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包頭市城鎮開發邊界管理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包頭市城鎮開發邊界管理條例》的決議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批准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包頭市城鎮開發邊界管理條例》,由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包頭市城鎮開發邊界管理條例
(2019年6月28日包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開發邊界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引導城鎮健康發展,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開發邊界管理適用本條例。
上位法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鎮開發邊界,是指城鎮可以集中開發建設的地域空間邊界,為一條或多條閉合的曲線,是城鎮集中開發建設的空間發展控制線。
城鎮開發邊界包括城市、鎮以及經依法批准設立的各類獨立開發區(工業園區)的開發邊界。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城鎮開發邊界的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昆都侖區、青山區、東河區、九原區、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白雲鄂博礦區、石拐區喜桂圖新區、土默特右旗薩拉齊鎮、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百靈廟鎮、固陽縣金山鎮以及經依法批准設立的各類獨立開發區(工業園區)的開發邊界管理工作。
石拐區、土默特右旗、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固陽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
定以外鎮的開發邊界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和石拐區、土默特右旗、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固陽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城鎮開發邊界的具體管理工作。其他負有城鎮開發邊界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鎮開發邊界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鎮開發邊界的劃定應當遵循底線約束、科學評估、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七條城鎮開發邊界的劃定應當符合國家、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
第八條城鎮開發邊界的劃定應當堅持以下底線要求:
(一)嚴格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
(二)應當與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環境保護、水利、森林、草原、沙地、河流湖泊、濕地、郊野單元、特殊用地等相關規劃銜接;
(三)合理避讓優質農林地、重要礦產資源、可能發生自然災害的區域以及可能對周邊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區域等;
(四)統籌城鎮空間結構、生態宜居、特色風貌等因素,合理確定城鎮內的綠色開敞空間、城鎮周邊的生態斑塊和廊道。
第九條城鎮開發邊界劃定應當根據城鎮發展特徵、趨勢,分析資源環境承載力和容量,科學預測城鎮規模;應當評價國土空間城鎮開發適宜程度,確定城鎮開發適宜區域;應當分析城市用地現狀,確定城鎮未來拓展方向和結構。
第十條城鎮開發邊界應當有利於勘界落地和實施管理。
第十一條昆都侖區、青山區、東河區、九原區、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白雲鄂博礦區、石拐區喜桂圖新區、土默特右旗薩拉齊鎮、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百靈廟鎮、固陽縣金山鎮,以及經依法批准設立的各類獨立開發區(工業園區)的開發邊界,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劃定,由市人民政府審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後,依法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前款規定以外區域的鎮開發邊界,由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劃定,由旗縣區人民政府審定、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後,依法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第十二條城鎮開發邊界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前,應當依法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十三條城鎮開發邊界劃定實施後,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改變。
依法確需調整城鎮開發邊界的,按照原劃定批准程式辦理。
第十四條城鎮集中開發建設用地不得突破城鎮開發邊界。
第十五條在城鎮開發邊界外確需進行單獨選址建設的市政、交通、水利、能源等線性工程,電力設施(變電站、塔基等)、通訊設施(基站等)、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等點狀設施,監獄、軍事、宗教、殯葬、特殊醫療、生態旅遊、綜合防災、資源能源、戰略儲備等特殊類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市和各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鎮開發邊界外已建成的集中開發建設項目逐步退出機制,引導城鎮開發邊界外已建成的集中開發建設項目用地有序退出。
第十七條 市和石拐區、土默特右旗、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固陽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鎮開發邊界管理的工作機制,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定期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八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劃定、調整城鎮開發邊界的;
(二)在城鎮開發邊界外違法審批集中開發建設項目相關手續的;
(三)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
第一條【立法目的、依據】為加強城鎮開發邊界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引導城鎮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開發邊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名詞解釋】本條例所稱城鎮開發邊界,是指城鎮可以集中開發建設的地域空間邊界,包括城市、鎮以及經依法批准設立的各類獨立開發區(工業園區)的開發邊界,為一條或多條閉合的曲線,是城鎮集中開發建設的空間發展控制線。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城鎮開發邊界的管理工作,並直接管理昆都侖區、青山區、東河區、九原區、稀土高新區、白雲鄂博礦區、石拐區大青山以南區域、土默特右旗薩拉齊鎮、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百靈廟鎮、固陽縣金山鎮以及經依法批准設立的各類獨立開發區(工業園區)的開發邊界,將城鎮開發邊界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相關管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石拐區、土默特右旗、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固陽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以外鎮的開發邊界的管理,將城鎮開發邊界管理工作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相關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部門職責】市和石拐區、土默特右旗、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固陽縣人民政府負責城鄉規劃管理的部門,及其他負有城鎮開發邊界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鎮開發邊界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劃定原則】城鎮開發邊界的劃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家、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
(二)嚴格保護其他法律法規確定的控制區域,避讓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城鎮生態廊道、綠色開敞空間、
飲用水水源地及其他可能對周邊環境造成較大影響的區域;
(三)以城市自然條件和綜合承載能力為基礎,合理控制區域開發強度,防止城鎮無序蔓延,兼顧城市近期建設與遠期發展;
(四)實現城市空間結構最佳化,引導交通、基礎設施與城鎮空間緊密結合,促進存量建設用地和低效用地挖潛,實現城市集約節約用地、緊湊布局和轉型發展。
第七條【中心城區、城關鎮、開發區開發邊界劃定主體、程式】昆都侖區、青山區、東河區、九原區、稀土高新區、白雲鄂博礦區,石拐區大青山以南區域,土默特右旗薩拉齊鎮、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百靈廟鎮、固陽縣金山鎮,以及經依法批准設立的各類獨立開發區(工業園區)的開發邊界,由市城鄉規劃管理部門組織劃定,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公布實施。
前款規定的城鎮開發邊界,報送市人民政府前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30日。
