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城市棚戶區改造實施細則。為大力改善我市城市低收入及貧困家庭的生活、居住條件,加快城市發展,根據《關於推進東北地區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住房〔2005〕178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05〕34號)、《吉林省城市棚戶區改造攻堅工作方案》(吉棚改〔2005〕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吉市城市棚戶區改造實施細則
- 位置:延吉市
- 項目:城市棚戶區改造實施
- 類別:細則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改善我市城市低收入及貧困家庭的生活、居住條件,加快城市發展,根據《關於推進東北地區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住房〔2005〕178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05〕34號)、《吉林省城市棚戶區改造攻堅工作方案》(吉棚改〔2005〕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我市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
第三條 本細則由市城市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負責實施。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城市棚戶區是指城市建成區範圍內,平房密度大、建設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築面積小、基礎設施配套不齊全、房屋質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隱患大、環境衛生髒亂差的區域。
第一條 為大力改善我市城市低收入及貧困家庭的生活、居住條件,加快城市發展,根據《關於推進東北地區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住房〔2005〕178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05〕34號)、《吉林省城市棚戶區改造攻堅工作方案》(吉棚改〔2005〕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我市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
第三條 本細則由市城市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負責實施。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城市棚戶區是指城市建成區範圍內,平房密度大、建設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築面積小、基礎設施配套不齊全、房屋質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隱患大、環境衛生髒亂差的區域。
二、指導思想
第五條 城市棚戶區改造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州委八屆十二次全會及市委十二屆五次全會精神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國家、省扶持城市棚戶區改造為契機,大力提高我市低收入及貧困家庭的居住水平,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品位,構建和諧延吉,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統籌兼顧、配套建設,把城市棚戶區改造工程建設成為“陽光工程、民心工程”。
三、改造目標
第六條 我市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從2006年起至2008年分三年完成,每年一個周期,拆除房屋建築面積總計97萬平方米,建設、改造城區面積總計約230公頃,使居住在城市棚戶區內的2.3萬多戶近8萬民眾的生活、居住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四、基本原則
第七條 堅持“統一領導、統一組織、加強協調”的原則。
成立延吉市城市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和延吉市城市棚戶區改造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並設立延吉市城市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指揮、統一調度我市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由市城建部門牽頭,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全力保障我市城市棚戶區改造任務順利完成。
第八條 堅持“好事辦好、特事特辦”的原則。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要從實際出發,加強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辦法,把“好事辦好”,切實解決改造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部門要加強服務意識,打破常規、特事特辦、簡化程式、提高效率,確保我市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如期完成。
第九條 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統籌兼顧”的原則。城市棚戶區改造,要立足於城市總體規劃,著眼於城市長遠發展,大力加強各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積極推進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兼顧環境整治,兼顧社區建設。
