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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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滬府辦規〔2019〕14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12月6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體要求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加強培訓機構管理,釐清各職能部門在培訓機構監督管理中的職責分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國家機構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實施文化教育培訓、職業技能培訓、文化藝術輔導、體育指導、科技培訓、嬰幼兒照護服務(托育)和嬰幼兒早期發展指導服務等培訓服務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需經職能部門許可(前置審查)或者備案的其他特殊培訓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培訓機構的設立,包括行政許可、登記備案、登記等多種方式(含社會服務機構前置審查),分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確定。
第三條(工作原則)
培訓機構監督管理工作,遵循“屬地負責、行為監管、分工配合”的原則。
第四條(職責分工)
教育部門總體牽頭協調培訓市場工作,市場監管部門牽頭實施培訓市場綜合執法,各相關職能部門分別做好配合工作。
教育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負責牽頭協調和組織同級各有關職能部門,做好文化教育培訓、文化藝術輔導、體育指導、科技培訓、嬰幼兒照護服務(托育)、嬰幼兒早期發展指導服務等培訓活動的管理工作,並對經許可的文化教育培訓機構牽頭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牽頭協調和組織同級各有關職能部門,做好職業技能培訓活動的管理工作,並對經許可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牽頭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牽頭實施非營利性培訓機構的依法登記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牽頭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旅遊、體育、科技、衛生健康等部門實施營利性培訓機構的依法登記和無需許可的相關營利性培訓機構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應當落實屬地管理職責,強化格線化管理,統籌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和街鎮,完善巡查發現、監督檢查、違法查處等各環節分工合作機制。
第二章 監督管理的事項及分工實施
第五條(證照監管)
證照監督管理的對象,是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服務依法必須取得的許可證件與法人登記證件(含營業執照、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包括證照的取得情況、有效性、規範使用情況及規範公示情況。
對培訓機構的證照監督管理,由發證機關依法實施。
第六條(培訓內容監管)
培訓內容監督管理,包括培訓機構從業人員資質、線上或者線下培訓課程的設定、教材使用、難度進度、培訓時間等的監督管理。
對培訓機構培訓內容的監督管理,從事文化教育培訓的,由所屬區教育部門依法實施;從事職業技能培訓的,由所屬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實施;從事文化藝術輔導的,由所屬區文化旅遊部門依法實施;從事體育指導的,由所屬區體育部門依法實施;從事科技創新培訓的,由所屬區科技部門依法實施;從事嬰幼兒照護服務(托育)或者嬰幼兒早期發展指導服務的,由所屬區教育部門會同衛生健康部門依法實施。
培訓機構使用的出版物或者線上培訓內容涉及淫穢色情和低俗等不良信息,或者存在侵權盜版、非法出版行為的,由新聞出版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收費監管)
收費監督管理,包括培訓機構收費的規範性和預收費用的監督管理。
對培訓機構規範收費的監督管理,由所屬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實施。對培訓機構預收費用的監督管理制度,由市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完善,並由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推進實施。
第八條(消費貸款監管)
培訓機構不得強制、誘導學員使用消費貸款。對金融機構貸款辦理及相關業務的監督管理,由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銀保監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分別按照職責依法實施。
第九條(從業人員監管)
從業人員監督管理,包括培訓機構各類工作人員勞動聘用關係、社保繳納、部分特定從業人員任職資格以及聘用外籍人員規範性的監督管理。
對部分特定從業人員任職資格的監督管理,涉及教師資格證的,由所屬區教育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實施;涉及其他任職資格的,由相關任職資格的認證單位或者所屬行業領域確定實施監管的政府職能部門依法實施。
對培訓機構各類工作人員勞動關係和社保繳納的監督管理,由所屬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實施。
對聘用外籍人員的監督管理,涉及出入境的,由公安部門依法實施;涉及外籍人員工作許可的,由科技部門(外專局)依法實施。
第十條(場地安全監管)
場地安全監督管理,包括培訓機構場地建築工程的安全性、消防工程及設施設備的安全性,以及安全防範中實體防護、技防設施、人防配備的合規性的監督管理。
對培訓場地建築工程(含新建、改建、擴建)和消防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由所屬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依法實施;對培訓場所的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由所屬區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實施;對培訓機構安全防範中實體防護、技防、人防安全的監督管理,由屬地公安部門依法實施。
第十一條(食品安全監管)
對培訓機構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由所屬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實施。
第十二條(網路信息安全監管)
