瑤海區民政局政務公開發布協調製度

《瑤海區民政局政務公開發布協調製度》是瑤海區民政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瑤海區民政局政務公開發布協調製度
  • 生成日期:2020-12-25 
第一條 為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及時準確發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十一條等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局機關各科室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公開義務人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公開義務人的,應當與其他公開義務人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經批准後公開。
第四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製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五條 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公開義務人的,牽頭製作的行政機關,應在最後公開期限前15個工作日內書面徵求擬公開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公開義務人的意見。
第六條 擬公開義務人向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公開義務人發出的徵求意見文(函)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基本情況;
(二)擬公開的意見和依據。
第七條 被徵求意見的公開義務人在收到擬公開義務人的徵求意見文(函)的5個工作日內,應向擬公開義務人書面函復意見。
政府信息屬於依申請公開範圍,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被徵求意見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時限內。
第八條 被徵求意見的公開義務人在收到擬公開義務人的徵求意見文(函)的5個工作日後未予答覆的,視為同意公開該政府信息。
第九條 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公開義務人並對公開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見的,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可報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依法決定。
第十條 牽頭製作政府信息的公開義務人被撤銷、發生變更的,由承接其職責的公開義務人負責公開。被撤銷、變更的公開義務人的職責不再由其他行政機關承接的,由決定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十一條 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按照《瑤海區政務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處理。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瑤海區民政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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