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7年11月14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1月14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條例》的決定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7.11.14 實施時間 1997.11.14 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吉林省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第四十條修改為...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 頒布時間 1997年09月26日 實施時間 1997年09月26日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對《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十一條刪除。
1993年7月13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改。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進出口商品質量,維護對外貿易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的順利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10.11.26 實施時間 2010.11.26 (2010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經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0年11月26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規範進出口商品檢驗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進出口貿易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經濟貿易關係的順利發展,制定本法。”二、第三條修改為:“商檢機構和經...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計量管理條例》的決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在2002.11.28由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中文名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計量管理條例》的決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2.1...
1993年7月13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改 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改 2002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改。
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決定如下:一、廢止《吉林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條例》。二、《吉林省勞動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五項“會同建設行政部門對建築施工企業進行安全資格審查認證;”刪除。
2022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對《吉林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作出修改。(一)將第三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中的“技術監督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二)將第三條修改...
1993年11月27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1997年5月29日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改 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修改 1997...
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吉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作如下修改:第二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搭售商品所獲利潤,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以搭售商品總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刪除。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提請批准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應當提出提請批准的報告。第十六條 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應當包括法規草案及其說明,並附立法依據等參考資料,在常務...
經吉林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於2004年12月28日通過,吉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於2005年1月20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28日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一、廢止《吉林市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處理條例》。二、廢止《吉林市聯合運輸管理條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的決定第一章 總則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為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根據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決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頒布單位 吉林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3.04.09 實施時間 2003.06.01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科學地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6號——公告廢止的地方性法規目錄以及取消的行政管理項目涉及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條文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1.01.12 實施時間 2001.01.12 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1995年12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改 2002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改。中文名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建築市場...
1992年5月10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6號修正,,根據2002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吉林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14部地方...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吉林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14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2.11.28 實施時間 2002.11.28 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02年11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施行。2002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
(1988年3月18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3年5月8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根據1998年3月25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修改根據2007年5月24日吉林...
(十四)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十五)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機構設定 專門委員會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經濟委員會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10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1.09.29 實施時間 2001.09.29 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吉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意見,對法規草案提出修改建議,向主任會議報告,主任會議研究後,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審議。如多數委員認為法規草案比較成熟,主任會議可以決定交付全體會議表決;如多數委員認為條件尚不成熟,主任會議可以決定暫不付表決。表決前,有關的專門委員會主...
條例全文 第一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第五條 主任會議擬訂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第...
規章制定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並向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反饋。第十一條 專門委員會在審查中認為規章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相牴觸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可以向主任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予以撤銷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第十二條 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