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性病防治管理辦法(2004年修正本)

《淄博市性病防治管理辦法(2004年修正本)》是淄博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性病防治管理辦法(2004年修正本)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0年12月5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公布 根據2004年6月14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淄博市婦幼保健保償管理辦法〉等15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預防、控制性病的發生和傳播,保護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性病包括愛滋病、梅毒、淋病、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以及省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性病。
第四條 性病防治應當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性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制定性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保障開展性病防治工作所必要的經費。
第六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市性病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性病防治監督管理工作。衛生行政部門所屬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性病防治的業務管理。
公安、民政、工商、物價、建設、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性病防治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預防
第七條 衛生、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教育等部門,應當廣泛宣傳性病的危害,普及性病預防知識,提高公民的自我保護意識。
第八條 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為全市性病防治中心。市、區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做好性病防治的業務指導以及性病的檢測、疫情統計、分析和預測工作,健全監測報告網路。
第九條 在性病防治工作中宣傳推廣使用保險套、一次性注射器和其他一次性醫療器具、用品。
第十條 中等以上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性病危害及防治知識的健康教育。
第十一條 賓館、飯店、旅社、招待所、公共浴池以及文化娛樂場所等可能引起性病傳播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性病防治工作的要求,加強衛生管理,對其從業人員進行性病防治知識教育。
前款所列經營單位在錄用人員時,應當組織直接接觸顧客的人員到市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準予上崗。對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並將性病檢查作為檢查項目。被查出性病的病人及感染者應當離崗治療,在治癒前不得從事易使性病擴散的工作。
第十二條 第十一條所列經營單位對毛巾、臥具、浴具、坐便器等重複使用的公共用品,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消毒後,方可供顧客使用。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對孕婦進行孕期保健檢查發現患有性病的,應當提出治療、處理意見。對患愛滋病、梅毒以及愛滋病病毒感染的孕婦應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建議。
第十四條 供血單位在供血前、血液製品單位在投入生產前,必須對血液進行愛滋病病毒抗體、梅毒檢測。檢測不合格的,必須予以銷毀。
第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性病流行趨勢,組織開展疫情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
第三章 治療
第十六條 從事性病診治工作,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有適合從事性病診治的固定場所,設有診室、檢查室、檢驗室等用房60平方米以上;
(三)有專門從事性病防治工作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5名以上,其中主治醫師以上人員2名以上,檢驗師(士)1人以上;
(四)有符合標準的實驗室,有淨化工作檯、二氧化碳培養箱、乾燥箱、普通培養箱、暗視野顯微鏡等必要的輔助診斷設備;
(五)具有診斷治療性病所必需的消毒隔離條件;
(六)建立相應的疫情報告、消毒隔離等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性病病人及疑似性病病人應當及時到性病診治單位進行診斷治療,如實提供性病發生的有關情況,並遵照醫囑接受檢查治療。
性病病人及感染者不得故意傳播性病。
第十八條 性病診治機構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性病診斷標準及治療方案對性病病人進行診斷和治療。對愛滋病患者的監測與防治按照《愛滋病檢測管理的若干規定》執行。
性病診治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消毒管理的規定。
第十九條 性病診治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診治的性病病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和病史嚴格保密。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非性病診治機構和個人提供場所從事性病診治活動。
第二十一條 從事性病診治的單位,其內部性病診治機構不得租賃、承包或者與其他組織、個人合資合作。
第二十二條 性病診治機構應當辦理《收費許可證》,持證收費。性病檢查治療收費按照省、市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檢查治療費、藥品價格應當公開並明示。
第二十三條 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不得刊登、播放性病醫療廣告。禁止散發、張貼、設定性病廣告。
醫療衛生單位和個體醫不得向廣告經營者提供性病診治的廣告資料。
第二十四條 性病診治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患者利益的,患者可以向衛生行政等部門進行投訴或者舉報。
第二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性病診治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章 疫情報告
第二十六條 醫療單位、性病診治機構和個體醫發現性病病人及疑似性病病人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填寫《性病報告卡》,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疫情。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性病診治機構提供有關性病發生、傳播等方面的情況和資料,不得隱瞞、謊報疫情。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十二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他人感染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予以警告,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價格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拒絕、阻礙性病防治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和性病防治監督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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