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性病防治暫行辦法

《河南省性病防治暫行辦法》在1992.02.14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性病防治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2年02月14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2月14日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性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性病為: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皰疹、尖銳濕疣、愛滋病、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以及衛生部指定的其他性傳播疾病。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防治性病的一切活動。
第四條 性病防治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政府領導性病防治工作,制定性病防治措施,並組織實施。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性病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性病防治的業務指導和技術培訓,以及性病防治的監測、疫情統計、分析工作。
各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廣播電視、文化、教育、新聞出版、旅遊等部門和有關民眾團體,應與衛生部門密切配合,依照各自的職責採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性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 性病的預防
第六條 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有關科室的醫務人員,應分期培訓,掌握性病的診斷技術和防治知識。
各級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建立新生兒淋病等性病預防制度。
第七條 衛生部門應在文化、教育、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等單位的配合下,向民眾宣傳性病的傳播方式、危害性和防治知識。
第八條 公安部門查獲賣淫嫖娼者後,應及時通知當地同級衛生防疫機構檢查性病;衛生防疫機構接到通知後應當在三日內派員到拘押場所進行性病檢查。被檢人員一次不足五人時,公安部門可以將被檢人員帶到衛生防疫機構或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
第九條 醫療衛生單位應防止醫源性傳染,對供血員、血液及血液製品必須嚴格檢查,醫療器械應保證消毒質量,針灸、注射及各種手術等,都應嚴格按無菌操作規程執行。
第十條 衛生防疫機構應對公共浴室、游泳池加強衛生監督監測。公共浴室、游泳池的經營單位應加強管理,發現性病患者應及時報告當地衛生防疫機構。
第十一條 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公共浴池、舞廳、茶社等公共場所的從業人員的健康體檢,應把性病檢查列為必檢項目。檢查性病的醫療衛生單位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第十二條 性病患者應接受以下控制措施:
(一)未治癒者暫緩辦理結婚登記;
(二)未治癒者不準參軍、入學和參加保育、飲食、服務等行業的工作;
(三)未治癒者不準進入公共浴室沐浴和進入游泳池游泳;
(四)患有性病的育齡婦女,計畫生育部門不發給準孕證;
(五)法定的隔離治療。
第十三條 出入國境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到就近的衛生檢疫機構進行檢查:
(一)出國居住三個月以上的回國人員;
(二)來我省定居或留居一年(含一學年,下同)以上的港、澳、台同胞和華僑;
(三)來我省定居或留居一年以上的外國人。
第三章 性病的診斷治療
第十四條 性病的診斷、治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單位負責。其它醫療衛生單位(包括個體診所)發現性病疑似患者,應動員其到指定的醫療衛生單位診治。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不得診治性病。
第十五條 收容、拘留和勞改、勞教人員中的性病患者,分別由公安和勞改、勞教部門協助衛生部門強制進行檢查、治療。
第十六條 診治性病患者應按規定標準收費,費用由患者本人或家屬負擔。對賣淫嫖娼人員強制檢查治療的費用,也可從其被扣押的財物中預留或先行扣除,個別確實無力負擔的,衛生、公安部門共同提出意見,由當地財政部門從罰沒款中予以解決。
享受公費醫療、契約醫療的性病患者,屬於自身過錯造成的,其診治費一律由本人支付。
第四章 疫情報告和調查
第十七條 衛生防疫機構負責性病疫情的監測管理工作。各級醫療衛生單位發現本辦法所指的性病患者應在規定時限內報告性病患者所在地的衛生防疫機構。當患者已經治癒或必須訂正診斷時,應及時作出治癒或訂正報告。
第十八條 衛生防疫機構接到性病報告後,應及時委派專人進行調查,查清傳染源和可能受傳染者,做到早期發現和治療。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人員應說服性病患者,使與其有過性關係的人儘早接受性病檢查治療,並在一定範圍內給予保密。醫療工作人員說服無效的,應通知其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協助動員檢查治療。
性病患者及有關人員慶有提供性病發生、傳播及轉歸情況的義務,並對其完整性與真實性負責。
第五章 獎 罰
第二十條 對認真貫徹本辦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或性病防治管理機構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醫療衛生人員,由其主管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人員,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並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單位給予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給予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性病患者及有關人員威脅打罵醫務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擾亂性病防治工作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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