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婚前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吉林省婚前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在1993.06.21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婚前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3.06.21
  • 實施時間:1993.07.01
第一條 為加強婚前健康檢查的管理,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人口健康素質,減少人口出生缺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吉林省性病防治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婚前健康檢查系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醫療保健機構或其他有關單位(以下統稱婚檢單位),對依法申請結婚登記的婚姻當事人進行身體健康檢查。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已確定婚檢區域內的婚檢單位和依法申請結婚登記的中外婚姻當事人。
第四條 本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級衛生、民政對婚前健康檢查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衛生、民政、計畫生育部門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做好婚前健康檢查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 申請從事婚前健康檢查業務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分別設定男、女婚檢室;
(二)配備常規檢查檢驗設備;
(三)取得《婚檢執業證書》的男、女醫生各兩名以上,檢驗技術人員一名以上。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單位,可向衛生、民政部門逐級申報審核,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獲得《吉林省婚前健康檢查許可證》後,方可從事婚前健康檢查業務。
第七條 婚檢單位開展婚前健康檢查的區域範圍,由縣級以上衛生、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省及市地婚檢單位檢查區域範圍為其行政轄區內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的檢查範圍。
第八條 涉外婚前健康檢查,由經批准確定的市(地、州)以上的婚檢單位承擔。對來自境外的婚姻當事人,其入境時未做愛滋病血清檢測的,須做愛滋病血清檢驗。
第九條 婚前健康檢查收費標準由省衛生、物價部門制定。《吉林省婚前健康檢查許可證》、《婚檢執業證書》、收費標準由省衛生、財政和物價部門制定。
第十條 婚檢單位必須使用省衛生部門統一印製的《婚前體檢證明》和省婦幼保健機構統一管理的試劑、一次性衛生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中外婚姻當事人在辦理結婚登記前,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簽證》,兩張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到本轄區內和指定的婚檢單位,接受婚前健康檢查,對不足法定結婚年齡的,不予檢查。
第十二條 性病、麻風病為婚前健康檢查的必檢項目,具體檢查檢驗項目由省衛生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婚檢單位必須選派與檢查對象性別相同的醫生進行檢查。婚檢單位醫務人員應嚴格遵守職業道德,文明服務,尊重婚姻當事人的人格尊嚴,並對檢查結果保守秘密。
第十四條 婚檢單位因技術或檢驗設備原因,對婚姻當事人不能做出明確診斷時,可申請上級婚檢單位檢查診斷。省級婚檢單位的診斷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十五條 婚檢單位對婚姻當事人,承擔本辦法規定的檢查項目技術責任,不承擔未檢查項目的技術責任及由此引起的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婚前體檢證明》有效期為三十日。
第十七條 在已確定開展婚前健康檢查的區域,婚姻管理機構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必須要求婚姻當事人提交《婚前體檢證明》。《婚前體檢證明》由婚姻管理機構保存一年。
第十八條 對在婚前健康檢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擅自開展婚前健康檢查業務的,由縣以上衛生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停止檢查。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以上衛生部門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婚前健康檢查:
(一)未使用省衛生部門統一印製的《婚前體檢證明》、省婦幼保健單位統一管理的試劑和一次性衛生材料的;
(二)對婚姻當事人未做檢查即出具證明的;
(三)從事婚檢的醫務人員無《婚檢執業證書》的;
(四)擅自增加檢查項目的;
(五)未經批准擴大婚檢範圍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吊銷其《吉林省婚前健康檢查許可證》,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出具假證明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擅自改變或降低婚前健康檢查工作條件,限期不予改正的。
第二十二條 在辦理結婚登記時,不要求婚姻當事人出具《婚前體檢證明》的婚姻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由縣以上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患有性病未治癒的婚姻當事人給予結婚登記的,按《吉林省性病防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凡拒絕、阻礙婚檢單位醫務人員正常婚檢工作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