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包頭市土地一級開發暫行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土地一級開發暫行辦法
- 所屬市:包頭市
- 類型:條例條令
- 時間:[2010]100號
包府辦發[2010]100號,包頭市土地一級開發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土地一級開發計畫,第三章 土地一級開發實施方式,第四章 土地一級開發實施程式,第五章 土地一級開發成本與收益分配,第六章 附則,
包府辦發[2010]100號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市直各部門、單位,中直、區直企事業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包頭市土地一級開發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包頭市土地一級開發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包頭市城鎮化建設進程,統籌安排城市建設用地,加強土地市場調控,規範土地一級開發行為,更好地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包頭市土地儲備條例》、《包頭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城中村改造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法律、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昆區、青山區、東河區、九原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經包頭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一級開發,是指政府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城市國有土地或者農村集體土地統一組織實施征地、拆遷、安置、補償以及適當的市政配套設施建設,使該區域範圍內土地具備規定的土地供應條件的行為。
第四條 土地一級開發堅持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的原則,由市政府授權轄區政府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經濟實力的實體承擔。
第五條 市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為土地一級開發工作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土地一級開發政策,審定土地一級開發計畫、項目實施方案,研究解決土地一級開發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項。
轄區政府負責組織一級開發的土地徵收、農用地轉用、地上物拆遷、補償、安置等相關工作,並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中標單位負責籌措資金,協助轄區政府實施一級開發的土地徵收、地上物拆遷、補償、安置等相關工作並負責實施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等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國土、建設、規劃、交通、審計、環保、房管、城市管理執法、金融機構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土地一級開發的主要內容:
(一)辦理土地一級開發相關政府審批手續,包括規劃、項目核准或備案、征地、拆遷、市政建設、交評、環評等;
(二)實施集體土地徵收、國有土地收回(收購)工作;
(三)實施地上建築物、構築物、附著物徵收、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四)實施市政及其他基礎配套設施建設;
(五)其他土地一級開發工作。
第七條 土地一級開發資金來源:
(一)土地一級開發專項基金;
(二)中標單位自籌資金;
(三)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二章 土地一級開發計畫
第八條 土地一級開發實施計畫管理。一級開發計畫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近期城市建設規劃、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編制。
第九條 各區政府於每年的11月上旬提出本轄區下一年度土地一級開發計畫,送交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匯總編制全市土地一級開發計畫後,提交市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研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凡列入土地一級開發計畫範圍的土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徵收、統一開發、統一儲備、統一供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聯建、合建等方式擅自處置土地,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立項等相關手續。
第三章 土地一級開發實施方式
第十一條 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實施前須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由轄區政府編制,市國土資源局初審後,報市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研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實施方案包括地塊現狀情況、土地及地上建築物權
屬情況、規劃條件、一級開發成本預算、土地收益、資金籌集計畫、實施方式及時間安排等內容。
第十三條 土地一級開發的招標,由轄區政府組織,依據有關政策規定,確定中標單位。轄區政府與中標單位簽訂土地一級開發契約。招標底價包括土地一級開發預計總成本和利潤,利潤率不高於預計總成本的10%。
第四章 土地一級開發實施程式
第十四條 土地一級開發中標單位持土地一級開發契約,到市發展改革、國土、建設、規劃、房管等部門辦理土地一級開發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土地一級開發涉及的用地,由轄區政府依法辦理相關土地審批手續,中標單位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 土地一級開發涉及房屋徵收的,由轄區政府和中標單位依法辦理拆遷手續,轄區政府負責組織拆遷,中標單位支付拆遷補償款。
第十七條 土地一級開發涉及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的,由中標單位辦理相關手續,並按規定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工程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建設。
第十八條 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完成後,由轄區政府組織有關單位按照中標契約的內容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納入市政府土地儲備庫。
第五章 土地一級開發成本與收益分配
第十九條 土地一級開發成本,根據國家及包頭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評估的,由轄區政府委託有資質的中介評估機構評估。
第二十條 土地一級開發成本包括:
(一)組織測繪、釘樁、勘界、規劃、地上物評估、中介諮詢、公告、委託調查、施工設計等前期費用;
(二)征地補償費、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費、建設用地報批涉及有關費用等;
(三)地上物拆除、渣土清運費、圍牆施工費、地下管網或其他需要移建的地下構築物的拆移等費用;
(四)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
(五)土地一級開發及供應過程中發生的審計、評估、招標、諮詢、工程監理、土地管護等費用;
(六)財務費用和相關稅費;
(七)不可預見費及其他符合規定的支出。
第二十一條 經土地一級開發後供應的土地,土地成交價款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上繳市財政。市財政局依據土地一級開發契約及項目驗收報告,向中標單位撥付成本及利潤。
第二十三條 土地一級開發出讓淨收益中提取20%作為土地一級開發專項基金,剩餘土地出讓淨收益市區兩級財政按照5:5的比例進行分配。市政府對特殊區域分配比例另有規定的,執行此規定。
第二十四條 收益分成專項用於市政基礎設施及公益事業等建設。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對土地一級開發成本的監督和管理,嚴格審核開發成本,確保資金安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市其他地區的土地一級開發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