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客運計程車的治安管理,保護計程車經營者、從業人員和乘客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吉林市制定《吉林市客運計程車治安管理辦法》,於1996年9月2日經吉林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1996年9月3日正式頒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客運計程車治安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702
- 發布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88號
- 發布日期:1996-09-03
- 生效日期:1996-09-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為加強客運計程車的治安管理,保護計程車經營者、從業人員和乘客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吉林市制定《吉林市客運計程車治安管理辦法》,於1996年9月2日經吉林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1996年9月3日正式頒布實施。
為加強客運計程車的治安管理,保護計程車經營者、從業人員和乘客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吉林市制定《吉林市客運計程車治安管理辦法》,於1996年9月2日經吉林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1996年9月3...
客運汽車從業人員是指駕駛員、乘務員。客運場、站(點)是指客運站區、候車室、售票處、行李房、小件物品暫存處。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吉林市客運計程車治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吉林市城市客運計程車管理辦法 (1991年12月14日)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客運計程車管理,促進城市客運交通事業的發展,適應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
公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區客運出租汽車的治安管理。交通、工商、物價、技術監督、城建、規劃、稅務、環保、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五條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應當納入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計畫,並根據實際需要,對...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輛經營行業的治安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機動車輛經營行業是指從事公共汽車、客貨運輸的出租汽車,客貨運站(場、點)及與經營機動車輛相關的修理業、交易業和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本辦法所稱與經營...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客運,包括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和出租汽車客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是指在城市內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時間和價格,為社會公眾提供客運服務的經營活動。出租汽車客運包括巡遊出租汽車客運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客運。
吉林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修正)(1998年7月26日吉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8年9月25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2007年5月29日吉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巡遊出租汽車客運是指在道路上巡遊攬客、站點候客,噴塗、安裝出租汽車標識,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車和駕駛勞務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並按照乘客意願行駛,根據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經營活動。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
計程車、招手停公共汽車及其他機動車不得在道路上隨意掉頭。第三十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應在停車場或指定的地點停放。主要街路及其他禁止停放車輛的場所不得停放車輛。裝卸貨物時應將車輛臨時停放在道路右側邊緣。執行警務、搶險、救災、...
《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安部1997年12月23日發布的管理辦法。目的 是為加強城市出租汽車管理,提高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保障乘客、用戶和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客運交通事業...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出租汽車里程計價器(以下簡稱計價器)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國家、集體和乘客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以及《吉林省計量管理條例》的有關...
《包頭市客運出租汽車治安管理辦法》是包頭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2006年7月4日包頭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6年7月13日包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09號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客運出租汽...
第三條 市、自治縣交通局是同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其所屬的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辦法的貫徹實施。同級公安、工商、物價、稅務、城建、技術監督等部門要積極配合交通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加強出租汽車客運管理工作。第...
《鞍山市客運出租汽車治安管理辦法》業經鞍山市第12屆人民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家布施行。市長 張利藩 二000年六月十四日 鞍山市客運出租汽車治安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客運出租汽車行業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客運...
客運出租汽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編制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發展規劃和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六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可以有償出讓,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客...
經營者質量信譽考核和駕駛員記分管理辦法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第二節 特許經營權 第十一條 客運出租汽車實行政府特許經營制度。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特許經營權。客運出租汽車特許經營權...
《吉林市性病防治暫行管理辦法》在1990.05.14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性病防治的管理,控制性病的蔓延與流行,保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
(四)不得提出違反本辦法和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規定的要求;(五)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以及其他無行為能力者乘坐出租汽車應當有人監護;(六)需要駛出城區或者夜間去偏僻地區時,應當配合駕駛員辦理出城登記手續。乘客有違反本條(一)、...
出租汽車客運服務是按照乘客意願提供運送服務,並且按照里程和時間收費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出租汽車企業、出租汽車駕駛員和乘客以及與出租汽車相關的單位和個人。第四條 新余市交通局(以下稱市交通主管部門)是本...
第五條 本市城市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有償使用。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部門是本市城市出租汽車行業的主管部門。出租汽車的具體管理工作,授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屬的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實施。交通、工商、...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出租汽車是指提供客運服務營運車輛。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城市規劃區的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和乘客、承租人以及與出租汽車業務相關的單位、個人。第四條市建設局是本市出租汽車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出租汽車的具體管理...
為了加強出租汽車客運市場管理,保障乘客和出租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適應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市民出行需要,根據建設部、公安部《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
《重慶市出租汽車治安管理辦法》在1999.11.29由重慶市人民政府頒布。經1999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加強出租汽車的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保護經營者、...
第四條 鼓勵客運出租汽車行業規模化、集約化發展。鼓勵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使用新能源車輛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全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的主管機關。區、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的...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出租汽車是指:按照乘客意願提供運送服務,並按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實行不定線(點)的客運方式、9座以下(含9座)的小客車。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出租汽車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出租汽車駕駛員和乘客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