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產交易管理辦法

為加強城市房產交易管理,維護房產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吉林市發布了《吉林市房產交易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房產交易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708
  • 發布文號:發布日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38號
  • 發布日期:1991-10-26
法規內容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吉林市房產交易管理辦法(1991年10月2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三十八號,1991年12月01日開始生效)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產交易管理,維護房產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產交易,是指房屋的有償轉讓、房屋產權的轉移,以房屋作價的投資,以自有房屋作價與他人合作擴建、改建房屋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房產交易的管理。
第四條 房產交易應堅持平等自願、依法買賣、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產局是全市房產交易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日常工作由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負責。
城建、土地、工商、稅務物價、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應配合做好房產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下列房產均可進行交易:
(一)單位自管的;
(二)私有的;
(三)市直管的;
(四)房屋開發單位興建的;
(五)按規定允許出售的部隊所有的;
(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資企業所有的;
(七)單位或個人與國內、外聯營合資的;
(八)以產抵債抵押期滿的;
(九)依法沒收、抵債、抵稅、抵罰沒款等的;
(十)其它按有關規定允許交易的。
第七條 下列房產不得進行交易:
(一)無合法產權證件的;
(二)有產權爭議的;
(三)非法、違章和臨時建築的;
(四)已批准徵用或劃撥建設用地範圍內和臨時用地上的;
(五)抵押、典當等他項權利未清的;
(六)經市房產主管部門或人民法院裁定限制產權轉移的;
(七)無償撥給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使用的。
第八條 凡從事房產交易經營活動的,必須經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審核同意,併到工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第九條 凡進行房產交易的,必須持市人民政府核發的房屋產權證(照)和有關證明檔案,向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申請,經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辦理房屋產權轉移過戶手續。
出售國有房產的,產權轉移前還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條 有限產權(含自建公助、自買公補)房屋的出售,按有關規定辦理。
出售共有房產的,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一條 出售已出租的房屋,需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並事先辦好過租承諾手續或與承租人就中止租約協商達成書面協定。在同等條件下,現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二條 房屋產權人委託他人代賣房屋時,受委託人須提交委託書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第十三條 購買商品房的,成交後必須持購買協定書和付款收據到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確權手續。
第十四條 平房和整體樓房產權變更後三十日內,產權人須按規定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房產交易的價格須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商品房價格按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
(二)其它房屋的交易價格按價格評估部門評估的標準執行。房產交易的成交價格超過評估標準的,由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按其超標部分的15%至30%收取超標費。
房產交易有最高限價的,不得超過最高限價。
第十六條 凡進行房產交易的必須按有關規定交納契稅。
第十七條 凡進行房產交易的,必須按規定向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交納交易管理費。
第十八條 凡房產因交易、抵押、典當、保險、公證、糾紛仲裁、合資入股等進行房產價格評估的,須按規定交納評估費。
第十九條 已經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審查批准的房產交易,如因故需中止交易時,由提出中止方負擔交易額2‰的手續費。
第二十條 經紀人必須具備合法的經營證件,必須遵守房產市場的各項管理制度,不得索要財物,不得謀取非法收入,不得進行黑市經紀活動。
第二十一條 凡違反本辦法的,由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二)、(四)、(五)、(六)、(七)項規定,非法買賣無合法產權證件、限制產權轉移和撥用房產等的,沒收其非法所得,由房產管理部門收回撥用房產,並對交易雙方各處以成交額10%至20%的罰款。
(二)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買賣違章和臨時建築等房屋的,責令其限期拆除,沒收非法所得,並對交易雙方各處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罰款。
(三)違反第九條規定,未經批准私自進行房產交易的,對交易雙方各處以成交額5%至10%的罰款。處罰後按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限期補辦手續,按規定補交稅費;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產權轉移過戶手續。
(四)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購買商品房不按規定辦理手續的,除責令其限期補辦手續,按規定補交稅費處,並對其處以成交額10%至15%的罰款。
(五)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按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屬變更手續、不執行價格管理規定的,按土地、物價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罰。
(六)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經紀人無合法證件或謀取非法收入或進行黑市經紀活動的,除責令其立即停止活動,沒收其非法所得外,並對其處以非法所得總額1至5倍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在接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議決定。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或複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房產交易管理人員不嚴格執行房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由市房地產市場主管部門追究其行政、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樺甸市、蛟河市城區及本市各建制鎮、獨立工礦區的房產交易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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