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0號
《南京市嬰幼兒托育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韓立明
2019年12月24日
辦法全文
南京市嬰幼兒托育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妹淋捉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為三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托育服務的嬰幼兒托育機構,適用本辦法。
國家、省對嬰幼兒托育機構(以下稱托育機構)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托育機構發展應當遵循公益導向、普惠優先、安全健康、科學規範、屬地管理、分類指導的原則。
第四條 市姜海諒人民政府加強對托育服務工作的統一領導,將托育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目標責任考核,保障相關財政經費,協調解決托育服務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落實托育服務工作的屬地化管理責任,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合理規劃轄區內托育機構布局,促進托育機構規範發展。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托育機構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並明確專人負責。
第五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托育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制定托育服務發展規劃和工作實施計畫,指導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的托棕祖育機構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托育機構管理工作,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婦聯、工會等群團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托育機構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支持嬰幼兒早期發展行業協會開展行業評估、通報、培訓等工作,規範從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促進會員和行業提升經營管理水平。
第七條 托育機構應當堅持以嬰幼兒為中心,遵循嬰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提高照護服務水平,確保嬰幼兒安全和健康,促進嬰幼兒身心全面發展。
第二章 設立和管理
第八條 設定托育機構應當遵守消防、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根據嬰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配備設備、設施和人員。
第九條 舉辦營利性托育機構的,依法由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註冊登記。申請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托育機構,依法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登記前應當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出具審查意見。
托育機構依法登記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托育機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將托育機構的登記信息推送至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托育機構信息管理平台,定期發布、更新托育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以及轄區內托育機構的報備信息,為公眾提供高效、便邀諒端提捷的查詢服務。
市場監管、民政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托育機構管理信息,應當及時納入托育機構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一條 托育機構應當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按照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檔案的相關規定,全面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各項消防安全職責;
(二)按照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文擊龍拜件的相關規定,建立並落實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責任制,將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納入單位管理目標,保障治安保衛工作必需的人員、經費和裝備;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檢查,不組煮地得設定、放置危及嬰幼兒安全的設備、設施和物品;
(四)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五)在主要出入口和嬰幼兒生活、活動區域,安裝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確保監控全覆蓋,並按照規定時間保存錄像資料;
(六)建立嬰幼兒接送制度,由嬰幼兒監護人或者其委託的成年人接送嬰幼兒;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 托育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範、避險、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緊急情況下優先保障嬰幼兒安全。
第十三條 托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衛生保健管理職責:
(一)建立衛生消毒、疾病防控制度。對嬰幼兒實行每日入園健康檢查、健康觀察,發現傳染病患兒後,按照規定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工作人員患有危害嬰幼承擔求充兒健康的疾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嬰幼兒感染;
(二)根據嬰幼兒不同年齡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作息制度、體格鍛鍊計畫,加強日常托育護理,對體弱兒進行專案管理;
(三)建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據嬰幼兒的生長發育需求和營養標準,科學編制每日食譜,向家長公示,並按照規定做好膳食留樣;
(四)了解嬰幼兒入園時的身體健康、預防接種情況,協助落實國家免疫計畫;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衛生保健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鼓勵營利性托育機構按照成本核算、公益普惠的原則收費。收費項目、標準以及退費辦法應當向社會公示,並接受監督。
第十五條 托育機構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健全財務內部控制制度,加強財務和資產管理,並接受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托育機構應當單獨設立一伙食費台賬,不得剋扣、挪用嬰幼兒一伙食費。
第十六條 托育機構應當聘用身心健康、熱愛嬰幼兒的工作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保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聘用外籍人員的,按照國家關於出境入境管理以及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鼓勵托育機構組織工作人員開展健康體檢、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十七條 托育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機構設立、食品安全等相關證照信息,不得以任何名義出租、出借、轉讓相關證照。
第十八條 托育機構應當與嬰幼兒監護人簽訂服務協定,約定雙方權利義務、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以及退費辦法。
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制定托育服務協定範本,並向社會公布,便於公眾查詢、使用。
第十九條 托育機構終止服務的,應當妥善安置嬰幼兒,按照規定辦理註銷等手續。
第三章 托育和發展
