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撥用房產管理暫行辦法。1988年11月26日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六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撥用房產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年11月26日
吉林市撥用房產管理暫行辦法。1988年11月26日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六號。
吉林市撥用房產管理暫行辦法。1988年11月26日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六號。名稱【發布單位】80708【發布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發布日期】1988-11-26【生效日期】1989-01-01【失效日期】【所...
《吉林市房產市場管理暫行管理辦法》是1990年1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地方法規。主要內容是各類房產交易、產權轉讓轉移、抵押、典當、拍賣和以房產為資本合資、聯營等活動,應在市房產市場管理部門指定的場所內進行,併到房產市場管理部門辦理立契、審核、過戶手續。出賣和產權交換、轉移的房產,必須具備合法的產權證件...
《吉林市撥用房產管理暫行辦法》(第6號令)標題修改為:吉林市撥用房產管理辦法 第八條修改為:使用單位所使用的撥用房產需翻建改造或因動遷需拆除時,按規定繳納補償費,撥用關係即行終止。第九條修改為:使用單位需改變撥用房產的使用性質和用途時,原撥用關係即行終止,由房產管理部門按公企用房進行管理,...
《吉林市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修正案)》是吉林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2008年4月2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8年5月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93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將第二條第三款修改為:出租人將房屋承包給他人經營,或者以合作、聯營以及以其他形式變相出租房屋,均...
本辦法所稱的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權利人將房屋交付給承租人用於居住、生產、經營、辦公、倉儲等,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出租人將房屋承包給他人經營,或者以合作、聯營等名義不直接參與經營,不承擔經營風險而獲取收益的,將房屋有償借給他人使用的,以及以其他形式變相出租房屋,均為房屋租賃。第三條 本市...
吉林市房產交易管理辦法(1991年10月2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三十八號,1991年12月01日開始生效)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產交易管理,維護房產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產交易,是指房屋的有償轉讓、房屋產權的轉移,以房屋作價的投資,以自有房屋...
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體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規範權屬登記行為,保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吉林市市區集體土地房屋進行權屬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市區指吉林市行政區除外縣(市)以外的地區,包括船營、豐滿、昌邑、...
2011年7月29日吉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 2011年9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批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交易管理,規範房地產交易行為,保障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
《吉林市房地產交易和房屋登記管理規定》,已經2014年2月1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5屆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4月10日起施行。2014年2月26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交易和房屋登記管理,保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
第三十二條政府對鼓勵和扶持的居民住宅開發項目給予優惠。具體優惠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三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物業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開發企業建設的非經營性公共、公益服務配套設施無償交由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第五章 開發經營 第三十四條開發企業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受讓人應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後十五日內...
第三條 房地產交易,應遵守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 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和細則;(二)審核、辦理房地產交易登記手續;(三)審批、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四)按分工...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由轉讓人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權轉讓增值費(增值費的評估辦法另行規定),其繳納比例最高不超過增值部分的40%。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後,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條例》和本規定重新辦理手續。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出租,是...
為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吉林市發布了《吉林市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
《吉林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是吉林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2006年2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6年2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71號公布 自2006年3月2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
《吉林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安置暫行辦法》在1998.04.18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經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五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八日 第一條 為了加快城市建設,推進住房商品化進程,使房屋拆遷安置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
簽名蓋章密封保存,待新房竣工驗收後,召開動遷戶大會,當眾開封,張榜公布。第四十條 本條例中拆除房屋補償費、材料和工人補助費、被動遷單位臨時安置補助費、動遷戶搬遷補助費、越冬採暖補助費等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吉林市城市建設動遷管理辦法》即行廢止。
吉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2013年7月26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3年8月5日吉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內容介紹 吉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2013年7月26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
(一)各單位處置房屋、土地、車輛,由各單位按照《關於印發〈吉林省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吉財產[2008]314號),(以下簡稱《資產處置辦法》)規定提出申請,經省管局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審批。(二)各單位發生車輛報廢時,由各單位按照《資產處置...
2002年9月25日吉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2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2004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改 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房屋...
第四十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由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出讓方案,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出讓。第四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則,以公布的基準地價...
第四十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由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出讓方案,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出讓。第四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則,以公布的基準地價和標定地...
(六)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可吊銷資質證書。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吉林市房地產管理局組織實施。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8月20日起施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吉林市棚戶區房屋拆遷安置暫行辦法》等四部政府規章的決定 頒布單位 吉林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2011.06.10 實施時間 2011.06.10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等四部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1年6月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屆5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吉林市棚戶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是吉林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2006年2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6年2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70號公布 自2006年3月2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做好棚戶區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改善棚戶區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條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
十一、增加一條:“第三十三條各縣(市)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管理程式可參照本辦法辦理;具體補償安置標準由各縣(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修正後內容 吉林市棚戶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修正)第一條 為做好棚戶區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改善棚戶區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條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