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縣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辦法(試行)

《高邑縣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辦法(試行)》是高邑縣人民政府為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城鎮住房保障制度,加強廉租住房管理,嚴格廉租住房的準入、退出機制,有效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邑縣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3年7月26日
  • 實施時間:2013年7月31日
  • 發布單位:高邑縣人民政府
決定通知,辦法全文,

決定通知

高邑縣人民政府印發高邑縣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高政〔2013〕13號
高邑縣人民政府印發高邑縣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
《高邑縣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研究制定,現印發給你們,望按照要求抓好落實。
高邑縣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6日

辦法全文

高邑縣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城鎮住房保障制度,加強廉租住房管理,嚴格廉租住房的準入、退出機制,有效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對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補貼或住房,以改善其居住條件的一種保障制度;所稱廉租住房是指城區內由政府出資,通過集中新建、配建、購買等形式籌集的,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並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的住房。
第三條 縣政府應將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納入本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住房建設規劃、住房保障規劃和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計畫。
第四條 高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是本縣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並負責城區內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和實施工作。
高邑縣房地產管理處(以下簡稱“住房保障部門”)具體負責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和實施工作。
縣發改委、物價、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廉租住房的保障和管理實行誠信認定製度,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保障對象
第六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含單身)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家庭成員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滿3年,且在城區實際居住;
(二)申請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縣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界定標準(由住建局每年在政府網站公示);
(三)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戶在30平方米以下)。
父母與子女同住或子女與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申請家庭住房面積:
申請家庭住房建築面積=申請人夫婦的父母或子女擁有房屋的建築面積總和-房屋所有權人夫婦及未婚子女的總人口數×30,如果得數小於等於零,則均按零計算。
如申請人夫婦的父母或子女有單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兩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論同住與否,均要按上述公式進行核定。
申請家庭所有房屋經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鑑定為危險房屋且實際無人居住的,視為無房。
第七條 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
(一)單身(含離異)申請人未滿35周歲。但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濟、社會救助的孤兒除外;
(二)離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內有住房轉讓行為且轉讓住房的建築面積超過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不納入保障範圍。但申請家庭成員中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轉讓住房並提供有關證明的除外;
(四)領取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金的被拆遷人,在拆遷補償中已獲得政府補償安置的;
(五)掛靠戶口所掛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擁有轎車或經營性機動車的;
(七)興建、購買商業用房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
(八)出資安排子女出國留學或就讀高收費學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得申報的情況。
第三章保障方式
第八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的方式。
貨幣補貼,是指縣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並符合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縣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並符合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第四章保障標準
第九條 本縣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積標準為人均15平方米,每戶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
縣政府根據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實時調整並公布。
第十條 採取租賃住房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保障面積標準與現住房面積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根據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等分類情況由縣政府確定並公布。其中對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市場平均租金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對其他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
第十一條 採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保障面積標準與現住房面積的差額。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
第五章保障資金及來源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採取多種渠道籌措,來源包括:
(一)土地出讓金淨收益,比例不低於10%;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提取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餘額;
(三)財政預算資金和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
(四)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的補助投資資金和中央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等;
(五)其他資金,包括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戶利息及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等。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管理按照國家和市有關規定執行。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修和管理。
第六章廉租住房來源
第十四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在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二)在縣城基礎設施比較完善的區域,利用棚戶區(危陋住宅區)改建、城中村改造、存量閒置土地或新征土地集中建設部分廉租住房;
(三)政府出資購買符合標準的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四)利用現有的公有住房;
(五)社會捐贈的住房;
(六)其他渠道籌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的基本標準為:
(一)房屋結構安全;
(二)單套建築面積不低於30平方米,不高於50平方米;
(三)每套獨門獨戶,設有臥室、廚房、衛生間和上水、下水、供電、供暖、有線電視等設施並能正常使用;
(四)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環境良好。