對培訓機構的網路信息安全監督管理,由網信、公安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實施。涉及ICP備案、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等情況的,由市通信管理部門依法實施。涉及IPTV、網際網路電視等電視端的,由文化旅遊部門配合公安部門依法實施。
第十三條(廣告宣傳監管)
對培訓機構的廣告宣傳監督管理,由所屬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實施。
第十四條(壟斷、不正當競爭監管)
對培訓機構的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的監督管理,由所屬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實施。
第十五條(稅收監管)
對培訓機構的稅收監督管理,由稅務主管部門依法實施。
第十六條(場地使用監管)
業主應當對培訓機構的資質進行查驗;提供用於培訓活動的房屋用途,應當符合資源部門批准的或者不動產權屬登記證書載明的用途。
對用於培訓活動的房屋使用行為的監督管理,按照教育、房屋管理和城市管理執法等領域相關規定依法實施。
第十七條(其他監管)
對於本辦法未盡的其他監督管理事項,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由法律法規確定實施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依法實施。
第三章 監督管理的基本實施要求
第十八條(線索獲取)
各職能部門依據管理職責,通過定期檢查、“雙隨機”檢查、專項檢查等,獲取培訓機構可能存在違法違規或者其他問題的線索。
培訓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納入市、區和街鎮格線化綜合治理體系。街鎮依託格線化綜合治理體系,開展所在區域培訓機構的巡查工作,一旦發現具有典型特徵的違法違規線索,應當及時告知相關職能部門。
各職能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及時分析處理相關線索。
第十九條(調查核實)
各職能部門在獲取線索後,應當及時依法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不得損害有關當事人或者當事機構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依法處理)
各職能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培訓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其中,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基於投訴、舉報或者相關部門移交的線索進行核查,依法行使培訓市場領域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應的行政檢查和行政強制權。部門間的線索移交與協作事宜,由市場監管部門會同教育等部門另行制定。
對其中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立案偵查。
第二十一條(信息採集及公示)
各職能部門應當做好培訓機構相關監督管理信息採集工作,並與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加強信息互聯互通,加大聯合激勵與聯合懲戒力度。
第二十二條(培訓機構法律責任)
培訓機構應當積極配合有關職能部門實施監督管理工作。培訓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拒不配合監督管理的行為,在年檢、信用評價等工作中予以體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工作考核與責任)
各職能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主動作為,履職情況將納入工作考核評價中。在培訓機構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生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培訓機構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其他)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1.上海市制定《上海市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主要基於什麼背景?
近年來培訓市場發展迅速,新形勢、新情況、新技術、新挑戰不斷湧現,對政府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十九屆四中全會也提出了“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體要求。對此,各職能部門經研究梳理,以依法設定、強化監管、明確分工為原則,擬定了《上海市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後印發,明確各部門的監管職責,加強統籌、形成合力。
2.《辦法》的總體框架包括哪些內容?
《辦法》全文共三章、24條,著眼釐清培訓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主要事項,細化明確各相關職能部門開展監督管理的具體職責分工,以及開展各項監督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流程和保障機制,作為指導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工作的依據。
3.《辦法》中對培訓機構的監管涵蓋了哪些事項?
《辦法》明確了各職能部門針對培訓機構的13項監管事項,分別包括:證照監管、培訓內容監管、收費監管、消費貸款監管、從業人員監管、場地安全監管、食品安全監管、網路信息安全監管、廣告宣傳監管、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監管、稅收監管、場地使用監管以及其他監管事項。
4.《辦法》中對各部門監督管理的具體實施有哪些要求?
《辦法》從培訓機構監督管理的工作流程出發,按照線索獲取、調查核實、依法處理、信息採集及公示等工作環節,明確了各職能部門在培訓市場監管中的工作分工與工作銜接。同時,對培訓機構的法律責任以及各職能部門工作考核與責任,也予以明確。其中,教育部門總體牽頭協調培訓市場工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牽頭實施培訓市場綜合執法。
對各類培訓,教育部門負責牽頭協調和組織各有關職能部門,做好文化教育培訓、文化藝術輔導、體育指導、科技培訓、嬰幼兒照護服務(托育)、嬰幼兒早期發展指導服務等培訓活動的管理工作,並對經許可的文化教育培訓機構牽頭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牽頭協調和組織各有關職能部門,做好職業技能培訓活動的管理工作,並對經許可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牽頭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牽頭實施非營利性培訓機構的依法登記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牽頭各有關部門實施營利性培訓機構的依法登記和無需許可的相關營利性培訓機構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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