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集體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 公布單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 公布時間:2002年4月30日
- 性質:法規
簡介,吉林市集體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房屋權屬登記管理,第三章 房屋產權檔案管理,第四章 罰則,第五章 附則,
簡介
(2002年4月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33號公布)
吉林市集體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體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規範權屬登記行為,保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吉林市市區集體土地房屋進行權屬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
市區指吉林市行政區除外縣(市)以外的地區,包括船營、豐滿、昌邑、龍潭四個行政區。
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按各自職責配合作好集體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第四條 集體土地房屋實行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制度。
權屬證書採用全國統一樣式的《房屋所有權證》,由吉林市人民政府統一印製。《房屋所有權證》是權利人依法享有集體土地房屋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憑證。
第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集體土地房屋,應當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集體土地《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機關。
第六條 集體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產權明晰、房地權屬一致的原則。
登記機關應政務公開,簡化工作程式,提高效率,方便民眾。
第二章 房屋權屬登記管理
第七條 房屋權屬登記分為:
(一)初始登記;
(二)轉移登記;
(三)變更登記;
(四)他項權利登記;
(五)註銷登記;
第八條 集體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登記申請。權利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
(二)權屬審核。登記機關對權利人(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
(三)公告。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公告的,應當進行公告;
(四)核准登記,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經登記機關覆核,房屋權屬清楚,沒有異議的,由登記機關向權利人(申請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第九條 集體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由房屋權利人(申請人)申請。
權利人(申請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使用其法定名稱,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請。
權利人(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使用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第十條 房屋權利人(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代理人申請登記時,除向登記機關交驗代理人的有效證件外,還應向登記機關提交權利人(申請人)的授權委託書。
第十一條 權利人(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應向登記機關交驗有效證件。
第十二條 新建房屋的,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初始登記時,應提交:
(一)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土地來源證明;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房屋申請人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規劃區外的集體土地房屋權利人提交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建房的證明;
(三)房屋竣工驗收證明;
(四)房屋建築面積測繪報告。
第十三條 因房屋買賣、交換、分割、繼承、贈與等原因致使房屋權屬發生轉移的,應當申請轉移登記。
申請轉移登記,權利人應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契約、協定、證明等檔案。
第十四條 房屋權利人名稱變更或房屋面積發生變化的,權利人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的,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證明檔案。
第十五條 依法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當自事發之日起15日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權利人應提交房屋權屬證書,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契約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檔案。
第十六條 因房屋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原因,權利人應當自事發之日起30日內申請註銷登記。
申請註銷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原房屋權屬證書、他項權利證書、相關的契約、協定、證明等檔案。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權利人(申請人)申請可以準予暫緩登記:
(一)不能提交有關證明檔案的;
(二)按照規定需要補辦手續的;
(三)依法應當暫緩登記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檔案的;
(三)屬於違章建築或臨時建築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註銷房屋權屬證書:
(一)申報不實的;
(二)塗改、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
(三)房屋權利滅失,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註銷登記的;
(四)因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
註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 登記機關應在受理登記申請當日作出準予登記、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決定。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通知權利人(申請人)。
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後的15日核心準登記,並頒發房屋權屬證書;他項權利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後的7日核心準登記,並頒發他項權利證書;註銷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後的7日核心準註銷,並註銷房屋權屬證書。
第二十一條 房屋權屬證書破損,經登記機關查驗確需換領的,予以換證。
房屋權屬證書報失的,權利人應公開聲明作廢,並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由登記機關公告,90日內無異議的,予以補發。
第三章 房屋產權檔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 房屋產權檔案由登記機關統一進行管理。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房屋產權檔案和房產測繪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房屋產籍應完整準確,房屋產權取得、轉移、變更等資料應及時歸納整理,歸檔入卷。
第二十四條 房屋產權檔案應以丘管理,以棟編號,以戶立卷,長期保存。
第二十五條 房產測量應當按照國家房產測量規範進行,準確反映房屋自然狀況,為審查確認產權提供可靠依據。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登記機關予以處罰:
(一)偽造或提供虛假證明檔案,騙取《房屋所有權證》的,處以1000元至3000元罰款,《房屋所有權證》無效;
(二)塗改、偽造《房屋所有權證》的,處以500元至2000元罰款,《房屋所有權證》無效。
第二十七條 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詢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認為登記機關的行政處罰或登記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吉林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外縣(市)集體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並應統一使用吉林市人民政府印製的《房屋所有權證》。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自即日起鄉鎮、區兩級政府停止發放集體土地房屋所有權證,並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移交全部房屋檔案。各類開發區範圍內的房屋權屬登記工作,按照建設部確定的一個城市只有一個登記機關的原則,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理順現有管理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