第十條 堅持“以人為本、依法操作”的原則。在實施拆遷工作中,要嚴格執行拆遷法規,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妥善安置、補償被拆遷人;對低保戶及殘疾人要進行政策傾斜,給予合理照顧;操作程式要公正公開,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確保改造工作順利進行;在實施改造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資金使用管理、城市房屋拆遷、工程開發建設等方面的規定,打造廉政工程、陽光工程。
第十一條 堅持“政府推進、市場運作”的原則。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各項政策由市政府負責制定和執行;各改造區域由市政府擇優選擇經濟實力雄厚、開發業績突出、市場信譽良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分片開發,政府給予相應優惠政策、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補貼和開發銀行軟貸款,推動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順利進行。
第十二條 堅持“當年拆遷、當年安置補償”的原則。各改造區域被拆遷人要求回遷安置的,回遷安置樓工程必須於當年(11月30日之前)全部竣工、驗收並交付使用;要求貨幣補償的,當年必須全部支付、結清補償款。
第十三條 堅持“專戶存儲、專項使用”的原則。由省、州、市撥付的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以及城市棚戶區改造騰空土地收益必須專戶存儲於財政部門設立的帳戶,專項使用於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嚴禁挪作他用。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使用計畫經領導小組審批後使用。
五、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稅收優惠政策
(一)城市棚戶區居民因拆遷而重新遷入普通住房的,免徵契稅。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城市棚戶區改造償還原拆遷面積房屋部分,暫免徵不動產營業稅。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城市棚戶區改造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減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四)參與城市棚戶區改造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徵收契稅。
第十五條 政府規費優惠政策
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原則上免繳省州政府及我市有權決定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經營性收費。
第十六條 用地優惠政策
在城市棚戶區改造區域內,居民回遷房和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基礎設施、公益事業用地均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以劃撥方式提供;其他建設用地(騰空土地)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所得土地收益全部上繳市政府,用於城市棚戶區改造。
第十七條 對被拆遷人的優惠政策
城市棚戶區改造過程中被拆遷房屋的安置補償標準,在執行我市現行拆遷政策有關規定的基礎上,給予更加優惠的政策。
一、被拆遷住宅房屋 我市城市棚戶區改造區域內被拆遷住宅房屋採取拆一還一再追加5平方米的方式予以回遷安置或貨幣補償,即償還面積=原面積+5平方米;在此基礎上,要求回遷安置的,還可享受超面積5平方米以內按照建築成本價購買的優惠政策。回遷安置住房各檔次戶型面積分別為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75平方米、85平方米、95平方米、105平方米;回遷安置住房以中、小戶型為主,確保住戶有能力回遷。
(一)被拆遷住宅房屋產權人為低保戶,其償還面積小於45平方米的,無償按照45平方米予以回遷安置或貨幣補償,要求回遷安置45平方米以上房屋的,超45平方米以上的面積部分在5平方米以內的按照建築成本價購買,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購買;其償還面積大於45平方米的,按照償還面積予以回遷安置或貨幣補償。要求回遷安置下檔戶型的,其償還面積多出下檔戶型面積的部分按照被拆遷房屋評估價結算返還;要求回遷安置上檔戶型的,上檔戶型面積超過其償還面積的部分,5平方米以內的按照建築成本價購買,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購買。
(二)被拆遷住宅房屋產權人為非低保戶,其償還面積小於45平方米的,要求回遷安置45平方米的,其償還面積與45平方米的差額面積部分按照建築成本價購買。要求回遷安置45平方米以上房屋的,超45平方米以上的面積部分,5平方米以內的按照建築成本價購買,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照商品房價購買;其償還面積大於45平方米的,按照償還面積予以回遷安置或貨幣補償,要求回遷安置下檔戶型的,其償還面積多出下檔戶型面積的部分按照被拆遷房屋評估價結算返還;要求回遷安置上檔戶型的,上檔戶型面積超過其償還面積的部分,5平方米以內的按照建築成本價購買,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照商品房價購買。
二、被拆遷營業用房 我市城市棚戶區改造區域內被拆遷營業用房拆一還一予以回遷安置或貨幣補償,即償還面積=原面積。要求回遷安置的,其償還面積小於安置房屋面積的,安置房屋面積超出其償還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購買;其償還面積大於安置房屋面積的,其償還面積多出安置房屋面積的部分按照被拆遷房屋評估價結算返還。
各年度建築成本價由州建築定額編制管理部門確定。享受優惠政策的回遷安置住宅房屋五年內不得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交易。
第十八條 拓寬投融資渠道
