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性病防治管理辦法

《南京市性病防治管理辦法》在1999.02.12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本辦法於2007年11月20日由南京市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已廢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性病防治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02月12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2月12日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預防、控制性病的發生、傳播與蔓延,保護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衛生部《性病防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性病是指:愛滋病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宮頸炎)、尖銳濕疣軟下疳生殖器皰疹性病性淋巴肉芽腫以及國家衛生行政部門明確規定的其他性傳播疾病。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性病的預防、控制、監測和診斷、治療等活動,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性病防治管理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管理的方針。
第五條 南京市衛生局負責對本市性病防治工作實際統一監督管理,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性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縣衛生防疫站、性病防治機構以及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專業分工承擔責任範圍內的性病防治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性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制定性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保障開展性病防治工作所必需的經費。
第七條 公安、司法、民政、教育、宣傳、文化、旅遊等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民眾組織,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性病的綜合防治工作。
第二章 預防
第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門、大中專院校等,應當在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利用各種形式宣傳性病的危害、傳播方式和防治知識,培養人們的健康意識和潔身自愛、自尊、自重的道德情操。
第九條 賓館、飯店、旅社、招待所、公共浴室、游泳池、美容美髮店以及文化娛樂場所等可能引起性病傳播的公共場所,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按照國家衛生標準和性病防治工作的要求,加強衛生管理,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對其進行的衛生消毒技術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 性病防治機構和經核准從事性病專科診治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按規定使用一次性醫療衛生用品和注射器,防止性病的醫源性感染。
第十一條 各級醫療保健機構對患有性病的孕婦應當給予積極治療,對新生兒應當實行1%硝酸銀點眼制度。
第十二條 對下列人員進行體檢時,應當將性病檢查作為檢查項目:
(一)保育、幼教、飲食服務行業的從業人員;
(二)在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公共場所中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
(三)參軍、供血、勞務輸出人員。
前款第(一)、(二)項人員被查出患有性病的,必須待治癒後方可恢復工作。
第十三條 對出租汽車駕駛員和從事長途運輸的駕駛員以及供銷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教育和管理,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搞好健康檢查,發現性病患者應當督促其進行徹底治療。
第十四條 定居國外和在國外居留1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含在外國輪船上工作的中國海員),回寧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必須在回寧之日起2個月內到指定的衛生防疫機構接受愛滋病抗體血清檢查。
來寧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外國人(含外國留學生),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持法定醫療機構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愛滋病抗體血清檢查合格證明,到公安機關辦理有關居留手續。
第十五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持有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婚前醫學檢查機構出具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無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經檢查患有愛滋病、梅毒,以及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民政部門不予登記。
第三章 診斷治療
第十六條 開設性病專科門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性病防治專科醫生和檢驗人員;
(二)具有二級以上實驗室;
(三)具有診斷治療性病所必需的消毒隔離條件;
(四)建立相應的疫情報告、消毒隔離等管理制度。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核准登記,並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性病專科診治。
第十七條 凡性病患者或者疑似患有性病的,應當及時到性病防治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進行診斷治療,如實提供性病發生及傳播等情況,並遵照醫囑進行定期檢查、徹底治療。
第十八條 性病的診斷治療,應當按照國家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性病診斷標準和治療方案》執行。其中,對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診斷治療,應當按照國家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愛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診斷治療性病的醫務人員必須具備執業醫師資格。
第二十條 醫務人員在診斷治療性病患者時,應當採取保護性醫療措施,嚴格為患者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條 性病檢查治療收費按照省、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刊登、播放、張貼、散發性病醫療廣告,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後,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各種新聞媒體一律不得刊登、播放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性病醫療廣告。
第四章 疫情報告
第二十三條 性病防治機構、衛生防疫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指定責任疫情報告人。責任疫情報告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報告疫情:
(一)發現疑似愛滋病患者或者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時,城鎮於6小時內,農村於12小時內必須報經市衛生防疫站確認後統一上報;
(二)發現梅毒、淋病患者時,城鎮於12小時內,農村於24小時內向患者所在地衛生防疫機構報出傳染病報告卡;
(三)發現其他性病患者時,應當在7日內填寫性病疫情報告卡,向市、縣性病防治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 性病防治機構、衛生防疫機構、醫療保健機構及其責任疫情報告人,不得隱瞞、謊報、漏報、遲報性病疫情。
第二十五條 性病防治機構、衛生防疫機構、醫療保健機構應當認真執行性病疫情的月報和年報制度。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轄區內性病的疫情登記及報告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五章 控制
第二十六條 性病患者不得向他人供血、獻精或者提供人體組織器官;在性病未治癒前,不得進入公共浴室、游泳池;患有愛滋病、梅毒的孕婦應當終止妊娠並積極配合治療。
外國人在寧居留期間,被查出患有愛滋病或者感染愛滋病病毒的,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提請公安機關令其立即出境。
第二十七條 衛生防疫機構、醫療保健機構可以根據預防性病工作的需要,對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疑似愛滋病患者,以及與愛滋病患者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觸的,採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留驗;
(二)限制活動範圍;
(三)醫學觀察;
(四)定期或不定期訪視。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對查獲的賣淫、嫖娼人員,應當及時通過性病防治機構進行性病檢查;對患有性病的,應當進行強制治療。檢查治療費用一般應當由本人或者家屬承擔。
第二十九條 性病防治機構、衛生防疫機構應當設定傳染病管理監督員,依法對有關性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條 公共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衛生管理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性病防治要求,且拒不接受衛生防疫機構衛生監督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性病傳播的,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從事性病診斷治療的,責令其停止診治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醫療機構超出登記範圍,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性病診斷治療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性病防治機構、衛生防疫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及其責任疫情報告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不報、漏報、遲報、謊報性病疫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個體行醫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有前款行為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造成性病傳播的,可以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明知自己患有愛滋病、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傳播性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刊登、播放、張貼和散發性病醫療廣告的,由工商行政部門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拒絕、阻礙性病防治工作人員和傳染病管理監督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從事性病的醫療保健、衛生防疫、監督管理的人員和政府有關主管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性病傳播和蔓延的,由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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