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環境監測成果管理若干規定

《吉林省環境監測成果管理若干規定》在1988.09.09由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環境監測成果管理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 頒布時間:1988.09.09
  • 實施時間:1988.09.09
第一條 為加強環境監測成果管理,充分發掘環境監測成果的利用價值,發揮其在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中的作用,根據《全國環境監測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環境監測成果是指環境監測數據及據其所形成的材料和質量報告書、污染源調查成果等資料。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省環境監測成果和管理活動。
第四條 各級環境監測部門要加強環境監測成果工作,以保證其成果的管理能夠完整、準確、及時地對外服務。
第五條 各級環境監測部門在環境監測成果管理方面,負責以下工作:
(一)收集整理環境監測成果;
(二)管理環境監測成果檔案;
(三)開發和利用環境監測成果;
(四)做好環境監測成果保密工作。
第六條 對環境監測成果的利用,要嚴格履行批准手續。省外利用我省環境監測成果的,須經省環保局批准;省內利用外市(地、州)環境監測成果的,須經成果所在地的市(地、州)環保局批准;省內利用本市(地、州)環境監測成果的,由該成果的擁有單位批准。
第七條 對環境監測成果的利用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凡利用環境監測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均須按省的有關規定交納使用費。
收費標準按《吉林省收費罰款沒收財物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式制定。
第八條 利用環境監測成果的單位或個人,未經該成果管理單位的允許,不得將該成果轉讓他人使用。
第九條 政府機關使用環境監測成果時,免交使用費。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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