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婚前醫學檢查管理辦法》修正案

《遼寧省婚前醫學檢查管理辦法》修正案 附:修正本在1997.12.26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婚前醫學檢查管理辦法》修正案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26
  • 實施時間:1997.12.2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經1997年11月20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1、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未取得《婚前醫學檢查單位許可證》,擅自開展婚前醫學檢查的單位,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非法活動,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2、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出具虛假《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從事醫學技術鑑定人員出具虛假《醫學鑑定證明》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或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執業資格。
遼寧省婚前醫學檢查管理辦法(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婚前醫學檢查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遼寧省母嬰保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婚前醫學檢查,是指醫療保健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疾病所進行的醫學檢查。
第三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單位和準備結婚的男女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婚前醫學檢查的監督管理工作。
民政、財政、物價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婚前醫學檢查工作。
第五條 醫療保健機構在本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承擔其職責範圍內的婚前醫學檢查業務工作。
第六條 開展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的設定,應堅持保證質量、布局合理、方便民眾的原則。
第七條 開展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定婚前醫學檢查宣傳室。
(二)分別設定男、女婚前醫學檢查室。
(三)配有常規檢驗、專科檢查設備。
(四)配備專職婚檢醫師3至4人,檢驗人員2至3人。
第八條 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務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醫風正派。
(二)婚檢醫師具有醫師以上技術職稱,並有5年以上醫療臨床經驗;主檢醫師具有主治醫師以上技術職稱,並有7年以上醫療臨床經驗;檢驗人員具有技師以上技術職稱,並有3年以上臨床檢驗經驗。
(三)經過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培訓、考核、並取得相應合格證書。
第九條 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必須向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市以上衛生部門審核批准,領取《婚前醫學檢查單位許可證》。
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將本行政區域內開展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和婚檢醫師名單、婚檢證明專用章樣式抄送同級民政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在申請結婚登記前兩個月內,持有關證明到一方戶籍所在地醫療保健機構接受婚前醫學檢查。
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或一方為外國人、華僑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的,應在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接受婚前醫學檢查。
第十一條 婚前醫學檢查項目應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婚前醫學檢查應由同性別的醫務人員實施。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務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文明服務,為當事人的檢查結果保守秘密。
醫療保健機構不得向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男方雙方強行銷售母嬰用品。
第十三條 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務人員有義務宣傳《婚姻法》、《母嬰保健法》和《條例》,回答男女雙方就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方面的諮詢。
第十四條 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男女雙方應如實回答婚檢醫師就婚前醫學檢查方面的詢問。
第十五條 醫療保健機構對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男女雙方,應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由婚檢醫師填寫,主檢醫師審核,加蓋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專用章。填寫《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應項目齊全、內容準確、用語規範、字跡清楚。
第十六條 婚檢醫師對患有影響結婚或生育疾病的男女雙方應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如實填寫《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並在3日內報告本級衛生行政部門。
以患有不影響婚育其他疾病的,應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建議。
第十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對不能確診的疑難病例,應提請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或專科醫院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 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男女雙方對檢查結果持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醫學技術鑑定。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應依法受理,作出鑑定結論,出具《醫學鑑定證明》。
第十九條 醫療保健機構實施婚前醫學檢查,必須嚴格執行省財政、物價部門制定的醫療機構收費項目和標準。
婚前醫學檢查及醫學技術鑑定費用由接受婚前醫學檢查和申請醫學技術鑑定的男女雙方自理。
對邊遠貧困地區或者交費確有困難的人員應給予減免。對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給予減交或者免交的費用,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條 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和領取生育指標時,必須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鑑定證明》。
第二十一條 未取得《婚前醫學檢查單位許可證》,擅自開展婚前醫學檢查的單位,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非法活動,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醫療保健機構只收費不檢查、增加或減少婚前醫學檢查項目的,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處以2000元至5000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由醫療保健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醫療保健機構自立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由財政、物價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出具虛假《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從事醫學技術鑑定人員出具虛假《醫學鑑定證明》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或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執業資格。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執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應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票據。罰沒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保健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6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遼寧省婚前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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