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性病防治管理辦法

《無錫市性病防治管理辦法》在1999.09.23由無錫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性病防治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無錫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9.23
  • 實施時間:1999.09.23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預防和控制,第三章 診斷治療,第四章 疫情報告,第五章 罰 則,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預防和控制性病的發生、傳播與流行,保護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衛生部《性病防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性病是指:愛滋病、梅毒、淋病、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等性傳播疾病。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性病的預防、控制、監測和診斷、治療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性病防治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性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制定並組織實施性病防治規劃,保障開展性病防治工作所需的經費。
第六條 無錫市衛生局是本市性病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性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縣)、區衛生局負責轄區內性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市(縣)衛生行政部門下屬的專業性病防治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的性病預防、監測和診療工作。其職責主要是:
(一)普及和開展性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負責性病防治專業人員的崗位培訓;
(三)負責轄區內性病疫情的調查、統計、分析和報告;
(四)開展性病診斷治療和轄區內特殊人群的預防性體檢工作;
(五)受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委託,對轄區內性病防治工作實施日常性監督檢查。
前款所稱“特殊人群”,是指公安部門抓獲的賣淫、嫖娼和吸毒等違法人員。
第八條 各級衛生防疫站按照職責分工,主要負責轄區內愛滋病的監測、管理以及法定傳染病疫情的收集、統計和報告工作。
第九條 公安、法務部門要採取有力措施,依法打擊違法犯罪分子,加強對賣淫、嫖娼和吸毒人員的收容教育,並組織實施有關強制性的性病檢查。
宣傳、計畫生育等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民眾組織,應當積極採用多種形式和措施,宣傳普及性病防治知識,參與性病防治監督管理。
教育部門應當將性病防治知識列入各類中等以上學校的健康教育課程。

第二章 預防和控制

第十條 性病防治機構和具有性病診療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防止性病的醫源性感染,推廣使用一次性醫療衛生用品和注射器。
第十一條 各級醫療衛生(或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新生兒1%硝酸銀點眼制度。
第十二條 在供血、婚檢、參軍和境外勞務輸出人員體檢中,必須將梅毒血清學檢測作為常規檢測項目。其中供血和涉外婚姻婚前醫學檢查,必須將愛滋病血清學檢測作為必查項目。
對梅毒、愛滋病血清學檢測不合格的,體檢不予通過。
第十三條 各類服務行業應當按照有關衛生要求,定期對營業場所、器具及用品進行消毒處理,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賓館、浴室(桑拿)、理髮、美容、按摩、歌(舞)廳等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年必須接受一次相關項目的預防性體檢,方可申領《健康合格證》。
凡查出患有性病的服務行業從業人員,必須調離原崗位,經治療痊癒後方可從事原行業工作。
第十四條 性病防治機構應當配合公安部門對查獲的賣淫、嫖娼和吸毒人員進行性病檢查,給予技術指導。對經檢查確診患有性病的,應當進行強制治療。
第十五條 性病患者不得向他人供血、獻血或提供人體組織器官,未治療痊癒前不得進入游泳池、公共浴室,或者實施其他故意傳播性病的行為。
孕婦患有梅毒或攜帶愛滋病病毒,應採取措施終止妊娠,計畫生育部門應當註銷其計畫生育指標。

第三章 診斷治療

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性病診治業務,必須向市、市(縣)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並專項註冊後,方可開展性病診療業務。未經性病診療科目專項註冊,醫療衛生機構不得開展性病診療業務。
第十七條 申請從事性病診療業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區域的性病診療設定規劃;
(二)有具備執業資格的性病診治專科醫師及相關檢驗技術人員;
(三)具有相應的實驗室和消毒、隔離設施;
(四)有疫情報告、消毒隔離管理制度。
市、市(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條件,對性病診療資格申請及時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專項註冊性病診斷治療科目;審查不合格的,退還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審查期限為接到申請報告之日起3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從事性病診療業務的性病防治專科醫師,必須是醫療衛生機構的現職工作人員,具備執業醫師資格,並經培訓合格後上崗。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性病診療業務的科目、人員、場所應當與登記核准的內容一致。
第二十條 性病診斷和治療按衛生部《性病診斷標準和治療方案》執行。
第二十一條 凡性病患者或疑似患有性病的,應當及時到性病防治機構或具有性病診療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診斷治療。
性病防治機構或具有性病診療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性病診療業務規範,對性病患者進行規範化治療。
第二十二條 未取得性病診療許可的醫療衛生機構及個體診所,在診療過程中發現性病或疑似性病患者時,不得擅自進行治療,應當及時將其轉至性病防治機構或具有性病診療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確診或治療。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性病患者。性病防治機構或具有性病診療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在提供性病診療服務時,應當採取保護措施,對性病患者的病情及隱私嚴格保密。
性病患者應當如實提供性病發生及傳播的有關情況,並遵照醫囑進行定期檢查,徹底治療。
第二十四條 性病防治機構應當配合公安、司法和民政部門,對收容、拘留、勞教、勞改人員中的性病患者及時進行治療,治療費用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屬承擔。
第二十五條 發布性病醫療廣告,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初審,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取得《醫療廣告證明》後,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性病醫療廣告發布的內容必須與審批原件保持一致。

第四章 疫情報告

第二十六條 從事性病防治的醫療保健人員、衛生防疫人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報告疫情:
(一)發現疑似愛滋病患者或者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時,城鎮於6小時內,農村於12小時內,必須報告當地衛生防疫站;
(二)發現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除愛滋病以外的性病患者及疑似患者時,城鎮於12小時內,農村於24小時內,應當向當地性病防治機構報告;其中梅毒、淋病患者及疑似患者,由性病防治機構按規定向同級衛生防疫站報告。
第二十七條 性病防治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隱瞞、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疫情;不得漏報、遲報疫情。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從事性病診治業務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可根據情節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超出登記核准範圍從事性病診療業務的,予以警告,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對發現的性病患者、疫情不按要求報告或不按要求移送就診的;
(二)不按診療技術規範要求為性病患者提供規範化診療服務的;
(三)明知患有性病,體檢不合格,而允許其辦理參軍、結婚登記和境外勞務輸出的;
(四)泄露性病患者病情、隱私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發布或者變相發布性病醫療廣告,或者不按審批內容發布性病醫療廣告的,由工商、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性病傳播、流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從事性病防治管理的專業防治機構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使性病防治工作受到嚴重損失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對愛滋病患者的治療和管理,按照國家《愛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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