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性病防治管理暫行規定

為預防和控制性病的發生、傳播、蔓延,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河北省性病防治管理規定》。該《規定》於1989年10月18日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號公布;根據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第1次修訂;根據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號第2次修訂。《規定》共26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性病防治管理暫行規定
  • 實施時間:1989年10月16日
【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號
【發布日期】1989-10-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性病防治管理暫行規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預防和控制性病的發生、傳播、蔓延,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 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性病是: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皰疹、尖 銳濕疣、愛滋病、軟性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指定的其 他性傳播疾病。
第三條性病防治工作應貫徹積極預防、徹底治療的原則。。
由省衛生、公安、司法、旅遊、婦聯、工會、共青團、文化、交通、商業、服 務等部門組成河北省性病防治協調小組,領導全省性病防治管理工作。各市(地)、 縣(區)也應成立性病防治協調小組,負責本地區的性病防治管理工作。各級政府 應有一名領導同志分管此項工作。
第四條各級衛生防疫部門負責性病防治的監測、監督和性病疫情報告的管理, 做好疫情分析、統計,提出工作建議和計畫。
第二章性病的預防
第五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性病防治中心,負責性病防治的業務指導和技術 培訓
對綜合醫院的皮膚科、婦產科、泌尿科、外科、檢驗科的醫務人員分期進行培 訓,使更多的醫務人員掌握性病知識,不斷提高其診治水平。
第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在宣傳、新聞單位的配合下,向民眾宣傳性病的危害性 傳播方式和防治知識。公安、司法、民政、文化、教育、旅遊等有關部門和民眾團 體,應配合衛生行政部門搞好性病預防工作。
第七條公安部門應加強對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舞廳、咖啡廳等公共 場所的治安管理,嚴禁容留賣淫活動。酒吧間禁止設陪酒女郎,舞廳禁止設職業舞 伴。
第八條凡患有性病和各種傳染性皮膚病(如疥瘡、化膿性皮膚病、廣泛性皮 膚黴菌病等)的患者,禁止進入公共浴室、游泳場進行沐浴和游泳。浴室嚴禁異性 按摩。
第九條公安部門收容拘留暗娼、嫖客、性流氓犯罪分子後,應通知衛生部門, 強制進行性病檢查治療,費用自理。
第十條防止醫源性傳染,對供血員、血液及血液製品必須嚴格檢查,醫療器 械和敷料應保證消毒質量,針灸、注射、各種手術都應嚴格按無菌操作規程執行。
第十一條徵兵、招工、高校招生和婚前體格檢查以及對保育、飲食、賓館、 服務、個體攤販等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應把性病檢查列為必檢項目。檢查性 病的醫療單位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性病患者未徹底治癒前,不準參軍、入學、招工和結婚,不分配計畫生育指標, 不準參加保育和飲食、服務等行業工作,已參加的必須調離。
第十二條醫務人員必須做好孕產婦保健工作,發現孕婦患有梅毒時,應採取 中止妊娠的措施。
第三章性病的診斷治療
第十三條性病的診斷、治療及療效的複查,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 負責。其他醫療單位(包括個體診所)發現性病疑似患者,應動員其到指定的醫療 單位診治。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不得診治性病。
第十四條收容、拘留人員中的性病患者,由公安和衛生部門協作進行檢查、 治療;勞改勞教人員中的性病患者,由勞改勞教管理部門協同衛生部門檢查、治療。 未經診治醫療單位同意,不得實行保外就醫。
第十五條醫療單位診治性病患者應按規定標準收費。享受公費醫療、契約醫 療的性病患者,屬於自身原因造成的,其診治費一律由本人支付,不予報銷。收容、 勞教和服刑人員醫療費用自理確有困難的,可從其集體勞動收入中解決,或由其原 來所在單位予以適當補助。
第四章疫情報告和調查
第十六條性病疫情的管理與監督工作由各級衛生防疫部門負責。醫療單位發 現性病患者,應填寫《性病報告卡》,在二日內報告患者所在地的衛生防疫部門。當 患者已經治癒或必須訂正診斷時,應及時做出治癒或訂正報告。
第十七條衛生防疫部門接到《性病報告卡》後,應及時委派專人對重點人群 進行調查,查清傳染源和可能再受傳染者,做到早期發現和治療。
第十八條醫務人員應說服性病患者,使其配偶和性伴儘早接受性病檢查治療, 並在一定範圍內給予保密。醫務人員動員無效的,應通知其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 協助動員。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動員無效的,由公安部門協助採取強制性措施對其進 行檢查治療
性病患者及有關人員應承擔提供性病發生、傳播及轉歸情況的義務,並對其完 整性與真實性負責。
第五章獎罰
第十九條對認真貫徹執行本規定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或 性病防治管理機構給予表揚和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省衛生廳商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醫務人員,視情節輕重,給 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 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警告或處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賓館、旅店、飯店、招待所和文化娛樂場所等單位有縱容、包庇 和容留賣淫、嫖娼的,予以警告,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提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對單位負責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 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性病患者及有關人員威脅、打罵醫務人員或其它工作人員,擾亂 性病防治工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性病防治、科研所需經費,採取分級負擔的原則解決。
第二十五條依照本規定進行罰款,一律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 罰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河北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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