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遠縣民政局政府信息公開協調製度

第一條 為了保證政府信息公開發布的協調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製作並保存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機關科室、局屬單位負責公開。

基本介紹

機關各科室,屬於主動,

機關各科室

、局屬各單位依據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機關科室、局屬單位負責公開。
負有公開義務的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被撤銷、發生變更的,由承受其職責的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負責公開。被撤銷、變更的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的職責不再由其他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承受的,由決定撤銷、變更的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負責公開。
第三條 兩個以上機關科室、局屬單位聯合發文產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檔案上蓋章、署名的機關科室、局屬單位均負有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
對於兩個以上機關科室、局屬單位聯合發文產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機關科室、局屬單位申請獲取該政府信息。
第四條 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機關科室、局屬單位的,其中任何一個機關科室、局屬單位公開該政府信息前,都應當與所涉及的其他機關科室、局屬單位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五條 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機關科室、局屬單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機關科室、局屬單位應在公開期限屆滿前5個工作日之前,書面徵求擬公開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機關科室、局屬單位的意見。

屬於主動

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在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前由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徵求該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機關科室、局屬單位的意見。
第六條 擬公開政府信息的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向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機關科室、局屬單位發出的徵求意見文(函)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公開政府信息基本情況;
(二)擬公開政府信息的機關科室、局屬單位的意見和依據。
第七條 徵求意見機關在收到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的徵求意見文(函)的5個工作日內應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提出書面函復意見。
政府信息屬於依申請公開範圍,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被徵求意見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時限內。
第八條 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徵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機關意見,被徵求意見機關在5個工作日內不答覆的,視為同意公開該政府信息。
第九條 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機關科室、局屬單位,不同機關科室、局屬單位之間對是否公開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見的,報請市政府或者市政府信息公開小組辦公室依照法律、法規決定。
第十條 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違反本規定,造成嚴重後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由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局紀委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局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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