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意見

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意見

《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意見》是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切實做好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工作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4部門關於促進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通知》精神,為加快推進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改善移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移民增收致富,由北京市水務局聯合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提出的意見。

2018年1月18日,《北京市水務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意見>的通知》以京水務計〔2018〕10號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18年1月18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水務局、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 
  • 發文字號:京水務計〔2018〕10號
  • 有效性:有效 
  • 修訂信息:《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意見》(京水務辦〔2012〕40號)同時廢止 
發文通知,意見全文,

發文通知

北京市水務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意見》的通知
京水務計〔2018〕10號
各有關區人民政府:
經報請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執行政策意見,並制定實施細則,促進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確保社會穩定。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務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18年1月18日

意見全文

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切實做好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農經〔2006〕250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4部門關於促進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通知》(發改農經〔2010〕2978號)精神,為加快推進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改善移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移民增收致富,現就扶持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要求,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精準扶持為主題,以轉變扶持方式、增強後期扶持對象自我發展能力為主線,通過部門聯動,合力推進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完善、居住水平提升、綠色產業發展,促進移民增收致富及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區為主體,融入發展。區政府是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的責任主體、工作主體和實施主體,要統籌謀劃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發展,集成各項政策,推動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建設,促進移民增收致富並更好地融入當地社會。
2.突出重點,精準扶持。圍繞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移民民眾生產生活中最關心、最直接的問題,有針對性制定扶持措施,精準發力,完善基礎設施建設與社會事業服務,改善人居條件,提升發展能力。
3.創新思路,示範引領。在扶持思路、方式等方面不斷創新,鼓勵移民創新創業,激發移民自身發展能力;通過政策帶動,打造一批示範村莊和項目,引領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發展。
(三)總體目標
加強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建設,全面改善生產生活條件,促進移民增收致富,實現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移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各區的平均水平、基礎設施配套達到所在區的平均水平、居民居住隱患問題基本得到解決,促進移民與原住村民融合,構建和諧平安的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
二、扶持範圍
經市政府2007年10月23日專題會審定的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範圍,包含:
(一)政府組織集中安置和分散插遷安置的農村移民所在的村;
(二)為安置大中型水庫移民調出土地的村;
(三)水庫建設中涉及“淹地不淹房”人口所在的村;
(四)現仍居住在農村的非農業戶口移民所在的村;
(五)水庫蓄水引起的庫周浸沒、塌岸、滑坡、內澇,以及生產生活條件受影響的庫邊地段、孤島等影響的人口所在的村。
三、扶持資金
(一)按照本市已建立的“北京市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扶持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自2018年起,繼續對庫區和移民安置區進行扶持。
(二)扶持資金用於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任務的落實,不得用於財政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運轉經費、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購置、樓堂館所建設等支出。
四、扶持項目範圍
(一)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符合首都功能定位且有市場前景的綠色生態產業開發及其配套設施建設項目;
(二)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社會事業設施建設、環境衛生、危房改造等項目;
(三)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田間基礎設施及配套項目;
(四)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勞動力技能培訓及職業教育;
(五)與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保障民生的其他項目。
五、組織管理
(一)各區政府是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的責任主體、工作主體和實施主體,要把庫區和移民安置區融合發展問題納入重要議事日程,促進增收致富,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二)各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和民眾需求,將扶持項目納入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按輕重緩急統籌分配安排資金。年度扶持項目要突出重點,注重效益,需符合各區總體規劃、功能定位、產業布局、移民規劃和市級確定的年度重點任務。
(三)各區政府指定部門負責項目管理,按照財政部門預決算和績效管理等要求,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確保資金使用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已確定的年度扶持項目要嚴格執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於7天。
(四)工程類項目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監理制、招投標制、契約制。項目的行政許可、勘察、設計、質量監督、監理、招標、施工、驗收等全過程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執行。非工程類項目要編制實施方案,並嚴格按照實施方案的政策界限和標準執行。
(五)每年年初,區移民主管部門聯合區財政局編制年度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報告,每年年底前編制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分別於每年1月底和12月底前報送市水務局、市財政局。
六、監督檢查
(一)各區政府作為專項資金使用的第一責任人,要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將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納入區級審計部門審計計畫。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納入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二)專項資金的使用單位應當自覺接受財政、發展改革、審計、監察、水務、移民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或逃避。
(三)市水務局、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並通報抽查情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罰,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並對所在區酌情核減專項扶持資金量。
1.截留、挪用專項資金;
2.虛報項目、多頭申報,套取資金的;
3.各級審計中出現重大問題和違法違規行為的;
4.其它違反本意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七、附則
各區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依照本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市水務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本意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水務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意見》(京水務辦〔2012〕40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