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2月22日
  • 批准時間:2019年5月31日
  • 施行時間:2019年10月1日
條例全文,草案,審查情況的報告,

條例全文

包頭市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2019年2月22日包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19年5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永久基本農田,根據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永久基本農田的保護管理活動。
上位法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永久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經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條例所稱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是指具有良好農田基礎設施、具備補充劃定為永久基本農田的耕地集中分布區域。
第四條 市、旗縣區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農牧、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永久基本農田的保護管理工作。
嘎查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所在嘎查村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第五條 旗縣區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每年將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對永久基本農田專項資金監管,做到專款專用。
第七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情況納入年度目標考核。
第八條 市、旗縣區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宣傳教育,引導和鼓勵社會各界參與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第九條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有永久基本農田的嘎查村顯著位置,長期公布本嘎查村永久基本農田位置、數量、地力等級、保護責任人、舉報電話等信息。
旗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牧部門應當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供公布永久基本農田相關信息資料。
第十條 永久基本農田信息應當記載到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
第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占用或者破壞永久基本農田。
第十二條 因依法占用或者災毀等造成永久基本農田減少的,按照“數量不減、質量不降、布局穩定”的要求,優先在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內補充劃定。
第十三條 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經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會同農牧部門組織論證,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面積不得低於本行政區域內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的百分之一。
下列耕地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優先劃入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
(一)建成的高標準農田;
(二)土地整治後形成的集中連片、質量提升的耕地;
(三)與現有永久基本農田相連、有條件進行提質改造的耕地。
第十四條 非農建設項目選址應當避讓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因非農建設項目或者補充劃定永久基本農田確需調整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的,由旗縣區人民政府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會同農牧部門組織論證,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國家和自治區對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政策引導、技術指導等措施,減少易造成永久基本農田地力下降和污染的農業投入品使用數量。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農牧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完善使用、處理、回收等制度,加強永久基本農田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的監管,預防和治理農業面源污染。
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養永久基本農田,合理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增加使用有機肥料,採用先進技術,保護和提高地力,防止永久基本農田的污染和地力衰退。
第十六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激勵機制,對承擔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並取得顯著成績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農牧等部門建立永久基本農田破壞鑑定機制,對永久基本農田破壞情況進行鑑定。
第十八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牧、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參加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行政執法聯動機制,制止和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對違法占用或者破壞永久基本農田的行為進行制止,並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旗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牧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違法占用或者破壞永久基本農田的,由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依照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對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不力的旗縣區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上級人民政府約談其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管理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未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違法占用或者破壞永久基本農田行為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對阻礙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管理監督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草案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貫徹實施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不重複規定】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條【政府職責】市、旗縣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年度報告】旗縣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年度報告。
第三條【部門職責】自然資源、農業、水務、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永久基本農田的保護工作。
第四條【村委會、承包者、經營者職責】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做好所在村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永久基本農田承包者和經營者應當自覺對永久基本農田進行養護。
第五條【目標考核】市、旗縣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情況納入年度目標考核指標。
第六條【宣傳教育】市、旗縣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宣傳教育,引導和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第七條【公布信息】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劃定永久基本農田的行政村顯著位置長期公布本村永久基本農田布局、數量等信息。
第八條【永久基本農田補劃】因依法占用或者災毀等造成永久基本農田減少的,按照“數量不減、質量不降、布局穩定”的要求,優先在永久基本農田整備區內選擇地塊進行補劃。
第九條【永久基本農田整備區劃定】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永久基本農田整備區。永久基本農田整備區面積不得低於本行政區域內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的1%。
前款所稱永久基本農田整備區,是指具有良好農田基礎設施、具備調整補劃為永久基本農田的耕地集中分布區域。
下列耕地應當優先劃入永久基本農田整備區:
(一)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
(二)土地整治後形成的集中連片、質量提升的耕地;
(三)與現有永久基本農田相連、有條件進行提質改造的耕地。
第十條【永久基本農田整備區保護】非農建設項目選址應當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整備區。確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整備區內耕地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對占用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占用規模的合理性進行論證,經市級自然資源部門實地踏勘、論證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按照占用一般耕地的程式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國家和自治區對永久基本農田整備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建設性保護】農田建設資金應當優先投入永久基本農田和永久基本農田整備區建設,改善生產條件,提高耕地質量。
第十二條【地力和生態保護】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政策引導、技術指導等措施,減少易造成地力下降和永久基本農田污染的農業投入品使用數量。同級農業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完善廢舊地膜回收處理制度,預防和治理農業面源污染。
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當保養永久基本農田,合理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機肥料,採用先進技術,保護和提高地力,防止永久基本農田的污染和地力衰退。
第十三條【激勵性保護】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激勵機制,對承擔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並取得顯著成績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機制】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自然資源、農業、生態環境、公安等部門參加的行政執法聯動機制,加強對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的行政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和查處。
第十五條【破壞鑑定】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農業、水務、生態環境等部門建立永久基本農田破壞鑑定機制,由相關行業的專家組成鑑定專家庫,對永久基本農田破壞情況進行鑑定。
第十六條【約談和問責】對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不力的旗縣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對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對占用或者破壞永久基本農田的行為進行制止,並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旗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未按照前款規定製止和報告占用或者破壞永久基本農田行為的,由所在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第十八條【對拒絕、阻礙執行公務的規定】對拒絕、阻礙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管理監督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施行時間】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審查情況的報告

主任會議:
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19年5月29日,分組審查了包頭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包頭市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規範永久基本農田的保護、管理和建設活動,確保糧食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意本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組成人員審查意見和各方面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與包頭市人大常委會進行了座談研究。5月3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會議及法制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對《條例》進行了統一審查。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包頭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占用或者破壞永久基本農田。”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違法占用或者破壞永久基本農田的,由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依照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此外,還對《條例》的個別文字和條文順序進行了修改和規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包頭市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決議(草案)》,建議主任會議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以上審查情況的報告,連同決議(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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