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性病防治暫行管理辦法

《吉林市性病防治暫行管理辦法》在1990.05.14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性病防治暫行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0年05月14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性病防治的管理,控制性病的蔓延與流行,保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性病是指: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生殖器皰疹、尖銳濕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以下簡稱愛滋病)及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性傳播疾病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含居住本市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政府設性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本轄區內的性病防治工作。具體工作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財政、公安、司法、民政、外事、城建、財貿、教育、廣播電視、文化等有關部門應配合做好性病防治工作。
第五條 各機關、團體、部隊、大中專院校、企事業單位,應在衛生部門的指導下,利用各種形式,公開向成人宣傳性病的危害、傳播方式和防治知識,培養人們的健康意識和潔身自愛、自尊自重的道德情操。
第二章 性病的預防
第六條 來本市定居或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在到公安部門辦理居留手續時,須按有關規定交驗其所在國醫院六個月之內簽發的含性病全部檢查項目的健康檢查證明。無此證明或檢查項目不全的,須在入境二十日內到指定的性病防治機構接受性病檢查。
在國外定居或出國一年以上的回國人員,須在回國後一個月內到指定的性病防治機構進行性病檢查。
第七條 性病防治機構應對拘留、收容、勞教、服刑人員中疑似性病的人員進行性病檢查。
第八條 婚前體檢和保教人員、飲食服務人員、計程車司機、供血員及長期在外的採購人員等的健康檢查,須把性病列為必須項目,由承檢單位負責檢查。
第九條 性病患者在未治癒前,民政部門不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計畫生育部門不分配生育指標,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安排其參加保教和飲食服務等行業的工作。
第十條 孕婦患有性病時,應採取措施中止妊娠。
第十一條 公安部門(含鐵路公安機關)應對賓館招待所、旅店、飯店、舞廳、影劇院、火車站、公園等公共的場所加強治安管理,嚴格控制性亂活動。
衛生防疫部門應對面向社會營業的浴池、游泳池和收容所、治安拘留所、看守所、勞動教養所、收容遣送站等看押、收容場所加強衛生管理,定期進行消毒監測,嚴格控制性病的傳播蔓延。
醫療衛生單位對血液及其製品必須嚴格地進行檢查檢疫,針灸、注射、手術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醫療器械和醫用材料的消毒必須達到規定的標準,防止性病的醫源性傳播。
第三章 性病的診斷治療
第十二條 性病的診斷、治療、轉歸、治癒標準,由市性病防治機構制定。性病的診斷、治療、療效複查和臨床治癒的判定,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 收容、拘留、勞教和服刑人員中性病患者的治療,由性病防治機構負責。公安、司法、民政部門應採取相應措施予以配合。
服刑或處罰期滿,但性病尚未治癒的人員,獲釋後必須到指定的醫療衛生單位繼續接受治療。
第十四條 檢查、診治性病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收費。
第十五條 診治性病的醫療費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享受公費醫療、勞保醫療待遇人員的醫療費按規定報銷。
(二)收容、拘留、勞教、服刑人員的醫療費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其他人員的醫療費自理。
第四章 性病的疫情管理
第十六條 性病的疫情管理與監測工作由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
第十七條 各醫療單位(含民辦醫療機構)發現性病患者,必須立即將其轉診到指定診治性病的醫療單位,同時須填寫傳染病報告卡,並於四十八小時內報告當地衛生防疫機構。
第十八條 衛生防疫機構接到性病的疫情報告後,應按有關規定逐級上報,並及時派員對疑似被性病患者污染的場所、物品實施必要的衛生處理和預防措施。
第十九條 指定醫療單位的醫務人員應勸導性病患者接受治療,同時動員其配偶和與其有性關係者進行性病檢查治療,並在一定範圍內予以保密,經醫務人員勸說無效的,應通知其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協助動員。愛滋病患者的配偶和與其有關性關係者經動員仍不接受檢查治療的,由公安部門採取強制性措施協助指定醫療單位對其進行檢查治療。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入境或回國後不按規定進行性病檢查的,予以警告,同時責令其限期到指定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檢查,並處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罰款。
(二)違反第八條規定,承檢單位不按規定對保教、飲服等行業人員進行性病檢查的,予以通報批評,同時責令其限期組織補檢,並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三)違反第九條規定,給未愈的性病患者髮結婚證,生育指標或安排其從事保教、飲服等行業工作的,責令其立即糾正,並視情節對責任單位處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同時對單位主管人員處以二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規定,消毒達不到標準和不按規定報告疫情、收取診療費等的,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罰。
(五)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獲釋人員中的性病患者不到指定醫療衛生單位就醫的,責令其限期到指定醫療衛生單位就醫,超限期仍不按規定就醫的,由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性措施令其就醫,並處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威脅、毆打、辱罵醫務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擾亂或妨礙性病防治工作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局組織實施並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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