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辦法》於2000年5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辦法
- 發布日期:2000-05-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12號
【發布日期】2000-05-15
【生效日期】2000-05-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市長 王照環
2000年5月15日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辦法
物價、房產、土地、規劃、城建、工商、金融、公安等有關部門要配合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行政主管部門和日常管理機構做好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工作。
貨幣補償安置工作結束一個月內,拆遷人必須將補償協定和貨幣補償安置協定報送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補償協定和貨幣安置協定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一印製,並核發給拆遷人。
採取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搬遷期限,住宅15天,非住宅20天。
房屋建築面積、用途(是指住宅房屋、營業用房、非營業用房)以合法房屋產權證或使用證所標明的建築面積、用途為準。
對房屋產權證、使用證標明的建築面積有爭議的,拆遷當事人均有權委託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對其進行核定,確定有效建築面積。
拆遷補償基價含安置補償費、搬家補助費以及因拆遷引起的經濟損失,是對被拆遷人的基本補償。
區位調節係數是對被拆遷房屋所處具體位置的調節補償;
層次調節係數是對被拆遷營業用房的調節補償。
房屋重置成新價是對被拆遷房屋殘值的補償。
拆遷補償基價和區位調節係數,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確定,並視情況適時調整。房屋所在區位的類別由市土地局會同市建委、市規劃局確定。
房屋重置成新價格由拆遷人委託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單位評定,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一)私有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安置費計算公式為:
被拆房屋建築面積×(拆遷補償基價×區位調節係數+每平方米被拆房屋重置成新價)
(二)公有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安置費計算公式為:
1、補償被拆遷房屋使用人:
被拆房屋建築面積×拆遷補償基價×區位調節係數
2、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被拆房屋重置成新價。
非福利性商品住宅貨幣補償安置費總額可適當上浮;最高不得超過補償安置費總額的20%,上浮部分補償給房屋所有人。
(一)非營業用房貨幣補償安置費計算公式為:
被拆房屋建築面積×(拆遷補償基價×區位調節係數+每平方米被拆房屋重置成新價)
(二)營業用房貨幣補償安置費計算公式為:
被拆房屋建築面積×(拆遷補償基價×區位調節係數×層次調節係數+每平方米被拆房屋重置成新價)
營業用房層次調節係數標準為:
一層:1。
二層:0.8。
三層:0.7。
四層以上:0.6。
地下室:0.4。
本辦法所稱非營業用房是指辦公用房、倉儲庫房、生產廠房等商業經營用房以外的其它非住宅房屋。
本辦法所稱非福利性商品住宅是指除回遷安置房、解困房、經濟適用房、集資房以外的通過貨幣形式按照市場價格取得的住宅(含上市交易取得的住宅)。
《吉林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安置暫行辦法》(市政府105號令)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