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政局信息公開發布協調製度

《合肥市民政局信息公開發布協調製度》是合肥市民政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民政局信息公開發布協調製度
  • 生成日期:2022-06-17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保證本機關信息公開及時準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結合合肥市民政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職責分工)
市民政局辦公室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局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三條(適用情形)
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協調機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機關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一)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該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
(二)行政機關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但相關行政機關已發布的政府信息內容不一致的。
第四條(協調內容)
通過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行政機關應當就下列事項達成一致意見:
(一)信息內容的一致性和準確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開屬性;
(三)政府信息發布的主體;
(四)政府信息發布的途徑;
(五)其他需要協調的事項。
第五條(發布協調的責任主體)
涉及行政機關為同級行政主體的,則各行政機關都是發布協調的責任主體,應當及時、依法進行協調。涉及行政機關分屬於不同級別的行政主體的,較低級別的行政主體可報請其上級機關參加協調。
第六條(不同意見的處理)
相關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發布的內容意見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內容可以根據行政機關許可權作區分的,按照有權機關的意見辦理。
相關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發布的內容意見不一致,且政府信息內容難以區分的,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本部門與市政府其他市政府部門、直屬機構與縣區、鄉鎮政府等行政主體之間在信息發布協調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發生爭議的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報送有關材料或情況說明,
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決定。
(二)本機關與不屬於本縣行政管轄權範圍的行政主體之間就政府信息發布事宜需要協調時,本機關行政主體認為需要協調的,應按程式向市、縣、鄉鎮政府請示處理。
第七條(時限要求)
本機關應當及時進行發布協調,有關工作不得違反《條例》關於主動公開、依申請處理的時限要求。
第八條(協調形式)
本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之間開展本制度所指的發布協調工作時,可以通過公函、會議等形式進行。經協商一致後,發布協調的結果可以通過書面等形式確定。
同時加強各相關行政機關之間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構建部門之間信息溝通平台,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提高科學、準確地發布政府信息的能力。
第九條(禁止性規定)
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或者市政府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公開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數據等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報請批准後方可公開,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第十條(責任追究)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或省市規章及縣政府有關規定未經批准擅自發布的,按照本制度應當進行發布協調而未經協調直接發布的,經發布協調達成一致後仍不按照協調意見發布信息的,發布信息的工作機構承擔相關責任,並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造成嚴重後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依法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適用範圍)
市民政局及內設機構適用本制度,並依照本制度的規定,嚴格執行本單位政務公開工作機構與業務科室間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機制。
第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合肥市民政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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