第二十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托育服務工作規範,指導托育機構提供托育服務。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家長學堂,為家庭提供科學養育指導。
第二十一條 托育機構應當按照嬰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實施照護,根據年齡特點培養嬰幼兒的自理能力,不得開展違背嬰幼兒發展基本要求、損害嬰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禁止虐待、歧視、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嬰幼兒,禁止泄漏嬰幼兒隱私。
第二十二條 托育機構應當對有特殊需要的嬰幼兒實施特殊照護,協助家長及時發現、預防、干預嬰幼兒疾病和殘疾。
第二十三條 托育機構應當建立嬰幼兒家長聯繫制度,加強溝通合作,及時反饋嬰幼兒的健康、生活狀況,宣傳先進的育兒理念、方法,指導家長解決相關問題。
第二十四條 鼓勵托育機構為嬰幼兒購買
人身意外傷害險,防範、化解安全事故風險。
第二十五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托育服務設施專項規劃。鼓勵利用存量資源建設托育機構。托育機構建設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採取劃撥方式供地。
第二十六條 鼓勵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採取提供場地、減免租金等措施,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嬰幼兒托育服務。
第二十七條 托育機構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
稅收優惠政策。非營利性托育機構的用水、用電、用氣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
第二十八條 鼓勵高等院校和職業院校開設嬰幼兒托育課程、專業,發展職業教育體系。鼓勵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依法對從事托育服務達到規定年限的個人給予補貼,對托育機構工作人員定期開展免費體檢和專業培訓。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托育機構的衛生保健、傳染病防控、飲用水衛生、托育服務等工作,組織開展相關培訓和諮詢服務。
第三十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托育機構監管職責:
(一)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嬰幼兒托育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相關規劃;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嬰幼兒照護服務人才的培養;
(三)公安機關負責托育機構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
(四)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屬於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托育機構登記管理和監督;
(五)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托育機構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對托育機構工程建設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六)住房保障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托育機構房屋結構使用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
(七)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營利性托育機構的註冊登記,對托育機構的飲食、用藥安全以及招生廣告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八)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托育機構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市建立市、區、街鎮三級聯動的綜合監督管理機制。市、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聯合執法檢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日常檢查。
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適時開展抽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共同做好托育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市建立托育機構誠信檔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共信用信息目錄要求,歸集托育機構的公共信用信息,對失信主體依法實施懲戒措施。
托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嬰幼兒,嚴重損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屬於嚴重失信主體。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應當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托育機構質量評估制度,每年委託專業機構開展托育機構質量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推行托育機構分級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開展調查,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
投訴舉報人。
第三十五條 托育機構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托育機構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屬於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托育機構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經營性托育機構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實行相對集中處罰權、行政審批權的區域,由綜合執法、審批部門行使相關處罰權和審批權。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場監管、民政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托育機構管理信息,應當及時納入托育機構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一條 托育機構應當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按照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檔案的相關規定,全面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各項消防安全職責;
(二)按照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檔案的相關規定,建立並落實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責任制,將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納入單位管理目標,保障治安保衛工作必需的人員、經費和裝備;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檢查,不得設定、放置危及嬰幼兒安全的設備、設施和物品;
(四)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五)在主要出入口和嬰幼兒生活、活動區域,安裝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確保監控全覆蓋,並按照規定時間保存錄像資料;
(六)建立嬰幼兒接送制度,由嬰幼兒監護人或者其委託的成年人接送嬰幼兒;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 托育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範、避險、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緊急情況下優先保障嬰幼兒安全。
第十三條 托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衛生保健管理職責:
(一)建立衛生消毒、疾病防控制度。對嬰幼兒實行每日入園健康檢查、健康觀察,發現傳染病患兒後,按照規定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工作人員患有危害嬰幼兒健康的疾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嬰幼兒感染;