第八條【第七條規定以外區域開發邊界劃定主體、程式】本條例第七條規定以外區域的鎮開發邊界,由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經同級人大常委會同意,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並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前款規定的鎮開發邊界,報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前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30日。
第九條【城鎮開發邊界不得擅自改變】城鎮開發邊界劃定實施後,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改變。
依法確需調整城鎮開發邊界的,按照原批准程式辦理。
第十條【城鎮開發邊界對總體規劃及其他相關規劃的剛性管控要求】編制、修改城市、鎮總體規劃及其他相關規劃時,應當符合城鎮開發邊界的剛性管控要求。
既有規劃與城鎮開發邊界的剛性管控要求不一致的,應當及時按照規定程式進行修改。
第十一條【城鎮開發邊界內管理】在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內,集中開發建設用地不得突破城鎮開發邊界。
第十二條【城鎮開發邊界外管理】在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外,不得從事集中開發建設活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建設活動應符合蘇木鄉、嘎查村莊規劃和農民建房的相關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單獨選址及特殊用地】城鎮開發邊界外進行單獨選址建設的市政、交通、水利、能源等線性工程,電力設施(變電站、塔基等)、通訊設施(基站等)、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等點狀設施,監獄、軍事、宗教、殯葬、特殊醫療、綜合防災、戰略儲備等特殊類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選址要求和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有序騰退】市和各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鎮開發邊界外現狀城鎮建設用地逐步退出機制,鼓勵城鎮開發邊界外現狀城鎮建設用地有序騰退。
第十四條【完善工作機制】市和石拐區、土默特右旗、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固陽縣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城鎮開發邊界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完善城鎮開發邊界管理的工作機制,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定期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接受人大監督】市人民政府和石拐區、土默特右旗、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固陽縣人民政府,應當適時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上年度城鎮開發邊界管理的工作情況,並主動接受監督。
第十六條【法律責任】負有城鎮開發邊界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紀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劃定、調整城鎮開發邊界的;
(二)編制、修改城市、鎮總體規劃及其他相關規劃時,不符合城鎮開發邊界的剛性管控要求的;
(三)在城鎮開發邊界外違法審批集中開發建設項目相關手續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第十七條【其他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施行時間】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包頭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就《包頭市城鎮開發邊界管理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完成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劃定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內蒙古代表團審議時強調,要堅持底線思維,以國土空間規劃為依據,把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作為調整經濟結構、規劃產業發展、推進城鎮化不可逾越的紅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印發的《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明確要求2020年基本完成市縣以上各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要科學劃定城鎮開發邊界等空間管控邊界。我市先行先試,開展城鎮開發邊界立法,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通過地方立法,對切實加強我市城鎮開發邊界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引導城鎮健康發展,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十分必要。
二、主要內容
城鎮開發邊界地方立法,在國內尚屬首例,無直接的上位法律法規依據。條例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和國家、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相銜接,結合我市城鎮開發邊界管理實際需要,主要對以下內容作出了規定。
(一)明確了城鎮開發邊界的概念及範圍
條例結合我市實際,與自治區城鎮開發邊界管理辦法相銜接,從可以集中開發建設的地域空間邊界入手,對城鎮開發邊界的概念及範圍作出了規定。(條例第三條)
(二)規範了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管理職責
為了加強城鎮開發邊界的管理,條例明確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城鎮開發邊界管理職責,將部分旗縣區中心城鎮的開發邊界管理納入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範圍。(條例第四條、第五條)
(三)確立了城鎮開發邊界的劃定原則及要求
條例與自治區城鎮開發邊界劃定導則相銜接,確立了城鎮開發邊界的劃定應當遵循的底線約束、科學評估、因地制宜等原則。同時,對城鎮開發邊界劃定、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四)規範了城鎮開發邊界的劃定、調整程式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精神,結合實際,條例對城鎮開發邊界劃定、調整的程式作出了規定,有效增強了城鎮開發邊界的嚴肅性和剛性。(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五)規範了城鎮開發邊界內、外建設活動的管理
條例規定城鎮集中開發建設用地不得突破城鎮開發邊界;除確需單獨選址建設的市政等
公益性設施外,城鎮開發邊界外不得從事集中開發建設活動。同時條例對城鎮開發邊界外已建成的集中開發建設項目退出機製作出規定。(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六)建立了城鎮開發邊界管理的工作機制
為了強化各級政府依法管理城鎮開發邊界的責任,條例要求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完善城鎮開發邊界管理的工作機制,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定期進行評估,將評估結果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條例第十七條)
(七)建立了城鎮開發邊界管理不力的追責機制
條例對政府及相關部門在城鎮開發邊界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職或者工作不力,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條例第十八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查。
審查情況
主任會議:
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9年9月25日,分組審查了包頭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包頭市城鎮開發邊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加強城鎮開發邊界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包頭市人大常委會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意本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組成人員審查意見和各方面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與包頭市人大常委會進行了座談研究。9月2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會議及法制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對《條例》進行了統一審查。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包頭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在第八條第二項中增加“文物保護”。
二、刪去第十五條第一款;將第二款中“確需在城鎮開發邊界外”修改為“在城鎮開發邊界外確需”。
此外,還對《條例》個別文字和條文表述進行了修改和規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包頭市城鎮開發邊界管理條例〉的決議(草案)》,建議主任會議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以上審查情況的報告,連同決議(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