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修正案)

《吉林市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修正案)》是吉林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修正案)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8年4月2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8年5月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93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將第二條第三款修改為:出租人將房屋承包給他人經營,或者以合作、聯營以及以其他形式變相出租房屋,均為房屋租賃。
2、第十條增加一款:《房屋租賃備案證明》內容發生變更的,須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3、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房屋租賃期限屆滿,出租人與承租人協商約定延長租賃期限的,租賃當事人應當重新辦理《房屋租賃備案證明》。
房屋租賃契約期限屆滿前,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原備案的房屋租賃契約繼續有效,當事人應當申請變更《房屋租賃備案證明》。
4、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房屋出租人必須如實提供房地產租賃契約並依法繳納稅款。
房屋出租人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地方稅務部門可將《納稅通知書》送達承租人,由承租人在30日內通知出租人繳納稅款,承租人未能在規定的限期內找到出租人並繳納稅款的,視為出租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應當由承租人繳納稅款。
5、第十六條作為第十七條,修改為:出租人核算健全並能如實申報納稅的,實行查實徵收;核算不健全,不能如實申報稅的或者出租契約中租金明顯低於市場同類房屋租金標準又無正當理由的,由地方稅務部門參照市房屋租賃市場指導租金標準和綜合附征率計徵稅款。
6、將第二十五條作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將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住宅出租人處以100元至500元的罰款,對非住宅出租人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7、將第二十六條作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第九條、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未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備案手續、未繳納相關費用、未按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手續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補繳相關費用,逾期仍未辦理的,對住宅出租當事人處以100元至500元的罰款,對非住宅出租當事人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吉林市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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