(二)根據嬰幼兒不同年齡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作息制度、體格鍛鍊計畫,加強日常托育護理,對體弱兒進行專案管理;
(三)建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據嬰幼兒的生長發育需求和營養標準,科學編制每日食譜,向家長公示,並按照規定做好膳食留樣;
(四)了解嬰幼兒入園時的身體健康、預防接種情況,協助落實國家免疫計畫;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衛生保健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鼓勵營利性托育機構按照成本核算、公益普惠的原則收費。收費項目、標準以及退費辦法應當向社會公示,並接受監督。
第十五條 托育機構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健全財務內部控制制度,加強財務和資產管理,並接受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托育機構應當單獨設立一伙食費台賬,不得剋扣、挪用嬰幼兒一伙食費。
第十六條 托育機構應當聘用身心健康、熱愛嬰幼兒的工作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保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聘用外籍人員的,按照國家關於出境入境管理以及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鼓勵托育機構組織工作人員開展健康體檢、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十七條 托育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機構設立、食品安全等相關證照信息,不得以任何名義出租、出借、轉讓相關證照。
第十八條 托育機構應當與嬰幼兒監護人簽訂服務協定,約定雙方權利義務、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以及退費辦法。
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制定托育服務協定範本,並向社會公布,便於公眾查詢、使用。
第十九條 托育機構終止服務的,應當妥善安置嬰幼兒,按照規定辦理註銷等手續。
第三章 托育和發展
第二十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托育服務工作規範,指導托育機構提供托育服務。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家長學堂,為家庭提供科學養育指導。
第二十一條 托育機構應當按照嬰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實施照護,根據年齡特點培養嬰幼兒的自理能力,不得開展違背嬰幼兒發展基本要求、損害嬰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禁止虐待、歧視、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嬰幼兒,禁止泄漏嬰幼兒隱私。
第二十二條 托育機構應當對有特殊需要的嬰幼兒實施特殊照護,協助家長及時發現、預防、干預嬰幼兒疾病和殘疾。
第二十三條 托育機構應當建立嬰幼兒家長聯繫制度,加強溝通合作,及時反饋嬰幼兒的健康、生活狀況,宣傳先進的育兒理念、方法,指導家長解決相關問題。
第二十四條 鼓勵托育機構為嬰幼兒購買
人身意外傷害險,防範、化解安全事故風險。
第二十五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托育服務設施專項規劃。鼓勵利用存量資源建設托育機構。托育機構建設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採取劃撥方式供地。
第二十六條 鼓勵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採取提供場地、減免租金等措施,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嬰幼兒托育服務。
第二十七條 托育機構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
稅收優惠政策。非營利性托育機構的用水、用電、用氣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
第二十八條 鼓勵高等院校和職業院校開設嬰幼兒托育課程、專業,發展職業教育體系。鼓勵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依法對從事托育服務達到規定年限的個人給予補貼,對托育機構工作人員定期開展免費體檢和專業培訓。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托育機構的衛生保健、傳染病防控、飲用水衛生、托育服務等工作,組織開展相關培訓和諮詢服務。
第三十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托育機構監管職責:
(一)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嬰幼兒托育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相關規劃;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嬰幼兒照護服務人才的培養;
(三)公安機關負責托育機構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
(四)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屬於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托育機構登記管理和監督;
(五)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托育機構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對托育機構工程建設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六)住房保障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托育機構房屋結構使用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
(七)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營利性托育機構的註冊登記,對托育機構的飲食、用藥安全以及招生廣告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八)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托育機構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市建立市、區、街鎮三級聯動的綜合監督管理機制。市、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聯合執法檢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日常檢查。
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適時開展抽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共同做好托育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市建立托育機構誠信檔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共信用信息目錄要求,歸集托育機構的公共信用信息,對失信主體依法實施懲戒措施。
托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嬰幼兒,嚴重損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屬於嚴重失信主體。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應當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托育機構質量評估制度,每年委託專業機構開展托育機構質量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推行托育機構分級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開展調查,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
投訴舉報人。
第三十五條 托育機構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托育機構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屬於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托育機構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經營性托育機構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實行相對集中處罰權、行政審批權的區域,由綜合執法、審批部門行使相關處罰權和審批權。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