積極向銀行推薦誠實守信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爭取金融機構的支持。在建的城市棚戶區改造工程項目投入30%以上後,允許利用本項目批件進行抵押貸款。建立規範的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及時補充擔保基金。鼓勵有條件的各類經濟組織和民間資金介入。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貸款擔保,降低銀行貸款風險,支持個人合理住房消費。
第十九條 廉租住房建設
結合城市棚戶區改造,建立制度化的廉租住房財政資金渠道,從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住房公積金收益和處理無籍房收益中拿出一部分資金,專項用於廉租住房建設。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
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使用率,支持城市棚戶區改造。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可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提高貸款比例,簡化貸款手續,支持城市棚戶區改造,滿足承貸人合理的資金需求。突破對自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和貸款人必須具有延吉市常住戶口的限制。
六、建設標準
第二十一條 各改造區域項目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國家有關建築設計、施工規範的規定,並且滿足《關於城市棚戶區改造建設項目規劃編制和建築設計工作的指導意見》(吉棚改〔2005〕2號)中規定的控制性指標的要求。各改造區域應做到公共基礎設施配套齊全,環境優雅、整潔。回遷安置樓以中、小戶型為主,功能齊全,設施完善,滿足竣工驗收後即可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回遷安置樓工程竣工驗收質量評定應全部達到州優良以上標準。
七、資金籌措渠道
第二十二條 我市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通過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的方式解決,融資渠道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政府稅費政策減免;
(二)省政府劃撥的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
(三)開發銀行軟貸款;
(四)城市棚戶區改造騰空土地收益;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投資;
(六)居民個人出資;
(七)金融機構貸款
(八)州、市財政補貼。
八、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編制改造計畫和詳細規劃
根據省城市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下達的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計畫,依據我市總體規劃,在認真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改造計畫和詳細規劃,上報省、州審定。
第二十四條 制定建設計畫
依據我市城市棚戶區改造方案、詳細規劃和資金籌集情況,認真測算,編制改造建設計畫,上報省、州備案。
第二十五條 制定用地計畫
市國土資源局會同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據土地利用年度規劃、改造項目計畫,制定用地計畫,上報省、州備案。城市棚戶區改造開發用地嚴格執行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制度,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依法實施拆遷
認真執行拆遷管理的各項規定,做好拆遷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對城市棚戶區的低保戶名單、安置地點、評估標準、分房政策等事項全部公開,保證安置補償政策到位、程式到位、思想工作到位,實行陽光拆遷。對少數無理取鬧、阻撓正常拆遷並拒不搬遷,影響社會秩序,阻礙城市棚戶區改造進程的,司法、執法等部門應依照程式實施強制拆遷,對城市棚戶區改造拆遷中惡意炒房的,要予以嚴厲打擊。
第二十七條 加強建設監管
領導小組辦公室應依據改造項目計畫和建設計畫,依法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招標。加強對設計、施工、驗收等環節的監管,設計檔案要經過審查,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要選用達標的優質建材和設備,建設節能、省地型住宅。
第二十八條 實行物業管理
為保障我市城市棚戶區改造的成果,長久鞏固、保持好優美的生活、居住環境,各改造區域新建住宅樓(回遷安置住宅樓、商品房住宅樓)應實行物業管理,並建立物業維修基金。物業管理可由社區、房產部門、街道辦事處和物業公司實施。物業管理必須實現規模化,大力降低經營管理成本。為降低物業管理支出,減輕民眾的經濟負擔,提倡小區居民實行“自助”式物業管理,可培訓小區內下崗人員或低保人員上崗就業。為保證小區物業管理活動的正常進行,應按照建設面積4‰的比例規劃、建設經營用房,產權為政府所有,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用於物業管理單位或企業經營,所得收益專項用於物業管理、物業小區內低保戶的補助及其他費用。
九、工作機制
第二十九條 領導小組及協調小組負責我市城市棚戶區改造的監督和指導;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領導小組及協調小組負責,執行領導小組及協調小組的決策和部署,負責處理我市城市棚戶區改造的日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內設綜合計畫組、宣傳發動組、房屋拆遷組、規劃指導組四個工作組,成員單位由相關市直部門組成,分工處理我市城市棚戶區改造的相關工作。
第三十條 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任務艱巨,各相關部門要服從指揮、盡職盡責、通力協作、大力提高辦事效率,全面完成好我市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各項工作。對不完成或不按時完成所交辦工作任務而貽誤戰機的,將嚴肅追究相應的責任。
十、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