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於1998年7月26日經吉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1998年9月25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 發布文號:吉林市人大常委會第81號
- 發布日期:1998-10-05
- 生效日期:1998-10-05
吉林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於1998年7月26日經吉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1998年9月25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於1998年7月26日經吉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1998年9月25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發布單位】80707...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客運,包括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和出租汽車客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是指在城市內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時間和價格,為社會公眾提供客運服務的經營活動。出租汽車客運包括巡遊出租汽車客運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客運。
吉林市城市客運計程車管理辦法 (1991年12月14日)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客運計程車管理,促進城市客運交通事業的發展,適應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
吉林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3次會議決定對《吉林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做如下修改:一、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本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有償出讓和轉讓。經核准允許的經營者取得《城市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並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
第二十一條 乘客應當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和《吉林市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車輛乘坐規則》。違反乘坐規則經勸阻拒不改正的,經營者及其駕乘人員有權拒絕為其提供營運服務。第五章 設施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設施,是指用於城市公共客運...
吉林市客運計程車治安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客運計程車的治安管理,保護計程車經營者、從業人員和乘客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小型客運計程車(以下簡稱客運出租...
城市公共客運、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計程車在城市區域內營運的及城市環衛、園林專用車輛的運輸不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制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第五條...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運輸,包括公共汽電車客運和巡遊出租汽車客運。公共汽電車客運根據服務範圍分為基本公共客運、城鄉公共客運、城際公共客運。基本公共客運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區域內,運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公共汽電車車輛...
第二十三條 危險廢物的運輸按照《吉林省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和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 從事瓶裝液化氣等壓縮氣體專業運輸的,應當採用半封閉廂式貨車,並按規定在車體上噴塗標誌。第二十五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以提供駕駛...
客運汽車從業人員是指駕駛員、乘務員。客運場、站(點)是指客運站區、候車室、售票處、行李房、小件物品暫存處。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吉林市客運計程車治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旅遊客運限於在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旅遊線路內從事運輸,並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關的管理。不準擅自設點停車,干擾道路運輸秩序。第二十二條 計程車客運必須按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或城建管理部門批准的經營範圍經營,嚴禁到批准的...
第三十一條 在劃有大型機動車道和小型機動車道分道線的道路上,空載的客運計程車輛必須在大型機動車道上行駛。第三十二條 農用輪式機動車、大型貨物運輸機動車、人力三輪車、手推車和經批准進城的畜力車,在本市建成區內必須按公安交通...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除使用臨時號牌、試車號牌的外,須按指定位置固封安裝號牌,並要保持清晰。第二十二條 大型客車、貨運機動車、掛車須按規定在車身後側噴塗與本車號牌字型相同的放大號。大型客車、貨車、拖拉機、公共汽車、計程車...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客運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出租汽車)管理,提高服務質量,保障乘客、用戶和經營企業、個體業戶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公共運輸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
《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安部1997年12月23日發布的管理辦法。目的 是為加強城市出租汽車管理,提高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保障乘客、用戶和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客運交通事業...
(二)企業自備鐵路貨車租賃,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有償共用及租賃;(三)鐵路車站、民航站、港口到發貨物集散運輸;(四)辦理客票聯售、旅客聯運、包裹聯運業務。第十條 各鐵路、公路、水路、民航等運輸企業對聯運經營者申報的貨櫃...
《城市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辦法》,註:經營出租汽車業務的個體工商戶,應按照1987年8月5日國務院發布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繳納登記費和管理費。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出租汽車里程計價器(以下簡稱計價器)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國家、集體和乘客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以及《吉林省計量管理條例》的有關...
(四)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監督從事貨物運輸車輛、城市公共客運汽車、公路班線客運車輛、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等營運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和工作措施,對從事非法營運的單位及個人,依法予以處理;(五)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綜合監督管理,...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時速行駛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一)未超過10%且未造成後果的,予以警告;但駕駛中型以上客車和貨車、校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未超過10%的,處100元罰款;(二)超過10%未超過50%的...
《吉林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1996-01-01正式生效。【發布單位】80707 【檔案來源】吉林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1995年8月17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1995年10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不含雙陽區)公共汽電車營運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汽電車,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和時間營運,供公眾乘坐的客運汽車、電車。第三條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交通應當...
第三條 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運輸的補充,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適度發展出租汽車。巡遊出租汽車發展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公共運輸等客運服務方式協調發展。第四條...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公共運輸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公共運輸的監督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公共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公共運輸的監督管理工作。出租汽車由城市人民政府負責...
第十三條 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按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後,對符合條件並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城市人民政府對網約車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的管理,維護正常的運營和交通秩序,保障乘客、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客運出租汽車是指按照乘客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