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吉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是吉林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7年4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4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81號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區範圍內城鎮居民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以下簡稱廉租住房)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
第四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能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編制廉租住房建設、購置、補貼等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負責廉租住房的審查、登記、租金補貼給付工作;
(四)負責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民政、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稅務、住房公積金、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廉租住房工作。
第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的原則。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自行到市場上租賃住房的保障方式。
實物配租,是指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租金核減,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產權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租金減免的保障方式。
第二章 廉租住房資金的來源、管理和使用
第六條 廉租住房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市、區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鎮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土地出讓淨收益中按國家規定比例5%左右提取的資金;
(四)社會捐贈的資金;
(五)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七條 廉租住房資金應當專戶儲存、專項管理,專項用於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財政、審計部門對廉租住房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第八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年度使用計畫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章 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的來源和管理
第九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二)社會捐贈的住房;
(三)騰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條 廉租住房的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建設廉租住房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十一條 經批准購買成品住房作為廉租住房,以及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規定給予免收稅費的優惠。
第十二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產權歸政府所有,只租不賣,使用權不得轉讓、轉租。
第十三條 實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維修費、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由價格主管部門定價。
第四章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條件及保障標準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為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無房家庭或者其人均住房面積低於全市人均住房面積60%,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家庭:
(一)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家庭所有成員均具有本市城市戶口。
第十五條 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每戶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根據廉租住房面積控制標準,按比例計算。超出補貼部分自行承擔。
第十六條 經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符合租金核減標準的廉租戶按公有住房標準租金的50%繳納保障面積標準以內的房屋租金;超出保障面積部分,按公有住房標準租金收取。租金核減差額部分,從廉租資金中撥付給產權人,具體撥付方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條件和保障標準的調整,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五章 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請審核
第十八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提出書面申請。有關部門受理後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 經登記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申請租金核減的家庭,持《吉林市廉租住房租金核減審批表》等資料,經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後,產權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租金核減;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實物配租的家庭,持《吉林市廉租住房租賃住房補貼審批表》或者《吉林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審批表》等資料,經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後,實行保障對象輪候,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程式、輪侯順序對申請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租賃住房補貼資金按照規定標準直接撥付給房屋出租人,用於沖抵房屋租金。
第二十條 申請人在輪候期間,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核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變更情況進行變更登記,不再符合申請廉租住房條件的,取消其資格。
第二十一條 《吉林市城市拆遷管理條例》實施後被拆遷的,享受過拆遷安置、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的和享受過住房貨幣補貼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不得申請廉租住房。
第二十二條 建立廉租住房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住房檔案。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廉租住房檔案資料的建立和管理;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檔案的建立、調整和管理,並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廉租住房檔案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住房檔案一戶一檔,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三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會同民政等部門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情況進行覆核,並根據覆核結果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資格、方式、額度等及時調整並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四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取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決定後,承租人騰退確有困難的,經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按標準租金續租,但最長租賃期限由廉租住房產權單位(管理單位)根據情況確定。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發放租賃補貼、停止租金核減。
(一)被取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因家庭人數減少或者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住房保障標準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調換的;
(五)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六)拖欠租金累計達6個月以上的;
(七)承租廉租住房期間享受住房貨幣補貼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該收回的。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廉租住房時違反本辦法,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並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並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取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決定後,承租人未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逾期不騰退的,產權單位(管理單位)可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為廉租住房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的,追究直接當事人的責任,同時給予提供虛假證明的單位負責人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賄、受賄、玩忽職守,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吉林市房地產管理局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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