批覆後,申報機關方可發布施行。
制定含有罰款、沒收財物項目的規章或規範性檔案必須規範化、條文化。
檔案發布時,應註明“經省政乘妹糊府批准”及批准時間,並按《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規範性檔案備案的規定》報省政府備案。
第八條 罰款、沒收財物項目確立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罰款、沒收財物的批覆檔案設立罰沒收入繳庫科目。
罰款、沒收財物必須使用省財政廳制定和檢印的罰沒票據,罰沒收入必須全部上繳同級財政,國家另有規定除外。
第九條 按本辦法申報並經省政府批准發布的含有罰款、沒收財物項目的規範性檔案,具有同省政府規章相同的效力。
第十條 在本辦法發布前經省政府批准發布的含有罰款、沒收財物的規範性檔案仍然有鑽市符效。
第十一條 凡違反本辦法自行設立的罰款或沒收財物的項目,一律無效。一經發現,有關部門應按《吉林省收費罰款沒收愚鍵騙財物管店棵享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凡違反本辦法自行設立的罰款或沒收財物的項目,一律無效。一經發現,有關部門應按《吉林省收費罰款沒收財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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