第十六條 新建廉租住房,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則,採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房項目,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築面積、套數、布局、套型、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後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
第十七條 在土地招拍掛出讓、劃撥或協定出讓前,縣國土部門須根據規劃條件將配建廉租住房作為土地招拍掛、劃撥或協定出讓的前置條件。
第十八條 新建廉租住房,應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配建廉租住房項目,按照《石家莊市市區廉租住房配建實施意見》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
第十九條 集中建設廉租住房,縣國土部門要認真編制土地利用計畫,提供一定數量的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單列指標,直接下達到具體項目,實行定點供應。
第二十條 廉租住房建設一律免收城鎮基礎設施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應按相關標準的下限收費或給予減免收費。在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按廉租住房總建築面積占項目中住房總建築面積的比例折算免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對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含配建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國土、規劃、發改、建設和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對集中新建廉租住房項目的建設用地,免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廉租住房管理機構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的,免徵契稅。
第七章申請與核准
第二十二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需要填寫《高邑縣廉租住房申請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軍官證、士官證)、戶口簿和由現居住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戶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證明;
(二)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受理機關出具的現住房證明;在社會上租賃住房的,出具在房管處租賃契約備案部門備案的房屋租賃契約;
(三)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縣總工會出具的《高邑縣特困職工優待證》,民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證明;
(四)婚姻證明;
(五)孤老、殘疾、大病、烈士遺屬及優撫等證明資料;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在申請實物配租時符合加分條件但未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的不予加分。
優撫對象在與其他對象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第二十三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或申請家庭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高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二)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家庭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齊全,收入和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初審意見。對經初審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將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申請人申報的基本情況和初審意見在申請人工作單位或現居住地公示7日。
公示期間,如有舉報申請人所申報的情況不實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舉報人舉報的情況進行查證;對公示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街道辦事處。
(三)街道辦事處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家庭的資料、收入、家庭住房狀況進行複審,並將複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縣住房保障部門。
(四)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及收入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五)縣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住房保障部門。
(六)縣住房保障部門自收到上報的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並向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發放《高邑縣廉租住房保障證》。審批結果在高邑政府網站等媒體上進行公示。如有舉報申請人所申報的情況不實的,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委會)對舉報人舉報的情況進行查證。
第二十四條 受理機關收到廉租住房申請材料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二十五條 住房保障部門和民政等部門以及受理機關,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查閱房產檔案、社會養老保險信息、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信息、工商企業註冊登記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八章廉租住房的準入
第二十六條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工作,實行評分排隊、量入為出、遞次配租、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實物配租的範圍:
(一)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
(二)正在享受社會租賃實物配租的家庭,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在同年度內優先選擇直接實物配租。
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不在實物配租範圍;納入廉租住房保障範圍的18周歲以下孤兒,只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不實行實物配租保障。
第二十八條 實物配租的方法是,依據低收入家庭住房、收入等狀況評分排隊;實物配租實行百分制:家庭住房計50分,家庭收入計40分,家庭戶籍計10分;對特殊困難的家庭另行加分。按照實物廉租住房的可配租數量和保障對象在住房、收入、孤老病殘等方面的狀況,從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開始實施配租,逐步擴大到住房困難的低收入家庭;同一類別家庭按照總分數由高到低的順序排隊配租,如總分數相同,則依次按照孤老病殘、住房、收入等情況進行排序。
第二十九條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嚴格按照個人申請、審核評分、房屋配租、簽訂協定的程式進行,具體操作程式是:
(一)個人申請
凡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可以由戶主或推舉一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到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填寫《高邑縣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
(二)審核評分
社區居委會根據申請人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時上報的資料,填寫實物配租家庭情況評分表,並按評分辦法進行評分。將評分情況在社區居委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經公示無異議後,將申請實物配租家庭的評分情況進行匯總,報街道辦事處。由街道辦事處對各家庭的評分進行審核,並將本街道辦事處的所有申請實物配租的家庭評分情況匯總後報住房保障部門。
(三)房屋配租
1.按照家庭人口數量(只計算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人數),將申請家庭分為2人及以下戶、3人戶、4人及以上戶三個類型。2人及以下戶原則上選擇面積4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3人戶原則上選擇面積4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4人及以上戶原則上選擇面積5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
2.進入配租範圍內的家庭,通過抓鬮的方式獲得房源,因樓層、戶型等原因拒絕配租,視為自動放棄。放棄配租的申請家庭,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在兩年內不予安排實物配租。
3.對於進入配租範圍內的殘疾、精神類疾病等特殊情況且對住房有特殊要求的家庭,住房保障部門可以優先照顧解決。
4.地下室(不能滿足每套住房都有)隨地上住房一併配租。
(四)簽訂協定
廉租住房分配後,廉租住戶到住房保障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協定。
住房保障部門將實物配租名單及《公共保障房租賃協定》文本備案。
第九章 廉租住房的管理及退出
第三十條 廉租住房的產權登記到高邑縣房地產管理處名下。
