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營口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是營口市人民政府為建立和完善城鎮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建設部《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營口市實際制定的,2007年10月16日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營口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文號:營政發〔2007〕20號
  • 發布日期: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六日
  • 生效日期: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六日
  • 發布單位:營口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城鎮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建設部《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我市站前、西市區轄區內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公用事業與房產局是全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以下簡稱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住房制度改革與保障辦公室具體負責廉租住房中長期規劃制訂、年度計畫安排、資金籌措、廉租住房審批工作,並對各市(縣)區廉租住房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財政、民政、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物價、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廉租住房管理的相關工作。
站前區、西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廉租住房申請的登記、審核、確認、公示、輪候排序、年度複查和廉租住房退出等工作。
區政府及街道辦事處要建立廉租住房管理機構並配備工作人員,規範廉租住房審批程式,對廉租住房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區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受助對象到市場租賃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市、區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並按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租金核減是指公有住房產權單位按照市、區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五條 廉租住房的資金來源實行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的辦法。主要包括:
(一)市、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其中市財政承擔80%,區財政承擔20%;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土地出讓淨收益的5%;
(四)社會捐贈的資金;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六條 市、區財政每年在預算安排時,應根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狀況,安排廉租住房專項保障資金,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按時足額到位。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等之後,餘額全部用於廉租住房補充資金,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作他用。該項資金的提取由市公用事業與房產局會同市財政局監督執行。
第八條 土地出讓淨收益中用於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按照當年實際收取的土地出讓總價款扣除實際支付的征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助費,土地開發費,計提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以及土地出讓業務費後餘額的5%核定。
第九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由市財政局負責歸集和使用審批,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於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買和建設,不得挪作他用。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廉租住房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監督。
第十條 市住房制度改革與保障辦公室根據廉租住房資金籌集情況、經濟發展狀況、城鎮最低收入家庭數量等,合理編制廉租住房資金年度使用計畫,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執行。
第十一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二)社會捐贈的住房;
(三)騰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屬公有產權,由市公用事業與房產局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實物配租應當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市住房制度改革與保障辦公室可以根據我市廉租房和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實際情況,擬定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分配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市區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標準為:
(一)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0平方米。
(二)租賃住房租金補貼標準為每月人均每平方米建築面積9元。
補貼標準計算公式:月租金補貼額=最低收入家庭人口數×9元×(10平方米-人均現有住房建築面積)
(三)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的租金標準,在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範圍內,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0.60元。
市住房制度改革與保障辦公室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對廉租住房保障面積、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和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提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四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具有我市城鎮常住戶口滿3年;
(二)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我市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連續1年以上領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四)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
第十五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現有住房面積核定範圍:
(一)家庭成員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現住父母、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員的住房;
(四)家庭成員在申請前已轉讓不滿5年的自用住房;
(五)已購買待入住或者拆遷安置的住房。
第十六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核定:
家庭人口原則上以民政部門核發的《營口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標註的人口數為準。下列人員可列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計算人口:
(一)同在一個房屋所有權證內的戶口人數(不含申請家庭以外的空掛戶口人數);
(二)戶籍不在同處的配偶、未婚子女;
(三)原同戶籍的現役義務兵和戶口在外地就學的未婚子女;
(四)原同戶籍被判勞教或服刑的配偶或未婚子女。
第十七條 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的家庭,應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口所在的社區提出書面申請,由社區向街道辦事處申報。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明及《營口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政府認定的有關部門、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三)現有房屋情況說明、租賃協定、租賃收據、房屋所有權證等相關材料;
(四)無房戶提供由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無房證明;
(五)戶口簿和家庭成員的身份證;
(六)家庭成員之間的贍養、扶養、撫養關係證明;
(七)其他證明(烈屬、殘疾人、老復轉軍人等證件)。
第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後,應當及時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之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材料的次日起計算。
材料齊備後,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區廉租住房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區廉租住房管理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會同區民政部門及申請人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人員實行聯審,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可以通過調查取證、入戶調查、訪問鄰里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區廉租住房管理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區廉租住房管理機構應當在申請人的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將審核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並根據申請人的具體情況,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的意見。
對準予登記的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的家庭,由區廉租住房管理機構按照規定條件安排排隊輪候,確定發放租賃住房補貼、配租廉租住房順序,報送市住房制度改革與保障辦公室核准。
輪候期間,申請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區廉租住房管理機構申報,區廉租住房管理機構審核後,根據情況做出變更登記或取消資格的決定,並報市住房制度改革與保障辦公室備案。
由區廉租住房管理機構做出是否準予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的決定,並報市住房制度改革與保障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條 已準予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應當與區廉租住房管理機構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定》。協定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停止租賃住房補貼的規定及違約責任。租賃補貼家庭按協定約定,根據居住需要自行選擇適當的住房,在與出租人達成租賃意向後,報區廉租住房管理機構審查。經審查同意後,方可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契約,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契約報市住房制度改革與保障辦公室備案。區廉租住房管理機構按規定標準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用於沖減房屋租金。
第二十一條 已準予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營口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賃契約》。契約應當明確廉租住房自然狀況、租金標準、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承租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標準繳納租金。
第二十二條 已準予租金核減的家庭,由市住房制度改革與保障辦公室出具租金核減認定證明,到房屋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辦理租金核減手續。
租金核減計算方式:月租金額=家庭人口×人均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折合成使用面積)×租金核減標準。超出住房保障面積標準部分,按正常租金標準繳納。
第二十三條 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更情況。
區廉租住房管理機構每年度會同有關部門,對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資格進行覆核,按照覆核情況進行調整,並將調整結果報市住房制度改革與保障辦公室核准。
第二十四條 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市住房制度改革與保障辦公室取消其申請資格,3年內不再享受廉租住房待遇;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退出廉租住房並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住房制度改革與保障辦公室做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停止租金核減。
(一)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內居住的;
(四)不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五)家庭人均收入連續1年以上,超出我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不退出廉租住房的,市住房制度改革與保障辦公室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對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大石橋市、蓋州市、鮁魚圈區、老邊區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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