第三十一條 已經確定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自簽訂租賃協定下月起,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第三十二條 廉租住房租金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對於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在保障面積標準之內的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和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執行;超過保障面積標準的,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和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執行。
(二)對低收入家庭,在保障面積標準之內的按照現行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執行;超過保障面積標準的,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和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市場租金標準執行。
(三)租金標準執行時不考慮樓層係數、結構朝向、地段位置等因素。
(四)承租家庭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25日前到住房保障部門指定的地點繳納下一季度租金。逾期不繳的,按照《公共保障房租賃契約》約定支付違約金。對不按契約約定繳納租金並經催交無效的,可以通報承租人所在單位並從承租人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第三十三條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繳和使用
(一)廉租住房在辦理產權登記時,應按物業管理規定繳存維修資金,專項用於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維修資金不足時,續籌資金由住房保障部門在收取的廉租住房租金中提取,仍不足的由縣財政適當安排。
(二)住房保障部門合理配置廉租住房專門管理人員,設立各項管理台賬。人員及辦公等費用在收取的廉租住房租金中提取,仍不足的由縣財政適當補助。
(三)承租人在租賃期間不得拆改房屋結構;不得改動房屋的設施;不得擅自進行裝修。租賃期間室內自用部分的維修由承租人自行承擔。
(四)廉租住房在配租之前的修繕維護、設備維修更新和房屋空置期間產生的物業管理費等相關費用,納入廉租住房的維修費用支出管理。
(五)租賃期間所發生的水費、電費、燃氣費、採暖費、有線電視費、物業服務費等使用費用均由廉租住戶自己負擔。
(六)廉租住房小區按規劃建設的經營性用房只租不售,租金收入主要用於管理經費的不足和房屋修繕。
第三十四條 實物配租的家庭必須與住房保障部門簽訂租賃契約。廉租住房的租賃契約期為1年,契約期滿前1個月,廉租住戶經個人申請、逐級覆核仍符合保障條件的,到住房保障部門續簽契約。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及時向住房保障部門申報家庭人口、資產和住房的變動情況,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應退出所租賃的廉租住房。如有違反廉租住房管理規定的,不得參加年度覆核。
第三十五條 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保障資格、解除《公共保障房租賃契約》並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未按規定時間入住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利用租住的廉租住房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其他違反廉租住房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作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決定後,應當在5日內出具《高邑縣廉租住房保障審核(審批)結果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說明理由。凡是取消實物配租資格的保障家庭,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從第2個月起按市場租金收取租金,並給予其6個月的過渡期。如其能在6個月內主動退出的,可享受第三十八條的優惠政策;如果逾期未退出的,當月租金按照上月租金的1.2倍核定計算,每月累加;同時在其所居住的小區及戶口在居委會或保障網站上進行公示,並計入廉租住房誠信檔案,必要時由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承租戶退出廉租住房時應結清相關費用,住房保障部門的管理人員對出租房屋進行驗收,辦理退房手續。
第三十八條 對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或有違反廉租住房管理規定被取消保障資格的廉租住戶,能主動在規定的時間內結清各項費用並騰退所租住廉租住房的,其以後又具備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仍可納入保障範圍。
第三十九條 對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或有違反廉租住房管理規定被取消保障資格的廉租住戶,未在規定的時間內騰退所租廉租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和規定進行強制清退,不得再次納入廉租住房保障範圍。
第四十條 廉租住房管理人員有權對廉租住戶家庭情況及廉租住房使用情況進行入戶巡查,承租人必須配合調查,拒不配合調查且有違規行為的,取消保障資格。廉租住房管理人員要將違反廉租住房規定的情況,及時上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 住房保障部門對實物配租家庭的資格進行動態管理,如發現廉租住房申請人虛報、瞞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情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一經查實,取消其配租資格並將已經騙租的廉租住房收回,並按市場租金補交以前房租。
第十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檔案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檔案,嚴格申請、審核、審批、公示和退出制度,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三條 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時違反本辦法,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或不及時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變化的,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取消其申請(保障)資格,記入誠信檔案。
第四十四條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記入誠信檔案。
第四十五條 廉租住房申請人對住房保障部門的審核結果、輪候結果、配租結果有異議的,應向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作出裁決。
第四十六條 《高邑縣廉租住房保障證》實行年度覆核制度。被保障人應當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滿1個年度後或在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後30日內向受理機關如實申報。受理機關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審核並按照申報程式上報。
在經過審核、公示等程式後,對確認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且有關情況無變化的,繼續按原有方式提供住房保障;對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但有關情況有變化的,調整對其提供的保障方式或自下個月起增加、減少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在6個月內調整廉租住房。
對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收回、註銷其《高邑縣廉租住房保障證》,原享受租賃住房補貼的,自下個月起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原享受實物配租的,按廉租住房的管理規定執行,在規定時間內退出所租廉租住房。
第四十七條 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履行職責的行為予以糾正。
第四十八條 住房保障部門定期對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含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房建設項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執行廉租住房建設標準、工程建設質量及建設進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已竣工的廉租住房及時辦理接收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契約約定建設和提供廉租住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相應責任,其不良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開發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後不予延期,並永久禁止該企業參與經濟適用住房和配建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項目建設。
第四十九條 縣財政部門按規定籌集我縣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並對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廉租住房租金收取標準進行監督、檢查,廉租住房保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審計部門負責對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監察部門對各部門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條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設所涉及第六章第二十條內容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有效期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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